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人际法律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人际法律冲突法域既有属地性法域也有属人性法域,而属人性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为人际法律冲突。本文所讲的人际法律冲突限于上述这一狭义的理解。人际法律冲突自然随之大量产生。当时,罗马法与日耳曼各部落习惯法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习惯法为准。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在一国内不同的法律制度适用于不同集团的人。

三、人际法律冲突

法域既有属地性法域也有属人性法域,而属人性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为人际法律冲突。不过,应说明的是,这里讲的“人”是从广义上理解的,不仅仅指自然人;这里讲的“法律冲突”,也是从广义上理解的,不仅仅指在民、商法领域的法律冲突。如果仅从自然人和民、商法领域的法律冲突的角度来讲,人际法律冲突系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的民族、种族、宗教(包括不同的教派)、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或者说是适用于不同集团的人的民、商法律之间的冲突。本文所讲的人际法律冲突限于上述这一狭义的理解。

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人际法律冲突都是大量存在的。在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属人主义”原则盛行,入侵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各部落都有自己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仅适用于本部落的人,而当时被征服的罗马人仍适用罗马法。由于战争和迁徙的结果,不同部落的人和原罗马人的后裔杂居在一起,因而法律极不统一,有“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之说。人际法律冲突自然随之大量产生。当时,罗马法与日耳曼各部落习惯法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习惯法为准。(16)古印度,有关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摩奴法典》根据社会分化和不同等级的划分,将印度社会分为四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和刹帝利占有大量生产资料,是剥削阶级。吠舍和首陀罗是生产者和被剥削阶级,而首陀罗的社会地位还低于吠舍。该法典在划分种姓的基础上,规定了不同种姓所适用的法律。例如,在财产继承方面,一个婆罗门死者的遗产,其婆罗门妻子所生之子可继承四份,其刹帝利妻子所生之子可继承三份,其吠舍妻子所生之子可继承两份,而其首陀罗妻子所生之子只能继承一份。(17)在这种规定下,不同种姓之间的人际法律冲突便会产生。在现代,一些国家规定,关于人的身份、亲属关系或继承所适用的民法,随着当事人所属种族、宗教的不同而不同。

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在一国内不同的法律制度适用于不同集团的人。而这种适用于不同集团的人的法律制度的首要特点是它们的属人性,即它们与特定集团的人有紧密联系。至于它们是否与特定的区域相联系是无关紧要的。—般来说,由于分属于不同集团的人杂居,它们并不与特定区域联系在一起。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同一集团的人聚居在特定地区,故这时适用于特定集团的人的属人法律制度又同时是区域法律制度。而且,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对不同集团的人适用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尤其集中在结婚、离婚、分居、合同、土地法、财产继承、身份以及亲属关系等领域,(18)这主要是因为这些领域的法律与人身有更为紧密的联系。此外,这种属人法律制度一般只是适用于一国范围内的特定集团的法律制度,它们与区域法律制度一样,缺乏与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的特性。可以肯定地说,也正是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人际法律冲突的独特之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