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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责任基础论争概况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耶林提出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理论之后,深受此理论影响的国家或地区,无论学说还是司法实务均尝试提出各种不同理论来说明缔约阶段责任的基础,尤其是在德国各种学说可谓是层出不穷。我国民法理论受德国法影响甚深,关于先合同责任的基础的讨论基本上以德国既有的学说为蓝本。

自耶林提出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理论之后,深受此理论影响的国家或地区,无论学说还是司法实务均尝试提出各种不同理论来说明缔约阶段责任的基础,尤其是在德国各种学说可谓是层出不穷。早期德国学说及实务主张缔约磋商阶段的责任问题应依据侵权法处理,[1]但1911年德国帝国法院援引缔约上过失理论对“亚麻仁油布地毯案”做出了判决后,激发了学者们和法官们探寻缔约阶段责任基础的热情。百年来,从目的契约说到债务关系说再到最终法益接触说,德国法律人从未停止对该问题的探讨。我国民法理论受德国法影响甚深,关于先合同责任的基础的讨论基本上以德国既有的学说为蓝本。1983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春堂教授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缔约上过失之研究》中率先全面总结了德国法上的学说,他主要介绍了债务关系说、信赖说、社会接触说和统一保护关系说。[2]2001年,我国大陆地区学者王洪亮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缔约上过失制度研究》中则将德国法上的学说归纳为侵权行为说、契约行为说和侵权行为及契约行为双重基础说。其中“契约行为说”又细分为目的契约说、法律类推适用说、信赖说、法定结合说、社会接触说和社会安全说。[3]2010年,大陆地区学者涂咏松将德国法上林林总总的理论概括为七种学说,即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法定债务说、信赖说、社会接触说和保护关系说。[4]上述学者的著作已经对德国学说作了较完整的归纳和分析,下文拟对晚近影响较大的信赖责任说和社会接触说作进一步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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