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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的问题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分配正义的问题(一)论倒挂王建军认为:倒挂是对正常关系的颠倒、倒置、倒错、背离等的形象化的说法。这种严重的问题恰恰是我们目前正面临的。在许多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都出现了寻求权力以营私的寻租活动的泛滥。在这样一个设租与寻租的过程中,同时造就了巨富的官员与企业家,当然损失惨重的是国家。

四、分配正义的问题

(一)论倒挂

王建军认为:倒挂是对正常关系的颠倒、倒置、倒错、背离等的形象化的说法。倒挂形式很多,例如脑体倒挂、经济领域中最不经济的价格倒挂,即产品的价格低于成本——做亏本买卖。

其一,前两年最流行的倒挂是尽人皆知的脑体倒挂。

其二,经济领域中最不经济的倒挂是价格倒挂,即产品的价格低于成本——做亏本买卖。

其三,最近社会上变得突出的倒挂——“费倒挂”。

其四,与现在的社会价值形成强烈对照的,荒唐得令后人难以置信的一系列颠倒和倒挂。例如,现在科教兴国,尊重知识已成风气,社会各界甚至已为孩子们的书包越来越重,谁的知识越来越多而忧心忡忡。但我们曾经历过“读书无用”的时代,那时拍着胸脯说“大老粗,没文化”的人和如今说“博士生,留洋的”一样荣耀。有知识成了一种罪恶,“知识越多越反动”。

其五,简单而又最易使人困惑,不易说清的倒挂,即上下左右方位的颠倒。

其六,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损失最大的莫过于经济结构上的颠来倒去。

其七,明显而又不便说清的本末倒置,例如惩治腐败中的打苍蝇不打老虎,正下梁不正上梁。

(二)起点平等与规则公平——兼论腐败对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社会收入分配的影响

结合美国发展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教授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诺齐克等人的来看,收入分配的不均衡是必然出现的,但只要收入起点清白,分配规则公正,则这种不均衡是不应该抱怨的。事实上,在深入探讨收入分配这一问题时,我们最有必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我们对分配悬殊不满的真正原因在哪里?然后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真正途径。

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效率,看不见的手就无法进行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尽管自由竞争可以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但是由于无法否定的人类差别(智力、机遇、性格、遭遇等),即使在同样的条件下自由竞争,人们获得平等的结果(包括收入)也是根本不可能的。竞争与公平(平均)是天然的矛盾。

所以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承认差别,包括收入的巨大差别的。北京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的研究认为,竞争的起点不平等和规则不公正导致了收入差别悬殊。换言之,针对的主要是分配中的腐败,是以权牟利的官员和靠不正当竞争规则获利的特权阶层。

与自由的概念一样,完全的起点平等和规则公正在现实中的存在是相对的,主要是一种信念而不是事实,它为不平等和不公正敞开了价值上补救的可能性。但任何竞争赖以发生的基础毕竟有相对而言的平等与公正。社会的公平竞争精神是以起点平等而发展起来的,100米短跑,有人偷跑,就要重来;围棋赛中的让子,也是实力悬殊导致无法正常竞争而采取的给弱者以希望的补救途径。而竞争中的公正规则也是由起点平等所奠定的。举一个例子,如果分家时采取的是首领独霸家产、掌勺者私占大锅饭并奴役众人的方式,那么首领自然不会有兴趣建立公平的竞争规则,而众人恐怕也更在意夺回家产而不是公平竞争了。所谓结果的平等在这里一开始就无法设想。

事实正是如此,当自由竞争有个公平的起点并在公正的规则下进行时,它所造成的弊病要比不那么自由、起点也不那么公正的竞争好得多。使竞争结果令人难以接受的,并不是竞争过程的过分自由,而是竞争起点的过于不公,尤其是这种不公又由不公平的规则所放大时,问题就更加严重了。

这种严重的问题恰恰是我们目前正面临的。中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竞争比较幼稚,相对而言,起点的不平等是既成的,而规则不公正与裁判不轨现象也较严重。

