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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论分析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论分析最早将博弈论引入宏观决策分析和国际经济政策协调领域的是施希托夫斯基和哈里·约翰逊,他们于1942年和1953年分别撰写的有关贸易关税与报复的文章,是较早从博弈论的角度对国际贸易冲突进行的一种探索性分析,库伯在其1968年发表的专著中也对欧共体的经济政策协调做了策略性的分析。谈判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驱动力量。

第三节 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论分析

最早将博弈论引入宏观决策分析和国际经济政策协调领域的是施希托夫斯基(Scitovsky)(115)和哈里·约翰逊(Harry Johnson)(116),他们于1942年和1953年分别撰写的有关贸易关税与报复的文章,是较早从博弈论的角度对国际贸易冲突进行的一种探索性分析,库伯在其1968年发表的专著中也对欧共体的经济政策协调做了策略性的分析。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学家哈马达(Hamada)对货币领域的国际协调进行了策略分析。(117)在他的著作里,协调博弈被定义为政府使其福利函数最大化。非合作博弈是政府在假定他国政府行为已知的条件下使自己的福利函数最优化。此外,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Krugman)对国际贸易冲突进行了较好的分析,对贸易冲突的协商机制进行过研究;(118)格罗斯曼(Grossman)进一步分析认为加强贸易协商和合作有利于减少贸易冲突。(119)然而,真正从博弈论角度研究GATT/WTO的开端起源于美国学者约翰·麦克米伦。1986年,他出版专著《国际经济学的博弈论》。(120)2004年,该书中文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21)该书虽然并没有直接以GATT/WTO为研究对象,但却用数理经济学的方法建立关税博弈模型,证明了“互惠贸易协定(关税削减)能增进国民福利”这一命题,从而为GATT/WTO这种最典型互惠贸易协定的确立和存在奠定了理论基础。于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逐渐有学者开始有针对性地运用博弈论试图来解释GATT/WTO体制的规则体系,其代表人物有托马斯·亨格福德(Thomas Hungerford)。1991年,他在《国际经济学杂志》发表了题为“GATT:在非合作贸易制度下的合作均衡?”一文,将关税博弈研究扩大至非关税博弈领域,从而得出与关税博弈相类似的结论,即“非关税壁垒的削减也会增加双方的福利。”(122)此外,贝格威尔(Bagwell)、思泰格尔(Staiger)和霍克曼(Hoekman)、考斯泰基(Kostecki)这两对经济学家也为将博弈论应用于世界贸易体制的研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世界贸易体制经济学》一书中,作者虽然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来论述世界贸易体制的运作原理和理论基础,但在实际行文过程中,却利用博弈论和贸易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解得合作博弈情况下的关税均衡,将其称作“政治最优关税”,进而说明了包括互惠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保障机制在内的WTO体制和规则框架的经济原理。在《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作者在论述多边贸易自由化概念时,指出“在WTO支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可以被认为是制定国际贸易博弈规则的努力”,“多边贸易谈判是多阶段、多议题、多方的博弈”,进而从博弈论的视角论述了WTO多边贸易谈判的互惠性和机制。

一、多边贸易谈判博弈

所谓谈判,可以定义为谈判者提出合作战略、各自的要求和条件、建议和反建议,在相互作出让步之后达成一致的一系列活动。(123)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国际谈判的结果可以表述为一份阐述相互承诺的协议,这份协议往往规定了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确定了某种体制。(124)谈判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驱动力量。谈判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加入世界贸易体制,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从本质上来说,WTO是一个永久的谈判论坛,在此可以讨论贸易问题并可以在已经达成的各种协议条款的背景下取得一致。(125)

(一)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驱动因素

1991年,佩顿·扬在为《谈判分析》一书所写的导读中指出:“博弈论是分析谈判的基本理论工具。”(126)无独有偶,伯纳德·霍克曼和迈克尔·考斯泰基也指出:“谈判可以借助博弈论与博弈理论的概念进行有益的观察和分析。”(127)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博弈论不仅可以解释WTO成员之间谈判何以能够达成协议,而且还可以解释WTO成员之间的谈判模式及其内在影响因素。

