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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保护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中国的人权保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行所谓的“人权外交”,经常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主权。

第四节 中国的人权保护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行所谓的“人权外交”,经常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主权。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对人权国际保护的立场和态度以及中国的人权状况如何,经常成为世界注目的焦点和中心。

一、中国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基本立场与态度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对国际人权的保护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在国际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与态度如下:

(一)中国一贯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

中国信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贯尊重基本人权。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又是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1945年6月26日,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表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对宪章的承认和赞同。1955年4月24日,周恩来总理在亚非万隆会议上签署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公报明确提出“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正如周总理指出的那样,这些原则实际上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

1991年11月1日,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及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1996年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以充分的事实说明中国的人权状况又有了显著的改善。1997年3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第三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说明中国人权状况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中国政府发表的关于人权问题的三个白皮书,客观地介绍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和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表明了中国尊重和维护人权的诚意,有助于国际社会较全面地了解中国人权的真实情况。

(二)中国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在处理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中国政府一贯认为,既应维护国家主权,又应切实、积极地保障人权,履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主张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国际社会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针对一贯地、严重地、大规模地侵犯人权的行为,如外国侵略与占领、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殖民主义、贩卖奴隶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危害世界和平和安全,国际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在人权的保护方面推行双重标准的做法,反对借用人权问题将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强加于他国,并干涉其内部事务

(三)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在人权保护的内容方面,中国政府坚持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基础,这也是从中国的历史和实际国情出发,在人权问题上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曾经长期遭受外国侵略、掠夺和压迫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一直是我国人权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中国在人权国际保护领域的实践

(一)参与国际人权组织的活动

中国从1971年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一直派遣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历届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阐述了中国对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并积极参与有关人权问题的审议。从1979年起,中国连续3年派观察员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并于1981年首次当选为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1982年,中国首次作为正式成员,参加了第38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此后,中国在历次经社理事会的选举中一直连选连任。自1984年开始,中国政府向人权委员会推荐的人权事务专家连续当选为人权委员会下属的“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并先后担任该机构的“土著居民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成员。中国还积极参加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活动等。

(二)参与起草、制定国际人权文书

自1981年起,中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其中包括:《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保护所有人免遭被迫或非自愿失踪宣言》以及《发展权宣言》等工作组。[8]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不少意见还被有关国际人权文书采纳。

(三)签署、批准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

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已先后签署、批准和加入了24项国际人权公约。[9]具体如下:

(1)1980年7月17日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1981年9月3日对中国生效。

(2)1981年12月29日交存《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加入书,1982年1月28日对中国生效。

(3)1982年9月24日交存《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加入书,当日对中国生效。

(4)1982年9月24日交存《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加入书,同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

(5)1983年4月18日交存《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加入书,同年5月18日对中国生效。

(6)1983年4月18日交存《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加入书,同年7月17日对中国生效。

(7)1984年6月11日承认1936年12月2日当时中国政府批准的《确定允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84年6月11日对中国生效。

(8)1984年6月11日承认1936年12月2日当时中国政府批准的《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84年6月11日对中国生效。

(9)1984年6月11日承认1936年12月2日当时中国政府批准的《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碳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1984年6月11日对中国生效。

(10)1984年6月11日承认1936年12月2日当时中国政府批准的《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公约》,1984年6月11日对中国生效。

(11)1984年6月11日承认1936年12月2日当时中国政府批准的《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84年6月11日对中国生效。

(12)1984年6月11日承认1936年12月2日当时中国政府批准的《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84年6月11日对中国生效。

(13)1984年6月11日承认1936年12月2日当时中国政府批准的《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1984年6月11日对中国生效。

(14)1984年6月11日承认1936年12月2日当时中国政府批准的《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84年6月11日对中国生效。

(15)1985年签署《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8年4月3日对中国生效。

(16)1986年12月12日签署《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

(17)1987年9月5日批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90年11月2日对中国生效。

(18)1990年8月29日签署《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19)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同年11月2日对中国生效。

(20)1997年12月17日交存《就业政策公约》批准书,1998年12月17日对中国生效。

(21)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批准。

(22)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3)2000年9月6日签署《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意议定书》。

(24)2001年3月15日签署《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意议定书》。

【难点追问】

人权的实质及特性。

人权的实质就是以法律、道德等形式,对现实的人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作出规定,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反映和处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在任何时期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享有的权利不同。人权必须由各国人民自己来实现。各国人民经历着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实施人权理想上有着不同的方式,这也是人权的特殊性。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脱离该国国情,更不能按照某种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照搬照抄。同时,人权还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是人权存在与发展的内在根据;人的社会属性,是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它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受文明程度的制约。由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所以人们的社会关系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因而人权也是一个由很多要素所构成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系统。

【前沿提示】

西方国家宣扬“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提出修改《联合国宪章》中的某些内容和国际法中的某些规则,以适应所谓“人权无国界”的要求,主张任何国家可以对另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人道干涉”等。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当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因此,国家主权与人权不是对立的,而是紧密结合的,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也只有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人权问题才能获得解决,人权的实施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条件。西方国家倡导的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实质就是要否定国家主权,为其“新干涉主义”制造法律依据。国际实践也表明,没有国家主权就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以及公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也将失去其基本保障。

【思考题】

1.简述人权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2.简述“国际人权宪章”的主要内容,并加以评析。

3.人权国际保护的实施机制主要有哪些?

4.简述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主要活动。

【注释】

[1]庇隆主义又称“正义主义”,由阿根廷正义党领袖庇隆所倡导。该学说是介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并通过抑制两个极端达到两者之间的正确平衡点的学说。该理论对内主张实行劳资合作,对外主张与帝国主义和共产主义保持“等距离”,支持第三世界以摆脱对超级大国的依赖。而“政治主权、经济独立和社会正义”三大纲领性口号是庇隆主义的精髓。

[2][美]路易斯·亨金.美国人的宪法权利与人权.法学译丛,1981(6):1.

[3]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国际人权法教程(第1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9.

[4]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根据宪章由经社理事会成立的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成立于1946年2月。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并将人权理事会改为联大的下属机构。

[5]万鄂湘,杨成铭.区域性人权条约和实践对国际法的发展.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5):61.

[6]万鄂湘,郭克强.国际人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159.

[7][美]托马斯·伯根索尔.国际人权法概论.潘维煌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05.

[8]罗玉中等.人权与法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96-597.

[9]余民才,程晓霞编著.国际法教学参考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5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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