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论改革与加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

论改革与加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改革与加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一、关贸总协定的成就与缺陷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众多国家承认的战后国际贸易制度和贸易秩序的基本法典。在工业品关税领域,总协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先后主持并进行了8个回合多边谈判,降低并稳定了关税。因此,由美、英发起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要是规范和处理发达国家的贸易事务。

论改革与加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277)

一、关贸总协定的成就与缺陷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众多国家承认的战后国际贸易制度和贸易秩序的基本法典。没有这些贸易行为准则和程序,尤其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及非歧视原则,各国政府将一如20世纪30年代所经历的那样,重新诉诸于“以临为壑”的政策,再次陷入国际贸易混乱。总协定避免了这种经济灾难,它对世界贸易的贡献功不可没。

40多年来,缔约各国通过总协定机制进行谈判与磋商,协调国际国内贸易政策,有利于减少歧视待遇和加强联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工业品关税领域,总协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先后主持并进行了8个回合多边谈判,降低并稳定了关税。主要工业化国家已将90%的工业品关税固定在4%~6%的水平,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对所有缔约国实施。关税壁垒已不是首要矛盾,多边贸易谈判的目标开始转向非关税领域。总协定先后采取了一些优惠发展中国家的措施,它们的经济发展问题逐步受到重视。虽然某些措施实施不力,但与过去相比,毕竟有所前进。尽管总协定组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它对各国依然有很大的吸引力。它从1947年的23个创始国发展到目前的98个正式成员,包括事实上适用协定规则的国家在内,涉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且在继续扩大。除少数西欧和东欧国家外,1955年之后加入者几乎全是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参加显著地改变着总协定多边体系的面貌。然而,总协定毕竟是40年前为适应当时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制定的,虽经几次重要修订和补充,仍不能体现当今的世界经济关系和贸易结构。其决策权事实上操纵在美、日、共同体等发达国家手中,有关重要事务的谈判主要在它们之间进行。这些国家与占2/3以上的发展中缔约国没有共同的政治利益,经济上难以采取一致行动,政治与经济政策的不同亦使得总协定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某些规定过时,缔约国数目大增,结构的改变,异乎寻常的例外和灵活性以及解决争端不力等诸多因素,使一些基本的原则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其根本宗旨甚至遭到破坏。随着70年代末期以来世界性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正处在一个紧要关头,面临重重困难和考验,其中两个最大的问题是关于发展中国家以及贸易保护主义问题。

二、总协定与发展中国家

作为一项多边条约和国际贸易组织,不可能说总协定对发展中缔约国无利可言,也不可能说它们毫无所得,否则,它们就不会积极加入。在总协定体系内,发达国家自1971年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限但也不无好处的普惠制关税优惠;免除其某些最惠国待遇义务,准许为保护国内新建工业而改变约束税率,撤回减让或其他义务;因国际收支困难可实行进口限制,并且可以不受禁止对制成品给予出口补贴的约束。但这些便利措施有诸多限制条件和适用程序,距离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愿望,或者同发达国家的收获相比,相差甚远。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是,发展中国家占现有缔约国的2/3以上,在总协定缔结时大都未获得政治独立,它们中间的80%没有参与协定的谈判起草工作。因此,由美、英发起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要是规范和处理发达国家的贸易事务。它们在数量上虽居少数,却占世界贸易总额的绝大部分。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至今尚未完全独立,未摆脱对大国的依附关系。双方都知道,没有贸易大国,总协定就可能解体,所以,发达国家一直以牺牲中小国家的利益来维持自己的发展和繁荣。