谈判过程始于谈判者公开的行动和战略,结束于谈判的某些结果。(128)谈判的实质是索取价值,即在一定量资源中,你能得到多少资源,另一方又能得到多少资源。成功的价值索取型谈判产生的是分配性结果,即一定量资源的分配能满足你谈判立场的利益或需要。但谈判的实质也可以是创造价值:你和另一方如何才能增加可用来分配的资源总量。成功的价值创造型谈判产生的结果是达成一份既是整合性又是分配性的协议,这份协议把增加了的资源总量分配给谈判双方。(129)因此,谈判实际上就是在稳定和不稳定之间进行相互转换、诸多因素相互影响的调整过程。经过调整,一连串的因素就会进入到谈判局势中来。如图14.3.1所示,(130)从中心到外围,这些因素相互各自渗透,包括严格意义上的谈判形势、实用领域(例如生产、销售、金融和法律)、谈判机制(谈判所要寻求的共同利益、进行谈判的互相冲突的利益、折中和妥协以及“决定成功基础”的标准和目标)、环境(被谈判各方看作直接影响谈判方法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以及时代背景。

(二)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理想点与利益结构

所谓谈判方的理想点是指,在不存在外力阻止情况下,谈判者在某项谈判中最想达成的目标。当此目标达成时,会给谈判方带来最高的效用,而谈判结果离此点越远,则对其效用越低。(131)这种调整和变化最集中地体现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在农业、纺织品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焦点议题上,发达成员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具体国情,不断加码的高要价决定了双方利益结构类似“囚徒困境”博弈的高冲突性,这在无形中阻碍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任务诺斯(Douglass C. North)认为,要摆脱这种高冲突性,除了要求博弈的人数具有确定性和博弈次数的重复性这两个条件之外,最重要的条件是谈判博弈者应该超越集体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双方在谈判中的要价与出价,都必须考虑放弃合作的机会成本问题,克服短视与狭隘,做到“知己知彼”,努力发现存在于相互依赖关系中的利益均衡点。(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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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3.1 国际谈判中涉及的因素:一种简化的方法

(三)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博弈阶段划分

关税税率的选择可以看作是一个最优化问题的解,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要权衡从工业集团中获得的政治支持和由于消费者的不满而失去的选票。(133)因此,利益集团提供的政治约束和驱动在制订议题的谈判和谈判期间都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贸易政策的目标函数是出口利益集团和进口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相互交换和平衡的“混合物”。所以,WTO体制内的博弈在实践中又被分为许多不同的小阶段。(134)

1.确定正式谈判议题的前期博弈

由于WTO成员的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各国所关心的议题就各不相同,不同的国家希望将不同的议题纳入多边贸易谈判议程。而在实际谈判中具有类似利益的国家往往会对相同的议题感兴趣,这类国家很容易形成谈判同盟,这种结盟往往导致谈判是在各国家集团之间进行的。在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类型的同盟中,可以区分为议程变动型、提出建议型、阻挠型和谈判型。前三种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最普遍,因为它们只需要在同盟成员之间进行有限的协调而不需要达成共同的立场。(135)

2.正式谈判阶段的博弈

在确定多边谈判议题后,各成员可能会根据本国的利益再次组成各种谈判同盟,就有关议题展开实质性的谈判。谈判可以仅限于某一议题内,也可以跨议题进行。

(1)同一议题内的谈判博弈

这一阶段的博弈与前期谈判博弈区别在于:在前期谈判博弈中,各国提出的议题往往是可以并存的,即各国所提的备选议题是可以被同时纳入多边贸易谈判议程的;但在同一议题内的博弈中,各国的出价往往是相互排斥的,最终被接受的方案只有一个。在本阶段博弈中各方往往会不断改进自己的方案以使其被接受,因此,本阶段的博弈更明显地表现为一个讨价还价的动态过程。如果在同一议题内的讨价还价博弈中存在使双方得益都比不合作时有改进(帕累托改进)的方案,则成员就可能通过合作在此方案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形成WTO规则。当然,不是所有方案都是可行的。所有博弈方都接受方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它对现状或者如果谈判失败情况下的任何预期的状态都有所改进。

