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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而美国的纽约州和英国的英格兰之间的法律冲突则为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商事法律冲突。这也就是说,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

二、区际法律冲突

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属地性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

对于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有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区际法律冲突”)、interterritori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域际法律冲突”)、intern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国内法律冲突”,这一表述一般既包括区际法律冲突,也包括国内的人际法律冲突(5))、interloc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地方间的法律冲突”)、interprovinci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省际法律冲突”)、intercantonal confilict of Laws(直译为“州际法律冲突”,专指瑞士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intermunicip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自治地区间的法律冲突”)、interstate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州法律冲突”,主要指美国和澳大利亚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interzon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intersector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局部间的法律冲突”)、interdepartment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特区间的法律冲突”)、intercoloni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殖民地间的法律冲突”)、non-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直译为“非国际法律冲突”)以及conflict of laws of quasi-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直译为“准国际私法冲突”)等。(6)瑞士国际私法学者拉利弗(P.A.Lalive)和匈牙利国际私法学者萨瑟(I.Szászy)认为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是区际法律冲突的最恰当的名称。(7)但意大利学者维塔则不以为然,他用interlocal conflict of laws来概括各种区际法律冲突,并认为在严格意义上讲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划分为不同区域的国家(如西班牙)的法律之间的冲突。(8)笔者认为,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区际法律冲突)这个名称更能概括地反映世界上各复合法域国家内部各种不同区域的不同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中国学者亦多用“区际法律冲突”一词来表述这一概念。

2.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

区际法律冲突只是众多的法律冲突现象中的一种。为了把区际法律冲突同其他法律冲突区别开来,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其特征如下:

(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如果某一法律冲突超越一国领土范围,或者说它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法律冲突,那么,它就不是区际法律冲突,即使一个国家内某一法域与另一个国家内某一法域之间或者一个国家内的某一法域与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亦不是区际法律冲突。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国内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加拿大国内各省之间的法律冲突,英国国内的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海峡群岛及马恩岛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西班牙国内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都是区际法律冲突。而美国的纽约州和英国的英格兰之间的法律冲突则为国际法律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和属人性法域之分,我们讲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国内属地性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属地性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显然也具有属地性,也就是说它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所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这种空间上的冲突,只不过国际私法是解决法律在空间上的国际冲突,而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的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罢了。有时,由于一种特殊情况的结果,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同一地区的不同法律会产生法律冲突。例如,在15世纪,随着当时的德意志接受罗马法作为一般法律制度,用于解决同一问题的当地习惯法与罗马法发生冲突。对于这种在同一地区几种相对立的法律谁优先的问题,当时德意志的法院和法官确定了优先适用当地德国法的国内准据法原则。(9)这种同一地方的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不是我们所讲的区际法律冲突,因为它们虽然同某一地区相联系,但它们不是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或者说它们不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商事法律冲突。这也就是说,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对于这一点,学者们颇有分歧。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一样,包括法律选择冲突(主要是民、商法律方面的冲突)、管辖权冲突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冲突。法国的学者则认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也属于区际法律冲突,因为在有些实行联邦制的复合法域国家内,公民除共有联邦国家国籍外,还具有所属成员国的国籍。还有些学者如萨瑟则认为区际法律冲突不仅仅是民、商法律的冲突,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冲突,他指出:“在发生冲突的法律制度内,可能会有民事、商事、劳动法,民事或刑事诉讼法政治行政法刑法以及财政法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10)我们认为,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程序法等都属公法范畴,在这些领域中,由于世界各国(包括复合法域国家的各法域)历来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出发,根本不承认外国法(或外域法)在本国(或本法域)的域外效力,而只适用自己的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程序法,虽然也有法律冲突问题,但这种冲突不涉及外国法(或外域法)的适用,只是一种隐存的冲突。而在民、商法领域,各国(或各法域)承认外国(或外法域)法律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产生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法律问题,产生涉及外国法(或外域法)适用的法律冲突问题。因此,只有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商事法律冲突才是我们所讲的区际法律冲突。严格讲,区际法律冲突应称为区际民事、商事法律冲突或者区际私法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在同一平面上的冲突。一国内各属地性法域是平等的。既然在一国内各法域是平等的,各区域法律制度是平等的,那么,各区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必定是同一平面上的冲突。在一国内,非同一平面上的法律冲突,如中央法律与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在联邦制国家内联邦法律与各州、或各成员国、或各省法律之间的冲突,则不是区际法律冲突,因为它们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不同层次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上下级法律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种垂直冲突。

根据上述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更确切地说,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民事、商事法律之间在同一平面上的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

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

(1)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英国、西班牙1919年至1924年的法国、1919年至1928年的意大利、1940年以前的希腊、1943年以前的罗马尼亚等国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瑞士等国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则属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联邦制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单一制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有一点不同,这就是在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上或者说在哪些方面的法律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上,联邦制国家一般是通过宪法对之加以规定;而单一制国家的实践则大不一样,如在西班牙是由一项普通法律对之加以规定的,(11)而在英国却是习惯的结果。

(2)以社会制度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具有相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到目前为止,在各复合法域国家内现存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只是到1997年和1999年后,随着中国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仍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和澳门的法律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内地的法律之间出现的冲突,才是世界上前所未有的在一国内存在的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区域法律制度在概念、哲理、价值观等方面的根本区别,故它们之间的法律冲突与各个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比较起来,要更复杂些。在解决这种冲突时,与解决其他区际法律冲突比较起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运用可能更为重要,其使用频率也许会高一些。(12)

(3)以法系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属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是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如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等。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可能分属不同的法系。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是美国于1803年从法国手中买来的。在此之前,路易斯安那地区曾在西班牙和法国的统治下,因而其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美国买到路易斯安那州后,原来实施的法律制度仍保持下来。该州于1825年制定的《民法典》也是按《法国民法典》模式编纂而成的。后来,虽然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也受到英、美普通法系的影响,但在不动产法、家庭法、继承法等方面仍保持法国传统。(13)由此可见,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属大陆法系,它与美国其他属普通法系的州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显然是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在加拿大,也有类似情况。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原为法国在加拿大的殖民地中心,早在17世纪末期路易十四即把适用于巴黎最高法院辖区的法国法引入这一地区。在这一地区依1763年英、法签订的巴黎和约割让给英国后,根据《1774年魁北克法》,法国私法在该地区继续有效。后来于1866年制定的至今仍有效的《魁北克民法典》亦是仿效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制定的。(14)这表明,魁北克省的私法起源于法国的民法,属大陆法系。另一方面,加拿大的其他九省的法律制度则深受普通法的影响,属普通法系。因此,魁北克省的法律与其他各省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同样是分属不同法系的区域法律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属于同一法系的区域法律制度有共同的法源基础和历史传统,有一些共同的形式特征,又加上长期互相影响和效仿,因而它们之间发生冲突的范围小些,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细枝末节方面的冲突。(15)另一方面,非同属一种法系的区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别更大些,因而发生法律冲突的范围就相应广一些,情况也会更复杂一些。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对区际法律冲突进行分类,即把区际法律冲突分为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这两种类型,是一种最通常的分类方式。许多学者在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类型时采用了这一分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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