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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信托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 特殊信托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前面一章介绍了普通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此基础之上,本章对防止挥霍信托、公益信托、公司债信托等三种特殊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探讨。防止挥霍信托的特殊的信托目的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最后,就公司债信托而言,公司债信托的信托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券发行人能按时偿还债务。这些都是公司债信托法律适用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第四章 特殊信托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前面一章介绍了普通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此基础之上,本章对防止挥霍信托、公益信托、公司债信托等三种特殊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探讨。之所以要对这三种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专章讨论,是因为这三种信托目的有其特殊性,其法律冲突呈现出普通信托所没有的特点,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也有一些不同于普通信托法律适用规则的特殊考虑。

首先,就防止挥霍信托而言,防止挥霍信托的信托目的是为了对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给予特别的保护,即通过限制受益人的受益权的转让(包括自愿转让和非自愿转让)来保护受益人不至于因其自身的挥霍而失去信托利益。防止挥霍信托的特殊的信托目的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它可能对相关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基本的法律理念造成强烈的冲击。当根据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外国法的适用,而该外国法承认防止挥霍信托的效力,那么当承认防止挥霍信托会与法院地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基本的法律理念造成多大的冲击时,才会构成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从而足以使法院地国在解决法律冲突和适用法律规则时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否定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引的承认防止挥霍信托效力的某一外国法的适用,进而间接地不承认防止挥霍信托或拒绝给予该防止挥霍信托以法律保护?这是信托法律适用在防止挥霍信托问题上不可回避的问题。基于同样的原因,防止挥霍信托法律适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就不再显得那么重要了。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很容易被法院以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理由而否定。

其次,就公益信托而言,公益信托以发展公益为目的。这就引发了以什么样的标准判断一项信托是否具有公益性的问题以及什么法域的公益问题。而对于这一点,公益信托法律适用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采用双重标准,适用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即公益信托要同时符合信托管理地法和法院地法,这是其他信托法律适用中所没有的。

最后,就公司债信托而言,公司债信托的信托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券发行人能按时偿还债务。对于债券的发行和债务的偿还,各国为保护购买债券的广大公众的利益,都制定有一系列的强制性的规则和规定,例如有关债券发行的报批程序(1),公司债券上市的强行性规定(2),债券交易中的强行性规定(3),等等。这些规定和规则是如何影响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的?由于信托制度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的制度,债券发行人通过对其财产设立信托对债券上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的效力如何?信托无效对债券的影响以及公司债信托法律适用中所应特别考虑的政策如何?这些都是公司债信托法律适用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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