借助图14.3.2的模型对此加以进一步说明。在图14.3.2中,为了分析简化起见,假设只有两个博弈方,X轴和Y轴分别表示双方的福利(暂时不考虑游说集团的影响)。XSQ表示现状。所有位于由XSQ出发的虚线左边和下边可能的方案都是不可行的,因为这些方案至少对其中一方来说要变得比现状差。从X2到X5的方案构成一个帕累托最优“方案前沿”,即“前沿”上的点都是帕累托最优:如果这些点中的任何一个被选中,就不存在别的方案会使双方变得更好。可能的结果越多,“方案前沿”将越具有连续性。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谈判的议题是完全可分的,则“方案前沿”是由无数个帕累托最优结果构成的线,沿着这条线的移动意味着从一个帕累托最优点到另一个帕累托最优点的不连续跳跃。

“方案前沿”并非是固定的,游说集团的压力会影响最终驱动谈判的有效偏好。在不存在游说集团的情况下,即在特定区域里不存在政治约束,大多数政府的国民偏好假定可以代表社会福利。然而,游说集团一般会传递给谈判者关于采取哪些立场意味着政治代价的信息。一旦这种信息被领会,政府了解了有关集团的相对政治重要性,那么,满足他们愿望的现有选择、这些选择的成本、政府有效偏好可能会与声称的偏好(没有游说的情况下)不同。结果,可行的政策方案会减少。

(2)跨议题的谈判博弈

如果WTO成员在某一议题内不能达成任何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成员进行跨议题谈判。原则上来说,如果有足够多的议题,且议题内的妥协不足以使各方的现状得以改进,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将不同的谈判议题进行“挂钩”,跨议题的谈判更能达成协议。当然这种议题“挂钩”需要成员之间有一种有效的合作机制,且必须有足够多的议题,且挂钩是富有成效。例如,关于补贴问题的协议要取决于是否达成对进口紧急保障实行更严格的约束而定。

在跨议题的谈判博弈过程中,“挂钩”可以在谈判中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第一,它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挂钩”常被用于多边贸易谈判以获得互惠;第二,“挂钩”可以用于提高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可以创造一种过去不曾存在的相互有利的区域或扩展相互有益的协议集合。例如,在图14.3.2中所示的所有可能的政策方案集合(X1,……X10)中,假定X4是表示现状的点,如果没有议题挂钩,就没有达成协议的任何余地。然而,通过议题“挂钩”,可以产生一个新的可能政策方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方案对谈判者的价值必定严格落在连接相“挂钩”的政策方案的虚线框内。例如,将X3和X5相“挂钩”,那么“挂钩”后的政策方案可能落在X4。如果这样,议题“挂钩”使达成协议成为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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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3.2 谈判空间和可行的结果集合

然而,问题是在什么时候“挂钩”以及在什么议题之间挂钩。挂钩的必要性依赖于通过在所定议题范围的合作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相互利益以及这些利益是否能够相对对称的分配。如果获利太小或分配不对称,跨议题“挂钩”则会显得毫无必要。富有成效的议题“挂钩”的必要条件是不同议题的边际估价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所建议的“挂钩”将导致所有参与博弈方比现状有所改善。为使“挂钩”可行,博弈方必须对帕累托最优结果的本质达成一致。

(四)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双层博弈的较量

双层博弈最早起源于人们对国际关系问题的研究。1988年,美国学者罗伯特·帕特南(Putnam)在《外交和国内政治:双层博弈的逻辑》一文中第一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有关“双层博弈”的思想。(136)此后,其他学者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运用和发展。(137)

