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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对于区际法律冲突,学者们已有种种不同的分类,我们首先择要加以介绍。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划分为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到目前为止,在各复合法域国家内现存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

对于区际法律冲突,学者们已有种种不同的分类,我们首先择要加以介绍。

著名国际私法学者卡恩—弗罗恩德曾对国际冲突和国内冲突(internal conflicts)进行过比较研究,他将国内冲突分为三类:(1)联邦制国家内的州际或省际法律冲突(interstate or interprovincial conflicts in a federal country);(2)单一制国家内的地方间的法律冲突(interlocal conflicts in a unitary country);(3)从同一主权单位内不同团体共存中产生的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s arising from the symbiosis in the same unit of sovereignty of different groups)。(6)从卡恩—弗罗恩德的这一分类可推断出他将区际法律冲突分为两类,即联邦制国家的州际或省际法律冲突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间的法律冲突。

匈牙利国际私法学者萨瑟根据他对区域法律制度的分类,将区际法律冲突分为六类:(1)在政合国与君合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2)联邦制国家内的法律冲突(即在联邦制国家领域内产生的冲突);(3)省际法律冲突(即国家的自治管辖权内的冲突——conflicts within autonomous jurisdictions of the states);(4)地方间的法律冲突(即国家的非自治管辖权内的冲突——conflicts within non-autonomous jurisdictions of the states);(5)兼并区际法律冲突(interannexa-tional conflict of laws,即被兼并地区与兼并国以前的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6)殖民地间的法律冲突(即殖民国的法律同其他殖民地的法律之间,或者同属一殖民国的各殖民地的法律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7)对于萨瑟的分类,有一点应该指出的是,萨瑟把君合国这种国家联合形式下的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冲突视为区际法律冲突是不适当的。我们知道,君合国这种国家联合形式是一种极为松散的国家联合,它本身并不构成一个新的国家,并不构成为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相反,各成员国在这种国家联合之下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君合国内各成员国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从真实意义上讲是一种国际法律冲突,而不是区际法律冲突。

意大利国际私法学者维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分类值得一提,他在为《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国际私法卷(第三卷)撰写的第九章——“区际法律冲突”中,专门探讨了区际法律冲突的类型,他将区际法律冲突分三类:(1)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2)在具有复合法律制度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3)在暂时由复合法律制度支配的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8)其实,维塔划分的第三类区际法律冲突虽有其特殊意义,但完全可以根据它们出现在什么国家并入前两类区际法律冲突中去。

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而不必拘泥于某一种分类。

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划分为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英国、西班牙、1919年至1924年的法国、1919年至1928年的意大利、1940年以前的希腊、1943年以前的罗马尼亚等国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而苏联南斯拉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瑞士等国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则属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联邦制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单一制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有一点不同,这就是在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上或者说在哪些方面的法律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上,联邦制国家一般是通过宪法对之加以规定;而单一制国家的实践则大不一样,如在西班牙是由一项普通法律对之加以规定的,而在英国则是习惯的结果。

以社会制度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具有相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到目前为止,在各复合法域国家内现存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只是到1997年和1999年后,随着中国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仍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的法律与实行社会主义的内地的法律之间出现的冲突,才是世界上前所未有的在一国内存在的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这种区际法律冲突与各个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比较起来要更复杂些。在解决这种冲突时,与解决其他区际法律冲突比较起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运用可能更为重要,其频率也会高一些。(9)

以法系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属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是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如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等。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可能分属不同的法系。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是美国于1803年从法国手中买来的。在此之前,路易斯安那地区曾在西班牙和法国的统治下,因而其法律深受大陆法的影响。美国买到路易斯安那后,原来实施的法律制度仍保持下来。该州于1825年制定的《民法典》也是按《法国民法典》模式编纂而成的。后来,虽然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也受到英、美普通法的影响,但在不动产法、家庭法、继承法等方面仍保持法国传统。(10)由此可见,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属大陆法系,它与美国其他普通法系的州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显然为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在加拿大,也有类似情况,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原为法国在加拿大的殖民地中心,早在17世纪末期路易十四即把适用于巴黎最高法院辖区的法律引入这一地区。在这一地区依1763年英、法签订的巴黎和约割让给英国,但根据《1774年魁北克法》,法国私法在该地区继续有效。后来于1866年制定的至今仍有效的《魁北克民法典》亦是仿效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制定的。(11)这表明,魁北克省的私法起源于法国的民法,属大陆法系范畴。另一方面,加拿大的其他九省的法律制度则深受普通法的影响,属普通法系。因此,魁北克省的法律与其他各省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同样是分属不同法系的区域法律之间的冲突。

将区际法律冲突区别为同一法系的区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非同一法系的区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并不是毫无意义的。一般说来,同属于一种法系的区域法律制度有共同的法源基础和历史传统,有一些共同的性质特征,又加上长期相互影响和仿效,因而它们之间发生冲突的范围小些,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细枝末节方面的冲突。另一方面,非同属一种法系的区域法律制度,由于其传统和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别比同属一种法系的区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别就更大些,因而发生法律冲突的范围就相应广一些,情况也会更复杂一些。

最后应指出的是,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对区际法律进行分类,即把区际法律冲突分为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这两种类型,是一种最通常的分类方式。许多学者在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类型时都采用了这一方式。

【注释】

(1)本文原载于《法律学习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合编)1988年第4辑。

(2)J.H.C.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3(3rded.1984).

(3)Cf.M.Wolff.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21-26(1945).

(4)Cf.R.H.Graveson.Comparative Conflict of Laws,Vol.1,328(1977).

(5)I.Szászy.Conflict of Laws in the Western,Socialist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26(1974).

(6)See Kahn-Freund.General Problem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47-148(1980).

(7)See I.Szászy.Conflict of Laws in the Western,Socialist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235(1974).

(8)Cf.E.Vitta.Interlocal Conflict of Laws(Chapter 9).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III,5-11(1985).

(9)参见廖瑶珠:《法律逐渐统一的方案》,载香港《大公报》1986年4月11日。

(10)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概要》(美洲·大洋州分册),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170~172、203页;[英]霍利迪:《简明英国史》,洪永珊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6页。

(11)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概要》(美洲·大洋州分册),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170~172、203页;[英]霍利迪:《简明英国史》,洪永珊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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