可以借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学者分析腐败现象的“寻租”理论来加以说明。以布坎南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发现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和管制。当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尚未建立,而政府官员还拥有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巨大干预权力时,这种干预和管制既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又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进行不平等竞争的人凭借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经济学家克鲁格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把这种超额收入称为“租金”(rent),而把谋求得到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的活动称为“寻租”(rent-seeking),又被称为“从直接意义上讲的非生产性利润(DUP)”。

在许多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都出现了寻求权力以营私的寻租活动的泛滥。由于行政权力可以创造寻租的条件,于是就有人在制度变迁和转轨的过程中,利用权力设租(rent-setting)。

在关于腐败的广泛讨论中,有三点引人注目的结论:(1)在资源极度紧缺的时代,政府官员拥有分配资源的巨大决定权也就拥有了重要的获利门路,尤其在责任心又很微弱时,从事腐败活动的激励因素就应运而生;(2)行贿者和受贿官员的腐败行为能否被揭露和惩罚,也会影响到腐败的程度,如果个人从违法中得到预料中的好处明显大于预料中的代价时,腐败将是严重的,如果司法部门独立解决大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则司法制度本身有可能也是腐败的;(3)如果腐败行为被揭露和绳之以法所产生的后果小于从腐败中得到的好处,那么腐败也会泛滥。

就一般人而言,他们愿意付出非法的支付,以便从官员那里获得他们想要的一切。据学者们的估计,在城市地产拍卖、金融贷款和紧俏物资价格双轨制等领域,曾经迅速造就了一个巨富阶层,这是分配起点不平等的由来。如一个城市中心的黄金地带要对外招租,由于地价的核定在相当长时间里没有统一的标准,故该地带的招租价格实际上是由领导意志决定的,既可能是5000万元,也可能低得可怕。现在设想有一位企业家试图承租,但不愿支付5000万元地价而只愿支付1000万元,他通过关系或直接向主管官员行贿的办法来达到目的,即使最后支付的贿赂金额高达1000万元,如果事后他能以预定的地价5000万元再转租,就立刻赚入3000万元。在这样一个设租与寻租的过程中,同时造就了巨富的官员与企业家,当然损失惨重的是国家。同样,如果有官员或别的特权者能够批到1000吨平价1000元/吨的钢材,转手以1600元/吨的市场价格出让,则立刻获利600万;假设他支付了300万元的贿赂金,则同时造就了两个收入300万的巨富。金融领域也是如此,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如果挪做利息很高的私人借贷或投机,则会有巨额产出。事实上,在一些国家有更多的人是依靠各种复杂的关系(如亲属、战友、老乡、上下级等)来获取上述这些非生产性的直接利润的,突出的特权阶层是民间称为“太子党”的那些高层领导的子女。

导致分配起点不平等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或实或虚的官商一体的实体,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过程中就曾出现了许多政府机构办的公司,他们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参与规则的竞争,自然能够依靠部门特权为小集体或个人牟取大量利益,这明显是不公正的。在新的一轮机构改革大潮即将开始时,人们出于一种朴素的逻辑,即政府改革不会给自己找麻烦,但又开始担心分流出来的公务员是否会继续依赖政权机构的庇护,在尚不健全的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的位置。

当社会财富是在不平等的竞争起点和不公平的竞争规则下被分配时,公众的抱怨不但应该同情,而且值得警醒。如果专属于权贵的资本在一个国家居于统治地位时,大量的社会财富被少数人鲸吞,广大群众就会陷于普遍的贫困中。同时由于广泛的寻租机会的存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努力,不仅会遭到在计划经济中有其既得利益的旧特权阶层的反抗,还会遇到来自在“权力搅买卖”的寻租环境中有既得利益的新特权阶层的阻碍。这种人力图保持双重体制下不公正的竞争和以权谋私的机会,这些人不希望回到命令经济时代,也反对加快进行彻底的改革,愿意保持这样混乱无序的状态,以便浑水摸鱼,继续谋求不正当得利。

所以思考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必须追溯与前瞻。既要逐渐消除前计划时代留下的不公正的阴影,更要在建立公正有序的竞争规则方面下很大力气。实现多数人的幸福,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沟通道德人与经济人的“权利人”的问题

