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全面融入多边贸易体系

全面融入多边贸易体系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10年,中国全面融入多边贸易体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中国认真履行承诺的实际行动得到世界贸易组织大多数成员的肯定。《对外贸易法》的适时修订,一方面是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新形势的需要。2.知识产权执法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2010年,中国全面融入多边贸易体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中国认真履行承诺的实际行动得到世界贸易组织大多数成员的肯定。2006年、2008年和2010年,中国政府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三次贸易政策审议。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已经融入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市场意识、开放意识、公平竞争意识、法治精神和知识产权观念等在中国更加深入人心,推动了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

一、调整与完善法律体系

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集中清理了2 3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3],对其中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分别予以废止或修订。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减少和规范了行政许可程序,建立健全了贸易促进、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体系完整、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一)修订《对外贸易法》

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适应外贸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需要,2003年12月22日,外贸法的修订正式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2004年4月6日,《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新实施的外贸法共11章70个条款,与原外贸法相比增加和修订了许多新内容,如将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等内容,补充完善了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等条款。

《对外贸易法》的适时修订,一方面是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该法的顺利实施,对我国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实现对外贸易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的有效实施也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能力和水平,深化与世界各国(地区)的贸易关系。

(二)服务贸易扩大开放的立法情况

为履行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做出的服务业市场准入承诺,中国对相关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

1.调整金融服务法律制度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逐步扩大外国银行经营本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并在入世后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为此,中国于2002年2月1日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前提下,在中国境内任何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开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业务。2003年,中国修订《商业银行法》,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内容写入法律,使市场准入义务得到了法律保障。

2.调整保险服务法律制度

为履行入世承诺,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逐步取消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限制,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待遇和适用的规则,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与其他有关国际惯例,规定了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和经营实施合理的审批和监管。修改了《保险法》,对外国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等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3.调整证券服务法律制度

为兑现入世承诺,2002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修改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允许外国证券公司成为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2007年7月1日起,《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4.调整电信服务法律制度

根据在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方面的承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就正式颁布了电信条例,并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作了明确规定。

5.调整视听和出版服务法律制度

根据有关承诺,中国修订了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允许外国的音像制品在中国市场销售,外国人、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相应的经销企业,可以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等。

6.调整旅游服务法律制度

根据进一步开放旅游业的承诺,修改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扩大了外资准入的范围,且超出承诺水平,对外国经营业绩好、服务规范的跨国旅行社允许其控股。

7.调整海运及其他服务法律制度

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扩大了外资进入中国海运市场的领域。根据入世承诺,中国修订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三)知识产权法律

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中国调整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

1.知识产权立法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颁布,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颁布,经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经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规定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而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权,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还新颁布和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同时,修改了《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的相关条款,对未披露信息提供了保护。

2.知识产权执法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自2004年以来,全国开展了打击和宣教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强化。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颁布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量刑门槛。中国法院还加强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能力建设,在全国试行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三审合一”模式。

为全面推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

二、完善体制机制

(一)外贸管理体制

1.对外贸易经营权惠及个人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外贸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了依法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起,中国政府对企业的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所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均可以依法从事对外贸易。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明确:“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外贸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促进了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多元化外贸经营格局的形成。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持续增长的同时,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进出口市场份额持续扩大,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经营主体。2010年,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出口分别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20.9%、53.8%和25.3%[6]

3.扩大对外贸易的管理范围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明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二)贸易促进机制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明确,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三)对外贸易调查制度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中国可以依据国内法的规定来应对国家间的贸易问题,以主动介入的姿态积极应对各种不利情况,防止和制约其他国家设立的各种贸易壁垒。

(四)贸易摩擦机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进出口持续增长,中国与贸易伙伴的争端和摩擦有所增多。涉案产品主要集中在纺织品、鞋类、轮胎、汽车零部件、钢铁和化工产品,争议问题主要涉及知识产权、贸易平衡、公平贸易、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体制内,利用多双边渠道,通过对话、协商和谈判来解决争议。在扩大市场开放、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贸易平衡、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充分照顾到贸易伙伴的关切。在协商不能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中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与贸易伙伴的贸易争端,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

(五)贸易救济机制

2004年,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进行了修改,不仅在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上注重与世贸组织相关协议的规定衔接,而且对贸易救济措施增加了“符合公共利益”方面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地区和产业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对我国特定地区和产业的保护。在《对外贸易法》基础上形成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构成了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三大支柱。其他相关法规,如《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法规则和相应海关规则等成为贸易救济体制的有力支撑。商务部颁布的各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规则为落实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保障。一套基本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较为完善的贸易救济体制基本形成。

三、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一)关税

2002年1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实施新的关税税则,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开始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中国进口商品关税总水平从2001年的15.3%逐步降低到2005年的9.9%。到2005年1月,中国绝大多数关税削减承诺执行完毕。同时,2005年1月1日,中国农产品关税降至WTO承诺的终点,由入世前的23.2%降至15.35%[7]

入世以来,中国进口商品关税总水平从2001年的15.3%降低至2010年的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2%,工业品平均税率降至8.9%。关税约束率自2005年起维持在100%[8]

(二)非关税措施

根据承诺,取消了非关税限制。中国自2005年1月起全部取消对424个税号产品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仅仅保留了依据国际公约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为保证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实施进口管制产品的许可证管理[9]

(三)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中国认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为境外服务商提供了包括金融、电信、建筑、分销、物流、旅游、教育等在内的广泛的市场准入机会。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分类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开放了100个,开放范围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2010年,中国服务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3 905家,实际利用外资487亿美元,占全国非金融领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分别为50.7%和46.1%[1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