双层博弈理论认为,许多国际谈判的政治学被构想为“双层博弈”是有益的。这两个博弈层次为:国际层次(Level 1或L1)的博弈和国内层次(Level 2或L2)的博弈(如图14.3.3所示)。国际层次的博弈是指“谈判者讨价还价后达成暂时协议”的过程;国内层次的博弈是指“在选民团体中讨论是否要批准这一协议”的过程。因此,从纵向的角度来说,国际谈判的进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谈判阶段和批准阶段。在第一个阶段,政治家之间谈判达成一项暂时的国际协议。在第二个阶段,每个国家内部的选民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方式来决定是否批准或者实施这项协议。在第一个层次上达成的协议必须在第二个层次上得到批准,这一点成为两个层次博弈之间的理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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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3.3 双层博弈图解

在国际层次的博弈中,一国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以随时应对来自于国内的压力,从而使不利的外交后果最小化。在国内层次的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政治领导人则通过建立与集团间的联盟来追求自己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或地区之间,既相互依存,又普遍重视自己的主权,因此核心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必须两者兼顾。如此,国际谈判的领导人实际上是坐在两个棋盘前——在国际棋盘前面对国外谈判对手;在国内棋盘前面对国内政党、国会议员、机构代言人、利益集团代表以及领导人自己的政治顾问等。在此两个棋盘上同时进行的对弈中,对弈者如不满前一棋盘上的结果,可以拒绝承认结果,即谈判破裂;但在后一棋盘上,如果其不能满足国内博弈对手的要求,则只有丧失信誉、地位、甚至既得权力。“双层博弈”论认为,把握好了国内对手能接受的最低妥协限度和外国谈判者的“获胜集合”,就能较准确地预测谈判结果。(138)

“获胜集合”是“双层博弈”理论中最核心的概念,其含义是:“对于所有可能在国际层次上达成的、在进行表决时能够得到国内层次必要多数支持的协议范围。”从这一含义出发我们可知,获胜集合是在一定层次上的有关各方(第一层次上的国家和第二层次上不同的选民团体)可以接受的协议范围。具体来说,在国际层次上,各谈判参与国的国内获胜集合的重叠区域就构成了各国都可以接受的协议范围。在国内层次上,各选民团体的获胜集合的重叠区就构成了选民团体都可接受的协议范围,也就是国内的获胜集合。国际协议的达成和生效的条件是:第一,它要处于各国国内获胜集合的重叠区域之内;第二,它又必须处于国内不同的选民团体的获胜集合的重叠区域范围内。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政府首脑在国际上能够接受的协议必须代表了该国国内的获胜集合。

“获胜集合”对于理解双层博弈非常重要,主要缘于:第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大的国内获胜集合使得国际层次上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更大,反之,谈判破裂的风险就越大。这种情况使人们必须区分导致协议批准失败的两种不同原因:有意违约——缺乏强制性合同时理性自利者的毁约行为;非有意违约——谈判代表在国际层次达成的协议因未获得国内层次的批准而无法兑现其承诺的行为。这两种违约行为对国际合作都有重大的影响。第二,各谈判方国内获胜集合的相对规模会影响从国际谈判中所得到的共同收益的分配。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谈判方已知的“获胜集合”越大,他就越容易为其他谈判方所利用,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获胜集合”的规模大小取决于以下三个决定因素:国内层次选民间的权力分布、偏好和可能的联盟,国内层次的政治制度和国际层次谈判代表所采取的策略。(139)

双层博弈理论为国际谈判确立了一个总体框架,即将谈判过程分为谈判以达成协议和国内批准并贯彻实施协议两个过程。为了使国际谈判达成的协议能在国内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更好地履行承诺的国际义务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声誉,一国的谈判代表在国际谈判桌前进行讨价还价和博弈之时,必须同时与国内相关利益集团进行博弈、沟通、交流,以逐步了解自己面对的“获胜集合”,以使达成的国际协议在国内能得到顺利批准、贯彻实施和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利益,否则将劳而无功。因此,从本质意义和内在联系上讲,这两个过程是相互交织和同时发生的,双层博弈有可能是反复进行的,因为谈判代表会不断考察可能达成的协议是否会得到批准。