1.斯密问题

“斯密问题”,最早由19世纪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发现和提出,他们认为,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基于人类本善的假设,把源于人的同情的利他主义情操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普遍基础和动机;而在《国富论》中,他却把人性本恶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把个人利己主义的利益追求当做人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动机。于是,一种人性本善的道德利他主义(普遍)道义论与一种人性本恶的经济个人主义(特殊)目的论,便矛盾而奇妙共生于作为思想家的斯密理论之中。有的时候我们也把这种情况叫做“道德人和经济人”的冲突。

事实上人是一种善恶交织的动物,所以更有价值的是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制度使我们的这两种天性统一起来,并且一起服务于斯密的也是我们都认同的“维持个体的生存和种族繁衍”。这就是刘雪斌所认为的一种“权利人”和配套的“权利制度”。

2.作为一种解决方法的“权利人”设计

(1)市场中的人与市场外的人

在市场中刘雪斌认为是应该以“经济人”为基础的,而且要贯彻诺齐克的“持有”、“转让”和“矫正”三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中人的权利和自由竞争,通过市场作为媒介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且往往会达到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效果。与此同时应该看到尽管在市场内依据既存的游戏规则可以保证参与者获得最大的公平,但是却没有考虑在进入市场以前和退出市场以后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婴儿进入市场在同样的情况下是不是也一样按照规则办事。这样没有社会制度的保障,个人就不能获得教化;没有个人作为成员,社会就会成为一个徒具虚名的空壳的这种关系。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不仅要有“形式上”的机会开放和均等,也应该获得“参与”这一“机会开放和均等”的能力,否则社会的流动就会停滞,社会分层现象就会越来越大,最终很可能造成社会结构无力承载而崩溃。这就需要社会整体发展和每个人的利益尽可能的保持一致和同向运动。而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时就必须包含着让每一个人拥有决定自己的未来的能力这一内容,这些要求的实现就需要国家运用法律等确实加以保护。

所以,我们需要首先保证大家能够进入市场,因为“给予人们和群体平等与不平等的程度,往往是依据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据基本上无法控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定的,依据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以及依据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不断尝试、反复实验、不断进展的过程”。既然,这个社会从来就不是真正人人平等的,也总是有一些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必须依靠其他人才能够生存下去的。这样就使得我们要在诺齐克的三原则外,再寻找可以适用于“非市场”情况下的原则。

(2)权利人和相应的制度

可以通过权利人来沟通道德人和经济人的鸿沟,国家的法律中就应该有以下的权利规定,从而建立起确认和维护“权利人”的制度。

①基本的经济权利制度。这些权利指应当由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个人的平等享有的基本经济权利,它们是任何人进入市场的前提和基础,和市场竞争中的游戏规则相一致,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几方面的法律权利。

②法律通过确认个人实现自我的相应法律权利促进人们实现平等。由于人的先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意味着国家要在法律中承认人们有通过自身努力消除与他人差别的要求和权利。这些体系既承认市场竞争原则和个人主义,也关怀弱者的实现自我要求的满足。

③法律对于特定人群的权利确定的差别保障权利制度。由于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善的体系,而是人类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这样国家就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权利制度在实践中对某些特定的人群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进行特殊保护,给予特殊的权利和自由,这不仅促进个人或某个群体发展,而且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当然,在相关法律权利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经济权利制度和开放的市场入口等的外在保障后,进入市场中的“权利人”就应该按照“经济人”的要求依据相应法律权利进行竞争,而不能要求国家的更多的特殊化保护,否则就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这样,人们就能够在更为专注于按照市场的规则运作来实诺齐克所说的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又应该基于“道德人”的利他主义而由国家通过税收等方式提供了一种对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的市场外的市场和发展支持,在多种法律权利制度的综合保护下大大的减少了由于“经济人”和“道德人”的分歧而可能导致的人格分裂,使社会趋向“帕累托最优”。

