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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责任的类型化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先合同责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问题,百年来经由学说和判例的推动,早已超出最初限于具有缔约外观的理论原型,尤其在德国已经发展成庞大而复杂的责任体系。[2]德国法院在缔约阶段创设性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百年来形成的诸多涉及先合同责任的判例难以进行一般化的归纳,德国学者首先选择将此类判例进行类型化研究。下文将先对德国学者和我国学者既有的类型化研究成果进行分析。

先合同责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问题,百年来经由学说和判例的推动,早已超出最初限于具有缔约外观的理论原型,尤其在德国已经发展成庞大而复杂的责任体系。德国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法)目前通说均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先合同责任的实定法基础。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开放性”的规范,它的内容不能通过抽象的方式来确定,而只能通过其被适用的方式得到具体化。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说:“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1]而类型(typen)是开放的,不是闭锁的,是具有弹性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具有创设发展的可能性。[2]德国法院在缔约阶段创设性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百年来形成的诸多涉及先合同责任的判例难以进行一般化的归纳,德国学者首先选择将此类判例进行类型化研究。受德国学者类型化研究方法的影响,我国学者在研究先合同责任时通常也选择此种方法。在笔者所阅读的中文文献中,几乎每位学者在讨论缔约上过失责任或先合同责任时都分析了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类型或先合同责任的类型,因此本研究也无法绕开对先合同责任的类型之讨论。下文将先对德国学者和我国学者既有的类型化研究成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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