与几乎所有的国际谈判一样,在多边贸易体制内,通过谈判达成的协定或协议,往往需要在获得国内批准后才能投入实施。谈判的结果既可以指一项由谈判者签署的但未能获得国内首脑批准的协议,也可以指一个获得批准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说,WTO协定就是各国(地区)间双层博弈的产物,即各国(地区)在国内层次博弈桌上的行为促成了其在国际层次博弈桌上的联盟。(140)

二、互惠贸易协定:博弈模型分析

从博弈论角度研究GATT/WTO的开端起源于美国学者约翰·麦克米伦。1986年,他出版专著《国际经济学的博弈论》。(141)2004年,该书中文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42)该书虽然并没有直接以GATT/WTO为研究对象,但却用数理经济学的方法建立关税博弈模型,证明了“互惠贸易协定(关税削减)能增进国民福利”这一命题,从而为GATT/WTO这种最典型互惠贸易协定的确立和存在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关税博弈的图解分析

在国际贸易的博弈局中,博弈的参与方为各个国家,博弈的策略选择是对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和取消,每个国家都在寻求本国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了分析的方便起见,我们在此仅考虑两个国家,标为1和2;仅有两种商品,标为1 和2。(143)假定各国的初始比较优势是这样的:对于所有非负关税率,国家1出口商品1,国家2出口商品2,而且无论关税率如何变化,这种贸易模式保持不变。令img565表示商品i在国家j的国内价格,pi表示商品i的世界价格,tj表示国家j对其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从价关税。国家j寻求其间接效用函数img566的最大化,其中m j表示可支配的收入。

图14.3.4描述了两国关税博弈达到纳什均衡的过程。图中u1表示国家1的无差异曲线。无差异曲线向下移动表示效用的增加。(144)国家1的效用部分地取决于国家2的关税选择,这是国家1所无法控制的。如图中所示,在给定国家2的特定关税t2的情况下,国家1通过选择适当的关税t1使得过点(t1,t2)的无差异曲线在该点的斜率为0(或者呈现水平直线),此时,国家1的效用最大化。对于给定的国家2的不同关税t2,国家1有不同的最佳反应t1,所有的(t1,t2)构成了国家1的最佳反应关税轨迹,在图中用R1表示。同理,对于国家1的任何给定的关税水平t1,国家2的最佳反应轨迹由国家2的无差异曲线上具有垂直斜率的点构成,在图中用R2表示。

关税博弈的纳什均衡体现了一种相互一致性要求:国家1的关税选择是在给定国家2关税的基础上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而国家2的关税选择是在给定国家1关税的情况下选择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关税水平。显然,图中的点E(t1*,t2*)是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纳什均衡点。在该点,两国的最佳反应轨迹相交,此时,国家1的无差异曲线具有水平斜率,税率水平为t1*;而国家2的无差异曲线具有垂直斜率,税率水平为t2*

由图中可以看出,与自由贸易状态(图中的原点)相比,在关税保护状态下的纳什均衡并非是帕累托最优的,存在着效率的损失。因为当国家1的关税选择为0时,国家2可以通过将自己的关税增至大于0而移动到一条更好的无差异曲线上。国家1也可以用类似的方式改进自己的福利水平。然而,在非合作博弈下,这一改进是难以完成的,各国由于个体理性而往往导致陷入“囚徒困境”。倘若此时没有外部强制约束力,相互征收关税必然构成一个关税博弈的“纳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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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3.4 关税博弈的纳什均衡资料来源:

(二)纳什均衡关税的求解

在上述两国关税博弈的模型中,可以证明,每个国家处于纳什均衡的关税水平都等于其出口产品需求弹性的倒数。

在关税博弈中易知,国内价格与世界价格之间的关系为:

img568

img569表示国家j在给定国内价格水平下商品i的产量。令表示img570img571国家j内部对商品i的超额需求,是世界价格和本国关税的函数。实际上也就是国家j出口或进口商品i的数量。由于国家1(或2)进口商品2(或1),因此,对于j≠i,img572>0,国家j的关税收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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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j消费者收入是生产收入和关税收入之和:

img574

利用(14.3.3)式,国家j的间接效用函数可重写为,Hj是一个img575img576连续的贸易效用的间接效用函数,关于拟凸,关于img577零次齐次,关于rj弱递增。进而用H的下标表示偏导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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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科依勒·贝格威尔,罗伯特·W·思泰格尔.世界贸易体系经济学.雷达,詹宏毅,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18.

