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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权利与分配正义

时间:2022-11-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是个高度统一的一元化社会,人与人的关联以纵向性社会关系为主。那时的中国人除了少量生活物品之外,没有其他更多的私人占有资源。他主张权利是一种权利关系,并认为:饥饿现象基本上是人类关于食物所有权的反映。对于制度变迁与结构分化下中国问题的研究,这一逻辑无疑可以移植与借用。其次,增强权利意识。

三、个体权利与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理想目标,而个体权利是现代社会人们表达利益和需要的最基本、最具体的方法和手段;分配的不公实质上是权利不公的表现,分配公平正义的调节,实质上是以此为基础的权利公平的全面建设要求的体现。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是个高度统一的一元化社会,人与人的关联以纵向性社会关系为主。当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包括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全部由政府垄断。那时的中国人除了少量生活物品之外,没有其他更多的私人占有资源。少数的资源的获取也都与政府的分配系统有关,农民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主要靠平等的劳作赚取工分,而城市居民则依赖于单位的分配。在这种纵向关系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个体权利很少被提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处于一种平衡状态。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的分化带来了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变化,国家不再对个人大包大揽,个人也在市场和私人领域内更多的主张个体权利,以此获取资源。同时,结构分化带来的社会关系变化,使得处在不同社会层级和关系网络的个体所拥有的权利不同,这种权利的不同正是不同个体获取资源不同的根源所在。正如阿马蒂亚·森曾在《贫困与饥荒》一书中揭示,在大规模的饥荒中,那些失业者或赤贫者那样的穷人可能“恰恰因为所拥有的完全合法的‘法权资格’不能为他们提供足够的食品而挨饿”。他主张权利是一种权利关系,并认为:饥饿现象基本上是人类关于食物所有权的反映。因此,要说明饥饿现象,就必须深入研究所有权的结构。对于制度变迁与结构分化下中国问题的研究,这一逻辑无疑可以移植与借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通过利益调整逐渐改变了社会资源的占有状态。不可否认,在类似春运问题的公共资源分配上,或多或少存在有国家权力的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以及部门利益私人化的现象,从而导致公共资源被个别部门、个别群体甚至个人侵占。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在个体权利平等基础上实现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这就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应对:

首先,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分配公平正义决不是没有利益差异和冲突,而是用有序的方式控制利益差异和冲突、消融利益冲突,通过利益表达规范化、制度化的途径动态地实现利益大体均衡。前面章节中也提到了铁路票务制度形成的部门区隔所造成的部门与公众之间地位不平等、渠道不畅通。从某种意义上看,2007年春运期间火车票不再涨价,是公民应有权利的回归,即便这是民众与铁路多年博弈后铁路部门作出的让步和妥协。公共利益表达机制是现代政府权力运行规范化的起点。现代社会,约束政府的行为是第一位的,而法治、公民社会和民主是约束政府行为的三种方式。公民社会要求通过公共利益表达机制使政府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政府权力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础,以关注社会需求和民意诉求为起点。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以充分了解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并在意见综合和决策中加以协调,形成公共政策。为此,公共资源配置的相关部门应主动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渠道,如健全听证会制度。

其次,增强权利意识。社会中的权利意识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观部分,它构成了与权利保障相关的文化、舆论背景,对权利保障机制的运行发挥着全方位的影响。[3]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有效打击贩卖火车票等阻碍公平分配的行为,对铁路行业垄断体制下的部门和个人特权起到一定阻力等作用,因此,实名制也是对个体权利的一种声张,对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私人化的一种抑制。今后,应该更多在制度中注入个体权利的价值追求,使制度更加科学完善。比如户籍制度,由于其造成的城乡二元对立已经使得城市和农村严重脱节,也使得农民难以享有“市民”的许多应有的权利,这也是春运的起因之一。为此,应该对现有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最首要的任务就是必须消除城乡之间在居住、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税收、财政和金融等方面不公平和二元化的政策和制度,实现政策的统一和制度的公平,使农民工及其子女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那么,不仅铁路春运“一票难求”这个久治不愈的顽疾或许就会得到有效的缓解,而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配置不平等的程度也将大大减弱,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后,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人情、面子、权力寻租、部门利益交换、黄牛现象等非正式制度对春运火车票分配的影响都是通过权力的运作来实现,这些也都是滥用公共权力的现象。对此,应该从道德制约、公权力制衡、社会力量制约和法律制约等方面来限制、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尤其是要加强权力的法律制约,即强调公法对权力的约束,那么,必然要求在公法中有明确的权力定位,这是权力制约首要的、直接的和第一位的法律举措。具体措施就是要借法律给权力及其适用范围以具体限界,同时,在法治之下,设定相应的责任,责任与权力的相对应,是公法用以控权的基本机制。目前有关公共资源分配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部分条款对权力规范不明确或过于泛化,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此,我们需要重新调整和完善一些基本法,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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