总协定对于发展中缔约国到底是“好”还是“坏”,很难截然定论,不过,有两点是应该明确的。总协定只不过是成员国意见的一种反映,如果含有引起反对之处,或者没有订入发展中国家所希望的内容,那不是协定的过错,而是在该组织中最有发言权的缔约国的责任。其次,如果发展中国家轻易相信通过形式上的变化而不是彻底的改革,总协定就会根据其意见改变国际贸易规则,那就太天真了。贸发会议第一届大会就是一个教训。当时接连以压倒多数通过决议,但毫无用处,因为如果某项决议真的有意义,主要发达国家就采取联合反对行动,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有学者认为,尽管有许多障碍,发展中国家还是从总协定中获得了实际利益,其出口产品得到了工业国家关税减让的全部好处,而且总协定反对大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实际上未赋予特别的法律义务。发展中国家争辩说,总协定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及制度不符合其经济结构、发展水平、财政和贸易需要。例如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仅适合并有利于工业化国家,非但不能改变历史给它们造成的贫困,反而加强了对它们的歧视。7个回合谈判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扩大了西方国家间的贸易,发展中国家则因谈判地位较弱,未能使大国削减对某些重要产品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它们的已加工产品、原料和农产品出口受到歧视,在其有竞争力的领域,继续遭受西方国家的高关税与其他限制,严重阻碍其出口贸易,使缩小贫富差距的愿望适得其反。某些西方人士亦认为,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总协定规则是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因为发达缔约国所维持的贸易壁垒太多,在总协定内对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创汇产品的关税减让太少,大国要求互惠减让,无力提供减让的贫穷国家的所得可想而知。此外,多边谈判主要是在美、日及欧共体之间进行,谈判有成为发达国家事务的危险倾向。它们建议寻求一种办法,促使大国向发展中国家作出新的关税减让,降低富国对贫国的贸易壁垒。

缔约国大会自1955年起,允许发展中缔约国为发展与财政收支目的而背离某些规则,实践证明这并非促进其经济增长的适当方法。总协定第四部分的生效以及普惠制和“授权条款”前进了一步,但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没有奏效的原因之一是总协定不能强迫发达国家按照某种方式行事。协定第36条第8款和东京回合“授权条款”均规定,发达国家不能指望发展中国家提供对等、互惠的减让,实际上也无权强迫发达国家作出单方面减让,而且它未就关税优惠问题提出具体的政策要求。这样,发达国家就没有法律义务将所有发展中缔约国都列为优惠对象。后者作为多种产品的买卖者进入国际市场,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可是,它们中的大多数在世界生产与需求的增长中所得甚微。连续多年的初级产品价格下跌,欧共体和美、日等大国的巨额农产品出口补贴等,使主要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与农产品的第三世界各国蒙受重大损失。发达国家按产品加工程度征收关税的政策进一步强化,非关税保护空前猖獗,在多边体系外采取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加强,特别是对半制成品和制成品实行高度保护,这些均对发展中国家构成出口障碍与威胁。因经济衰退贸易条件恶化及保护主义的影响,它们预期的出口收入从未实现,面临持续的巨额贸易赤字。它们既迫切需要进口,却又无力支付,不得已而实行进口数量限制,以缓解贸易逆差。为保护国内工业免受它国竞争的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设立了多种贸易壁垒,但它们的组织结构大都落后,缺乏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管理技术复杂的关税壁垒,多采用比较容易管理的非关税措施,而后者却是总协定所一般禁止的,而且易遭致他国的报复行动。

归根到底,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多少不在于其单方面的决策,主要取决于发达国家的态度。如果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多,它们向后者的出口也会相应增长。反之,如果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买得多,自身的初级产品销售就难增长。欲求得经济的稳步发展,发展中各国应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把资源转向生产进口品或进口替代品,减少对西方国家的依赖。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则应向它们开放市场,减少贸易壁垒,使其产品能顺利进入世界市场。这样做既可增加其外汇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亦可扩大发达国家的出口市场。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和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将使之有能力支付更多的进口商品。在现代经济中,谁都不可能孤立地发展,只有多出口才能多进口,不可能只进不出或只出不进。南北国家的合作、协调与共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双方均应为此而努力。