也就是说,一国的净进口函数是由贸易效用的间接函数Hj来求导得到的。由于Hj表示了效用与价格、关税之间的间接关系,由此成为分析关税博弈的合适基础。

平衡的国际贸易要求一国的进口需求等于另一国的出口供给,即:

img579

利用世界价格和国内价格之间的关系(14.3.1),国家收入的表达式(14.3.2)和(14.3.3)以及贸易平衡条件(14.3.5),可以将国家1的效用表示为世界价格、国家1的关税率及国家2的超额需求的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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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国家1在给定国家2关税t2的条件下的最优关税,也就是求使(14.3.6)式中u1最大化的t1值,故将(14.3.6)式对t1求偏导,并令其等于0,则:

img581

利用(14.3.4)和(14.3.5)式化简(14.3.7),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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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583表示国家i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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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得到国家1的纳什均衡解:(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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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可得,国家2的最佳关税反应函数为:

img586

由此可见,(14.3.10)式定义了图14.3.4中的最佳反应曲线R1,(14.3.11)式定义了R2。当(14.3.10)和(14.3.11)同时达到满足时,即达到了此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也即对于给定国家2的关税,国家1的关税为最优,并且对于给定国家1的关税,国家2的关税同时也是最优关税。

(三)互惠的关税削减与福利改进

假定两国达成互惠贸易协定,从各自纳什均衡时的关税水平开始共同削减关税,并以img587表示关税的削减程度。已知img588,对(14.3.6)求导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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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从纳什均衡时的关税水平开始削减关税,所以(14.3.7)式肯定成立。那么,(14.3.12)式可化简为:

img590

img591是收入对福利的影响,为正数。由于是共同削减关税,故img592。如果商品是正常品,则国家2削减关税t2会产生两个效果,第一,它降低了进口商品1的价格,使进口商品1更便宜,从而刺激了对进口商品1的消费,反过来对本国商品2的需求减少,出口供给量增加;第二,t2的减少意味着总收入的减少,使得对本国商品2的需求减少,而出口供给量增加。故国家2削减关税t2的对应结果是img593为:减少,用公式表示即img594 。因此,在(13)式中,img595。同理,img596。这样,从两国各自纳什均衡点的任何共同关税减让都将增加双方福利。

由此得证,在非合作博弈情况下,纳什均衡同时具有个体理性与集体非理性的性质,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仅仅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得到改善。但是,如果可以通过互惠贸易协定实现一定程度的合作,两国都可以从同时的关税削减中得到好处。

三、贸易协定的强制执行与重复博弈

在上文的博弈模型中,要使双方福利水平改进,关键取决于博弈的双方是否能够信守承诺。如果没有外在的强制执行机制,协定达成后,并不能保证每一个成员方自觉执行,成员方有偏离协定关税的倾向,短期偏离协定关税可以获得短期利益,长期偏离则可招致报复的危险而使长期成本增加,最后重新回到非合作状态下的纳什均衡关税水平。因此,一项贸易协定除了突出可能与互惠和非歧视原则相关的效率特性,贸易协定的强制执行也具有根本上的重要性。如果一项贸易协定是可信的,那么它必须能够自我实施,并且在开放的市场中要使一项协定能够自我实施,只有协定本身能够指定可靠的报复手段来应对任何国家对该协定的偏离以及额外设置的贸易障碍。(146)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使用一个标准的两国之间无限重复的关税博弈模型。两国在无限循环过程中的每个阶段都是相互影响的,在这里环境是不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且(加入了政治因素)贸易条件理论中的静态关税博弈被看作为相关的阶段性博弈。因此,在每个阶段中两国政府都可以根据所观察到的先前进口关税水平来选择当期的关税。为了突出与贸易协定的强制执行相关的关键问题,我们进一步假设两国是对称的,我们考虑对称的静态子博弈完美均衡,这种状态下两国政府在每个阶段都选择相同的关税。如果偏离了这一共同关税,则会爆发报复性的贸易战,因此,在下一个以及所有将来的阶段中,两国将回归到静态博弈下的纳什均衡的关税,用τN表示。各个阶段的贴现因子表示为δ∈(0,1)。

