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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预先分配机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的权利预先分配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一个方面。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开发中权利预先分配进行了规定。企业充分重视职务发明的归属和权利预先分配机

第一节 权利预先分配机制

一、权利预先分配机制内涵

权利预先分配是指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开发之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内部制度性文件等,预先通过契约、内部规定、合作协议等方式,将预期开发产生的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和权利,以及知识产权开发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就占有、使用知识产权所能获得的利益,分配给包括企业、合作方、员工在内的相关权利主体,以避免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以及知识产权开发完成后,权利相关方因为权利归属约定不明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知识产权的权利预先分配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一个方面。权利预先分配可以使知识产权在开发完成之前就确定权利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权利归属。

所谓权利预先分配机制,是指知识产权在企业内部及合作开发知识产权的主体之间进行预先分配的方式,主要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或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和制度安排,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使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在各主体之间公平、合法、自愿地进行预先分配和安排的制度。对于技术领先型企业来说,权利预先分配机制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技术领先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该类型企业在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是技术领先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模型的基本要素之一。建立合适的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的权利预先分配机制,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防范因知识产权开发中对参与知识产权开发的各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开发中权利预先分配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不足以使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权利预先分配明晰到可以完全避免相关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的程度。因此,企业还有必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权利预先分配机制。

二、企业建立权利预先分配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合法和合理原则。在建立权利预先分配机制中,企业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在法律的框架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研发相关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预先分配机制。

第二,自愿、有偿原则。权利预先分配机制是为避免法律风险,由权利相关方通过制度安排和协议安排在法律制度框架下所进行的利益预先分配,因此自愿和有偿原则是权利预先分配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当事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有偿的形式把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确定下来。

第三,公平、效率原则。权利预先分配机制一方面要保障当事权利各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也即公平原则,另一方面要保障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以及完成后的预期成本,因此在制定权利预先分配机制时应考虑效率原则。

第四,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应该是企业知识产权开发权利预先分配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权利预先分配机制首要的作用就是规避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因此风险管理原则是权利预先分配机制的重要原则之一。

三、权利预先分配的主要内容

(一)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权利预先分配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预先分配是企业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权利预先分配机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对于所有技术领先型企业来讲,都存在着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权利预先分配的问题及必要性。在职务发明过程中,既有单位的物的投入,也有发明人的智力投入,而职务发明法律制度的功能就在于确认物的投入重于智力投入,所以职务发明的第一受益人是单位而非发明人[1]。我国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对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也对哪些属于职务发明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虽然上述法律对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对象、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企业与职务发明创造相关人因职务发明创造产生的法律纠纷还是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职务发明的法律问题主要有:①关于职务发明人的奖励问题和报酬问题;②职务发明人使用权问题;③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就职务发明利益分配问题;④关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法律认定问题;⑤关于职务发明转让过程中职务发明人的补偿问题等。

企业应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通过内部职务发明有关规章制度及契约合同对权利进行预先分配。在职务发明归属的制度化建设中,尤其应该注意:①有关奖励制度的实现条件、奖励的支付时间、奖励的实现方式及具体形式等问题;②职务发明中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数额等问题;③职务发明实施以及转让过程中对职务发明人的补偿等问题。

企业充分重视职务发明的归属和权利预先分配机制,一方面应保证通过该制度设计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以避免企业投入人、财力进行科技研发得到的技术成果不必要的外流,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方面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职务发明的预先分配制度,充分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创造更多财富

(二)合作开发的权利预先分配

知识产权合作开发是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获得的一个重要途径,对此成果的保护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对于技术领先型企业来讲,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不断加深,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很多重要的知识产权开发项目都离不开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甚至是跨国合作。因此,如何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发展战略,对于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相关权利按照一定的机制进行权利预先分配,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合作开发知识产权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之间合作进行专利权的开发创造;二是合作著作权,企业之间共同进行合作作品的创作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作开发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双方权利义务分配,没有合同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来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5条规定:“合著的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合作开发专利成果以及合作完成作品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专利成果和作品归属,但这些规定对于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过于原则和笼统,具体权利义务分配问题还需要企业之间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一方面,企业在与其他企业或者主体合作开发知识产权过程中要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对即将开发的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预先在合作各方之间进行合理、合法的分配;另一方面,要根据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和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建立合作开发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构建合作开发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平台,把企业之间合作开发知识产权的权利预先分配机制纳入管理范畴,随时对企业之间合作情况进行监督,随时发现并预警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权利义务履行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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