第三世界国家当前在贸易、生产、资金及技术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依附地位,这固然是贫穷落后的重要原因,而世界经济形势恶化,保护主义以及流向这些国家的援助资金减少等国际因素,亦是不容忽略的重要原因。这种趋势在总协定和联合国贸发会议内引起了第三世界对国际贸易制度及其活动的激烈抨击。如在其他国际组织中一样,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和贸发会议的讨论均以南北对立为特征。经济目的与政治目的交织,产生各种新的歧视,所以,发展中国家坚决要求举行全球贸易谈判,改革国际金融和贸易的体系与结构,改善贸易条件、贸易规则及其实施办法,以期得到实际利益。

三、当前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

关贸总协定的行为准则可以概括为三大原则:以最惠国条款为中心的非歧视原则,开放市场(禁止除关税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保护)以及公平贸易原则。遗憾的是没有一条完全实现。纵然不少条款都禁止歧视待遇,它仍是复杂而又不完善的法律文件。如果某个缔约国执意拒绝履行或逃避协定义务,并非难事。各国对总协定的不满不仅因为其例外、免责及其他原则与规则的不恰当或不充分,而且主要因为它被某些国家曲解和无视,危害最甚者当数贸易保护主义。缔约国越来越关切由总协定原则、规则和程序所代表的国际贸易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热衷于贸易歧视的国家视而不见报复的危险,多以区域合作为掩护,树立众多的非关税壁垒。发达国家自恃实力雄厚,不怕小国报复,后者因经济落后,报复于己不利,于是大国更有恃无恐。据总协定秘书处1976年统计,各国采取的非关税保护措施多达900余种,仅欧共体国家的进出口限制措施就超过700种;日本号称关税最低,但其非关税壁垒居各国之首。根据世界银行报告统计,非关税措施近年已达2 500种之多。各类贸易战层出不穷,贸易保护主义严重地危害着世界贸易的发展。

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以下非关税壁垒措施:进口数量限制,如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有秩序销售协议及自愿出口限制等;征收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技术、卫生、安全标准及生态环境保护;海关估价及税目;政府采购和政府专营;国内行政法规和政府管理程序等等。几乎所有国家都奖出限入,补贴出口,牺牲他国以获利,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总协定法律机制的作用本来是防止和消除这些相互危害的贸易政策,但在废除非关税壁垒和抑制保护主义方面几乎无所进展。东京回合多边协议的效果很小,只对签署国有效,而且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几乎完全避开了总协定。美国和欧共体因努力扩大农产品出口而反对总协定规则的运用,纺织品贸易越来越多地受到“自限”和“有秩序销售安排”的制约,总协定组织对之心有余而力不足。它虽曾多次讨论保护主义对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体系的危害,1982年缔约国部长会议宣言甚至布置制订解决办法与加强总协定实力的手段,至今尚未提出统一的方案,保护主义依然故我,有增无减。

实行贸易保护者都认为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就业,保障国家安全和新建工业。这多半是一种辩解和掩饰,其实际效果却事与愿违。它们因保护而得到暂时的有形利益,将为此而付出长远的无形代价,最终将尝受苦果。个中原因之一是从保护得到的利益是集中的,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付出的代价则是无形的,分散于社会的各个阶层,且大多数弊端来得较慢,近期内不很明显,不为人们所注意。它保护了某些工业部门及部分工人就业,却惩罚了大量的消费者、纳税人和出口行业的股票持有者。因为在自由进口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余地,毋须付出更高的价格;其他产业部门可能不得不裁员,纳税人将缴纳更多的税款以资补贴;股票持有者则因其公司出口产品市场缩小而受到损失。这些受害者很少知道自己正在为贸易保护而承担损失,仍积极支持政府采取保护政策。贸易保护不但不能长久地保证就业机会增加,反而经常会减少就业或阻碍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将阻碍经济增长,使实际收入减少,从而损害某些出口工业。从长远看,为贸易保护最终所付出的代价将是经济和政治性的。它使国际关系更难处理,贸易争端频举,加剧国家间的摩擦与不和。英联邦保护主义问题专家的一份报告指出:那种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变化不定的保护态势,正好产生了促使对自由贸易的更大侵害,从而在螺旋式的恶性下降中繁殖造成更加动荡局面的条件。

