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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责任概念定义之通说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追寻先合同责任概念的缘起,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此概念在比较法上从单义走向多义的发展脉络。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学文献中,多数学者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可称为先合同责任或先契约责任,还可称为前合同责任或前契约责任。[34]那么,我们是否选择从多数学者的看法将先合同责任等同于缔约上过失责任?先合同责任的责任形式仅有损害赔偿?

从追寻先合同责任概念的缘起,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此概念在比较法上从单义走向多义的发展脉络。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学文献中,多数学者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可称为先合同责任或先契约责任,还可称为前合同责任或前契约责任。朱广新教授对此做出过精辟论断:“时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由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的著作,我国在民法学说上逐渐继受了德国法的做法——将‘缔约上过失’视为分析前契约责任的基本法律概念。”[33]而我国大陆地区的民法理论通说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的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所保护的是缔约一方的信赖利益,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并列的债的发生的原因,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34]那么,我们是否选择从多数学者的看法将先合同责任等同于缔约上过失责任?先合同责任的基础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的义务?先合同责任的责任形式仅有损害赔偿?先合同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又仅限于信赖利益?实际上,近十年来,少数学者不断提出不同的观点,我们可以按时间顺序分析他们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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