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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核心与权利标准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正义的核心与权利标准与罗尔斯社会正义论争锋相对的,是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正义论。在西方,哈耶克是另一位反对社会正义论的激进旗手。哈耶克强调规则的正义,认为正义是法律的必要基础。法的精神源于正义规则在具体事态中的运用,其实质是自生自发内部秩序的内在要求,特别是个人权利的理性需求。

六、正义的核心与权利标准

与罗尔斯社会正义论争锋相对的,是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正义论。在西方,其代表人物是诺锡克与哈耶克。他们的正义论因强调正义的核心在于个体权利的实现,所以可统称为权利正义论。

诺锡克认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没有哪一组织或集体天然有权分配。所有物品都是个人持有的,只存在一个人有无资格(权利)持有并自由交换、转让的问题,不存在一个超越个人资格(权利)的集体和组织强制性分配或剥夺的问题。因此,他主张,用一个中性的语词“持有”来代替“分配”,即以“持有正义”取代“分配正义”。具体而言,诺锡克的正义理论包含三项原则:(1)获取正义原则:一个人依此原则才有资格持有某物;(2)转让正义原则:一个人依此原则方有资格完成持有物的转让也就是获取一项新的持有;(3)矫正正义原则:它主要针对违背前述两项正义原则的行为,实现矫正,恢复正义。

诺锡克对罗尔斯社会正义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三大问题:社会合作、原始状态和天赋分配。(44)通过对罗尔斯理论的反思,诺锡克创立了一种别致的正义论,他的思路和逻辑显示了与以往正义理论的极大区别。他强调个人资格的持有正义,反对天赋权威的分配正义,代表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激进之翼,在当代西方法哲学政治哲学中占有重要一席。

在西方,哈耶克是另一位反对社会正义论的激进旗手。他被公认为是西方20世纪著名思想家,一位自由主义的大师级学者。哈耶克认为,社会正义是一种幻象,是人们思想不成熟和原始情感复归的结果。那种认为社会可以通过充分体现道德要求的分配正义实现平等的主张会引领人们“通往奴役之路”,即哈耶克毕生反对的极权主义。社会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谈论强调道德性和统一性的社会正义毫无意义,只会增加新的麻烦和危险。社会正义论的一个致命缺陷就是片面强调物质的平等,并极易忽略平等待人和促进人际平等这两者之间的实质区别。哈耶克认为,平等待人是自由社会的要求而试图使人际平等“则是像托克维尔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45)

哈耶克除了反对社会正义,还反对积极正义。他认为,正义与自由一样,都是消极的。所谓“消极正义”指的是不依赖政府、国家细密保护,自由实现的个人正义,其内容不能为任何一个权威机关精确划定,其实现也只能依靠个人在具体生活中不断摸寻。哈耶克强调规则的正义,认为正义是法律的必要基础。法律必须服务于正义而非特殊的利益,不论这种利益属于个人还是政府,不然,法律就可能毁坏个人自由。法的精神源于正义规则在具体事态中的运用,其实质是自生自发内部秩序的内在要求,特别是个人权利的理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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