西方国家试图通过贸易限制与保护来逃避经济改革,这对从根本上解决其各种困难和危机毫无帮助,在经济上是目光短浅行为,将会拖延问题的解决并使之复杂化。保护的时间愈长,损失就越大,最后进行调整将耗费的气力也更大。明智的作法是放弃保护政策,根据生产和就业情况积极地进行经济改革或产业结构调整,这是当前世界性的潮流。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应当作出努力,停止其贸易活动与政策上的危险倾向。发展中国家将会继续致力于取得实际的贸易利益,但也应在发达国家承担主要义务的前提下,适当减少贸易壁垒,换取改善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及其他国家的条件。这并不意味着对等削减或等量交换,只是根据其能力承诺部分义务而已。贸易大国对于总协定制度的实施应负主要责任,如果它们放松近10年来采取的保护与限制措施,必将有助于形成信任的气氛,加速发展中国家向贸易自由化方向前进。

在可预见的将来,贸易保护是不会消失的,但有可能使之光明正大,更可预测,使之以其他方式尽量减少危害。国际多边贸易体系能够而且必须遵守统一的贸易规则,将贸易置于公平竞争而不单是平等的基础之上。缔约国贸易政策必须是开放的,限制措施须公开,以便于评估它对整个国际贸易的影响。缔约国均应履行其抵制保护主义的承诺,承认非歧视原则是总协定的核心,而贸易政策只是经济总政策的一部分,这就需要公认的、有效的多边规则来管理和监督贸易政策。因此,应对总协定及整个国际经济和金融体系加以改革。

四、改革与加强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

成立总协定的初衷是希望维护一个统一的国际贸易制度,如今这种动机和热情已大为消退。现存的许多关键性规则或因程序原因而对公众保密,或因不切实际或条款不明确而使各国能够随心所欲。发达国家制订对己有利的规则,使落后国家难以运用,后者则采取防护政策,双方意见南辕北辙而致总协定规则得不到遵守。违反最多且树先例者是贸易大国,因而难以禁止循例而行,缔约国凭藉经济力量为达预期目的而无视协定规则存在的心理,已成趋势。由于多边贸易制度所能带来的利益遥远而不确定,各国遂以国家利益决定贸易政策及活动原则,其结果使贸易歧视与保护愈演愈烈,双边贸易关系愈显重要,使维护总协定体制和规则处于“次要”地位。多边贸易体系目前面临两大问题,一是世界贸易增长缓慢,对发达国家不利,对发展中国家更是灾难性的,严重削弱它们促进生产、改善本国经济、调集外资和支付必需品进口的能力。二是世界贸易体系面临严重困难,其开放性和秩序性近20年来屡受侵害,“如果再遭受几次严酷打击,就可能重新陷入30年代那种混乱状态。”建立总协定本是为了防止世界贸易重蹈复辙,但其诸多规则已不起作用,该组织及其他机构亦不足以处理许多新的贸易问题。美国学者伊万斯(John Evans)曾指出,战后贸易体系和经济组织正在经历严峻考验,总协定及其贸易规则正在不情愿地改变着。曾任东京回合谈判美国代表团法律顾问的格雷厄姆教授(Thomas Graham)尖锐地指出:“战后贸易制度……正在走向灭亡。”这绝不是耸人听闻,而是完全可能的事。所以,总协定所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若不认真对待并实际解决,难免会导致一场新的经济灾难或贸易大战,甚至引起政治冲突。

