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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一、依法治教的需要依法治教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共同特点和趋势。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可以普及教育法律知识,提高有关组织和人员的教育法律意识,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制观念,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防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不合法事件出现。我国对教育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不能算是体系,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教育法学的研究。

第四节 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一、依法治教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共同特点和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在19世纪后半叶就开始进行教育立法,以规范和促进教育的有序发展。

如普鲁士早在1763年和1794年就颁布了教育法令,美国马萨诸塞州在1852年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令,英国在1870年颁布了教育法令,法国在1881年和1882年先后颁布了教育法令,日本也在1886年颁布了《小学校令》。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颁布教育法令,确定对儿童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世纪以来,除完善初等教育的立法之外,各国还普遍就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进行立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教育法制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法制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国家管理的基本国策,依法治教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是依法治教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立法的需要

在教育立法方面,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但离教育法制化的要求还相去较远,有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空白。从已经制定的几部法律来看,其中的一些法律规定不是很全面,还欠缺适用性、操作性、稳定性,停留在一般化、抽象的说明上。在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已有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种类较多,且时间跨度大,其中有些是过时的,有些是重复的或相互矛盾的,这就需要对其整理和编纂,以搞清废止哪些、保留哪些;同时,有些领域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教育行政法规。再就是教育法规文件在形式、内容、语言上有待提高其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这就需要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高我国教育法律理论水平,以促进教育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为我国教育发展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法律,真正使教育事业的发展有更合理的法可依。

(二)教育执法的需要

教育法制化一方面需要健全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需要严格执法。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管理主要是靠人治,而不是法治。人们法制意识淡薄,更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在许多方面和许多领域,一方面是无法可依,另一方面是有法不依。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教育法制化提到了议事日程,教育立法工作已初见成效。有了法,就要执行法。如果有法不依,这些法还是一纸空文。这就要依靠各有关教育法律主体依法行事。这些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成员、各种办学机构及其成员、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只有这些部门和人员都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进行教育活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教育法制化才有可能实现。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可以普及教育法律知识,提高有关组织和人员的教育法律意识,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制观念,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防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不合法事件出现。

(三)提高教育工作者法律素质的需要

现代社会,教育是国家的事业,即便是私立教育机构所办的教育,也必须受到国家的控制。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主要是运用法律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这和传统的教育管理是大不相同的。我国传统教育管理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政策或纪律。而党和政府的政策或纪律的变动性比较大,所以就带来了教育管理上的随意性。这实际上还是人治。但现代教育事业庞大而复杂,教育管理已经成为一门专业,不能仅靠经验,而要靠科学和法制。所以,对教育工作者来说,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律问题,是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二、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随着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教育法规渗透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对教育主体、教育活动和教育的各种关系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如在基础教育阶段,过去家长不送子女上学,学校校长和教师就没有办法。而现在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家长必须送子女人学,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对这些教育法律问题,法学必须进行研究。研究的结果自然就不断地完善教育法学理论。教育法律问题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远非行政法或民法所能解决得了,有些国家已经开始把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我国对教育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不能算是体系,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教育法学的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教育法学理论会逐步健全起来,建立起教育法学的体系也才有可能。

我国的教育研究过去很少考虑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教育学对教育与人、教育与政治、教育与经济、教育与社会等关系以及教师与学生、教育与学校、学校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只是作些一般性的分析,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则对这一系列的关系作深入而细致的法学论证,为人们处理这些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据。例如我们以往在说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时,只是从心理学方面和伦理学方面说明教师应如何热爱学生和严格要求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要求不体罚学生;而法学的研究则对这些价值的、心理的、伦理的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详细论证,说明体罚学生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侮辱学生的人格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所以,教育法学研究对教育学研究的深化和具体化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章小结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方法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以便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一门法律学科。我们可以把教育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同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教育管理学以及政治学等学科有密切的联系。对教育法律进行理论研究是从19世纪开始的。如行政管理学的创始人——德国行政管理学家施泰因——首先倡导国家运用法律对教育事业进行干预。20世纪以来,随着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教育法制化成为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因而对教育法律问题的研究日益增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教育法律研究成为法学研究和教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教育法律问题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情,随着我国教育法律的不断完善,教育法律过程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教育法学主要研究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问题、教育法律的主体问题、教育法律过程问题和教育法律的适用问题。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一是依法治教的需要,二是完善教育法学和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思考题

1.什么是教育法学?你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教育法学的任务有哪些?

3.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什么?

4.教育法学与法学、教育学、教育管理学的关系是怎样的?

5.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何在?

【注释】

[1]何瑞珉.教育法学的学科特点〔J〕.北京:教育研究,1987(6).

[2]胡文斌.国外教育法学发展概述〔J〕.北京:教育研究,1986(11).

[3]李晓燕主编.教育法学(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3页

[4]谭晓玉.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北京:教育研究,1995(8)

[5]劳凯声郑新蓉著.教育法学概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第26页

[6]郑良信著.教育法学通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5.第一页

[7]劳凯声,郑新蓉著.教育法学概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第23页

[8]卢云主编.法学理论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1页

[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第2页

[10]谢晖,陈金钊著.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2页

[11]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18页

[1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31页

[1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31页

[14]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第1页

[15]孙藻森主编.教育法学基础〔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第1页

[16]郑良信著.教育法学通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5.第1页

[17]劳凯声,郑新蓉著.教育法学概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第26页

[18]李晓燕主编.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3页

[19]转引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第321页

[20]参见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第430页

[21]张理智.学校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8.第35页

[22]〔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第5页

[23]〔美〕拉里·劳丹.进步及其问题——科学增长理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第3页

[24]黄崴.教育管理学研究对象及其分类〔J〕.教育研究,2005(7).

[25]武高年.论事实的客观性〔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2-7)

[26]彭满涟.事实论〔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59-60页

[27]袁贵仁.价值学引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第88~115页

[28]〔美〕拉里·劳丹.进步及其问题——科学增长理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第46页

[29]Kuhn.T.S.The StructureofScientificJ~evolu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6(5).

[30]〔匈〕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第66—73页

[31]Kuhn.T.S.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6(12)

[32]〔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前言

[3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406-407页

[3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第29页

[35]Readings in the History of Education.316

[36]Readings in the History of Education.316

[37]王承绪朱勃顾明远主编.比较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第105页

[38]劳凯声.教育法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第26页

[39]商君书.赏刑第十七.//诸子集成(卷5).第28页

[40]韩非子·显学.

[41]中国教育通史(第5卷).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8.第353页

[42]谭晓玉.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教育研究,1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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