(四)分配体制与伦理调节分配体制与伦理调节

在与分配体制相配套的政策调控中,伦理调节的作用往往被忽视,从伦理调节对现实分配体制独特的影响和地位,分析市场调节、政府调控、伦理调整三者的有机结合对分配体制运作的作用,郭建新(南京审计学院法政系副教授)提出了法制德治化、道德责任法制化相结合的调整策略。

1.我国分配领域中伦理调节的地位

目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不仅需要市场法则及经济规律客观的调整,也需要政府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作出刚性的调控,同时更需要运用道义手段进行的深入内在的伦理调整。如果仅靠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是不够的,必须增加伦理调节的力量,通过强化道义调整在分配中的地位,以社会价值目标理性标准和个人价值目标的责任意识来确立、完善和加强社会意识形态的引导力,运用市场调节、政府宏观调控、伦理调整这三者的有机结合,从外在强制与内在自觉的结合及他律和自律手段的运用上,来解决收入分配中的利益调整问题。

郭建新认为必须从伦理调节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上对整个经济领域及分配体制的作用和地位进行认识:首先,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与分配体系的伦理监督;其次,保障贫困人口的生活与分配制度应确立的义务;第三,诚实劳动与分配体制中的道德含量;第四,分配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充分地认识伦理调节的作用和地位。

2.政府调控的伦理导向

政府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的手段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这是以利益制约和国家权威为手段的强制性控制力量。然而,在加速强制手段的调整使之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还需要建立一种以主体内在自律为特征的道德调节作为控制力量,即在经济活动中融进经济主体自觉和能动的内在约束力量。国家需要通过伦理手段的调节来使人们具有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宏观调控不仅不可忽视伦理手段调节的作用,而且还要重视以伦理调控为手段,以人为出发点,以民族素质、民族心理状况为研究中心,从而认识和发挥伦理调整的作用。

首先,在调整的程度上,运用伦理调节的渗透力和反作用加大政府调节的程度和范围;第二,在调整的方法上,运用伦理调节提供社会进取与协调的机制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三,在调整的依据上,充分认识伦理调整中传统文化和美德对民族心理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3.企业利益的伦理调节

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企业分配和企业利益的调整,都有新的变化和新的突破。因此,寻求企业长期有序发展的利益调节杠杆,以及企业行为长期化的动力机制,寻求使企业分配机制趋向合理的契合点等是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以市场经济的规则约束企业行为,促进其利益调节既能满足个人收入不断增加的愿望,又能使企业发展有足够的积累,为企业具备持久的竞争力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激励机制凝聚企业创造活力,以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职工素质作为企业竞争和发展的实力。经济体制微观放开使企业行为市场化,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片面追求物质利益的短期行为。

4.个人利益的伦理调整

个人利益的调节应以人的素质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为前提。

从个人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分析,首先,对处于较为低级层次上的个人利益追求行为,应采用必要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并辅以责任和习惯的培养作为初级阶段利益调节的目标和手段,确立伦理责任法制化的调整策略。其次,对有一定法制观念和道德认知水平的阶层,应采用把道德力量的作用和伦理因素渗透到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管理过程中去的方法,以法制德治化来达到一种社会最高境界,倡导出个人在利益追求的同时能够营造一种和谐有序、积极进取的社会风尚。从个人价值取向的发展趋势来看:个人的道德指向与利益指向的协调一致是伦理调节的目标。

在分配的结构上对个人利益的调节,必须以真实地承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满足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为前提,让诚实劳动者获得真正的利益,这既是经济问题,也是伦理问题。

(五)分配正义的三种基本尺度

有一种观点把分配正义尺度归结为三种:平均主义——完全的、绝对的公正;功利主义——有差别的、相对的公正;正义论——理想的公正。指出公平与效率结合的分配,是人类分配的理想。

罗尔斯的分配公正理论——理想的公正:他既强调人类作为人类平等的基本权利是相同的,又指出人类不可能完全平等;人类应该强调平等原则、提倡平等、追求平等,防止不平等的蔓延和扩大;不平等应该进行最大限度的限制,不能使它危害到社会的平等原则和要求;平等的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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