摆在各国面前的道路有两条,一条是搞使竞争变形的贸易保护主义,使经济衰退;另一条是改革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开放的贸易机会,恪守共同接受的贸易规则,使普遍的经济增长充满希望。出路只有改革,诚如人们所说,一个开放性的贸易体系犹如一辆自行车,要保持平衡就必须不停地驱使其向前运动。世界经济正处于一次全面、持续的低速增长和收缩危机,所有国家都受其害。如果各国仍为自保而退缩或图谋私利,结局将是相互伤害,加剧集体与自身的困难,多边贸易制度将加速走向毁灭。各国应当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政策,进行积极的经济调整,纠正国际国内的不公正、不平等行为。对此,工业化国家无疑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国际一级进行调整,首先需要合理有效的贸易体系及规则,使之在竞争条件变化迅速的今天,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和调解争端。因此,改革总协定规则和组织结构,重新承诺义务,加强它所规定的开放性贸易体系的纪律是当务之急。维护现存制度中的共同利益超过各国间的任何分歧,所以,它是绝大多数总协定国家和非缔约国的共同愿望。

围绕总协定的改革问题,法律和经济学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总干事曾组织7位知名的经济和金融界权威人士进行长达两年的考察研究,1985年发表的著名的“七贤报告”即《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提出了改革多边贸易体系与解决当前危机的15点“行动建议”。综合各种立场和观点,我们认为,总协定应结合历史经验与现代实践,在下述方面进行改革。

(一)加强非歧视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效力,增加总协定及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建立有效的限制规则、保障与监督机制,抑制保护主义。多边贸易体系的根本基础在于所遵循的原则,最重要的是非歧视待遇,而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可使各国确切知道其规则究竟是什么,以便监督执行。所以,总协定及国家贸易政策必须充分公开,限制并严格免责条款的适用。如果必须为特定工业采取保障措施,应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且须规定期限并置于经常的国际监督之下。为此,有必要制定程序和时间表,取消违背总协定的限制进口措施和协定外安排,例如“自愿出口限制”及“有秩序销售安排”等。

(二)制订农产品与纺织品贸易规则,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进行此等贸易。总协定的最大缺陷或失败之一是农产品贸易问题,没理由将如此大规模的商品排斥在总协定条款之外。乌拉圭回合将其列入谈判议题之内,但问题之多和棘手程度使之不可能在各方面同时取得进展。作为开端,缔约国应承诺不采用新的保护政策或不增加现行保护措施,逐步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不对个别国家或个别产品提供特殊优待,实行公平竞争。数量限制、免除义务及例外事项应受总协定和将来的新规定制约,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应完全受总协定一般规则的约束,这一领域的非关税限制必须是非歧视和有期限的。多种纤维协议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部门性与歧视性安排,应当修改此项违背总协定精神的协议。

(三)修正、补充或重订某些重要条款。保障条款的滥用是发展贸易的一大障碍,出口补贴已成为不公平竞争的主要根源,某些区域协定违背促进自由贸易的宗旨,数量限制被歪曲利用,都应加以修正、补充或重订,以澄清和完善补贴、反补贴与反倾销规则,严格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条件,制订新的保障法规与管理程序,减少“灰色区域”即进口数量限制;改进东京回合非关税壁垒守则,鼓励发展中国家签署。此外,应当增补或制订新的“国营贸易企业”条款,特别是关于计划经济国家的贸易问题,以适应社会主义国家加入总协定体系的迫切需要。

(四)注重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执行优惠决议,进一步向其提供关税减让。发展中国家是总协定乃至世界经济与政治舞台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为改变其贫困状况,总协定应采取措施稳定初级产品价格,督促发达缔约国切实履行关于优惠发展中国家的决议和普惠制,向它们开放市场并削减贸易壁垒,特别是农产品限制和关税强化措施,使之能够发挥某些竞争优势。在制成品及半制成品领域中,发达国家有继续减让关税的余地,今后应主要降低对发展中国家有重要出口利益的产品的进口税率,各国期望总协定在上述各方面能取得进展。

(五)强化解决争端的程序与职能。总协定组织无专门处理贸易纠纷的职能机构,解决争端不力是突出的缺陷,须加强在调解、仲裁、揭露与处罚违约者方面的程序,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对违约者施加压力或进行必要的贸易干预,以提高缔约国在贸易行为上的责任心,促使其本着善意和经济睦邻精神来执行多边协定规则,这对中小国家尤有裨益。为此,总协定需订立新的有效规则,强化和完善不适应贸易发展的协商、调解和申诉程序,建立由非政府代表组成的常设专家机构,取代遇案而设的临时仲裁小组。

(六)健全组织机构。总协定目前需要增设新的组织机构,以加强其国际贸易“法典”和论坛的作用及地位。例如,建立常设的部长会议机构,按地区分配名额,每2年举行一次会议,对重大国际贸易问题进行处理和决策等。

上述措施只是就总协定和现行国际贸易制度而言,它们只有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相配合,彻底改革国际经济与金融体系,才能长远地奏效。

五、建立新的国际贸易组织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总协定是缔约国之间的契约性文件,尽管事实上已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组织,却仍然非常松散,至今仍是根据1947年签署的“临时适用议定书”进行活动,缺乏牢固的法律基础与组织基础。许多国家对它不太信任,其他国际组织亦不能将任何改变强加于它。发展中国家认为它没有代表其利益,发达国家则忽视总协定,重要问题都先在“经合组织”中讨论决定,从而削弱了它的作用和权威。另外,总协定本身留下的真空只能由其他国际组织填补,较突出的是联合国贸发会议。总协定与贸发会议共同管理的“国际贸易中心”是两个组织惟一的合作形式,由于前者以“富人俱乐部”闻名,后者以“穷人俱乐部”著称,合作是有限的。它们与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之间也需要密切合作与协调活动,但都不能彻底解决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困难和顽症,因为人们认为当前形势的严重性同1944年的情况相差无几。那时人们对30年代的经济灾难所怀的恐惧心理,促成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当时各国都认识到需要建立新的经济秩序,而今,这种必要性和迫切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1974年联大就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包括改革国际贸易制度,接连通过三项决议,这是历史的必然,而总协定组织显然无力承担这一重任。

自东京回合以来,总协定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使多边贸易机制的运转及其决策更加有效。在发达国家心目中,只要仍受“与其经济力量不相称”的一国一票表决权的约束,它们就不会相信总协定制度有什么特别的作用和权威,主张在该体系外另作贸易安排。发展中国家虽对总协定大失所望,却又需要它,所以要求改革其决策机制和基本规则。双方都希望改革,具体观点却相背,欲使之吻合,将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三世界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曾经呼吁,希望把总协定改造成向联合国负责的专门机构,成立由世界各国参加的,在联大领导下的广泛的全球性贸易组织,今天仍有这种必要。一个贸易组织不应是纯粹讨论与建议的讲坛,当是能够制订贸易原则、政策和法规,审查、评价及监督缔约国贸易活动,进行谈判与横向国际合作,并能就采取行动作出决议的世界性国际贸易机构。作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实和发展趋势,关贸总协定与贸发会议应当合并建成一个贸易组织。另一方面,必须改组或重建以布雷顿森林协定为中心的国际经济和金融体系。这无疑将是一个艰难曲折和充满斗争的过程。发达国家可能持反对立场,因为那样将动摇它们在战后国际经济“三大支柱”之内的统治地位。然而,占世界人口绝大部分的第三世界国家应满怀信心,为实现这些正当的要求而努力。当然,总协定在近期内仍将是国际经济制度中极为重要的贸易组织,目前最紧迫的是改造和加强总协定体制,注入新的活力,使之适应现实需要。这是建立新的贸易组织和重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内容,做到这一点可为实现最终目的奠定坚实的基础。

世界市场每年的贸易额已接近14 000亿美元,占地球上全部生产或制造物的1/6。任何国家或集团都无法以统治他国或与世隔绝的办法而最终保全自己,也无法孤立地解决其贸易问题,只有得到世界的保证,才能取得稳步的发展。这是世界经济不可避免地越来越相互依存的趋势,所有国家都明白这显著而勿需强调的客观事实。这种依存关系意味着各国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共同承担克服保护主义的义务,加强和改革多边贸易体系并最终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才能实现总协定关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有效需求和经济的全面发展与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扩大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贸易自由化等最初目的和宗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