假定在重复关税博弈中,各国政府可以强制执行一个合作关税τc,且τc<τN。此时,通过偏离合作关税而获得的短期利益与可能招致报复所引起的长期损失相互平衡,因此,任何一国都有将当期关税提高到合作关税之上而获取短期利益的倾向。直观地看,如果短期利益的激励相对于为避免将来可能引发的贸易战而带来的贴现后的未来价值足够小,合作关税τc的协定将会被强制执行。不过,我们假设各国政府不能强制执行政治最优关税τpo,这种假设保证了各国政府可以达到的合作水平确实由强制执行约束来决定,否则,各国政府有可能从τpo偏离而获得短期利益。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国短期偏离合作关税的情况。假定一国政府偏离并选择τ≠τc,那么它将偏离到其最佳反应关税τR(τC),则该国政府违反协定的激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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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img598

从违反中获得的短期利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关税偏离通过国内价格变化所带来的福利影响;第二部分为关税偏离通过贸易条件的变化所带来的福利影响。第一部分为负值,因为在整个积分区域内都有Wp<0,而且它反映了实现最佳反应关税所暗含的国内价格变化带来的收益与成本之间存在不稳定均衡;第二部分为正值,它反映了贸易条件的变化所带来的收益,该项收益是本国政府从其他贸易伙伴得来的(因为将贸易政策改变的成本转嫁给了贸易伙伴)。当τC<τR(τC)时,这两部分之和为正;当τC=τR(τC)时,这两部分之和为零。从而,对于τC<τN,Ω(τC)严格为正。

但是,当一国政府选择违反协定,它就引发了一个报复阶段,而且这种报复阶段的长期成本也一定会被考虑。假定本国政府为避免贸易战而执行合作关税获得的收益为:

img599

其中,)。该价值由于执行较低的合作关税而导致贸易量的扩大而img600获得。上文已经假定τc>τpo,Wp<0,τ∈(τc,τN),因此,对于τc<τN,有w(τC)>0;对于τc=τN,有ω(τC)=0。那么,如果偏离合作关税,本国政府损失的贴现价值为:V(τC)≡[δ/(1-δ)]w(τC)。因而,一国政府偏离合作关税的激励约束为:

Ω(τC)≤V(τC

任何满足这个激励约束的合作关税τC都能够作为重复关税博弈的完美子博弈均衡而被强制实施。

现在考虑最大合作关税img601,可定义为满足上述激励约束的最小关税。由于τpo不可能被强制执行(也就是说,τpo不满足上述激励约束),可知img602。如图4.15所示,当τC<τN时,Ω(τC)单调递增减;当τC=τN时,Ω(τC)位于水平线上并等于零。τC越接近τN,一国政府偏离协定的收益就越小;当τC=τN时,偏离协定没有任何收益。从图中还可以看到,在τC=τN处,V(τC)为零,并且当τC<τN时,V(τC)单调递减,当τC=τpo,V(τC)基本呈现水平直线状。之所以具有这些特性,是因为在关税从协定规定的τC上升到纳什均衡水平的过程中,避免贸易战而得到的收益会一直减少直至为零,当处于纳什均衡水平时无论如何政府都将选择贸易战。此外,在τpo处,一个微小的合作关税的增长对政府福利没有冲击。因此,能够被强制执行的关税范围可以表示为区间img603内,且最大合作关税τ-C是满足约束激励约束的关税。

强制执行一项贸易协定的目标实际上就是实现并维持以下两者之间的平衡:第一,单方面背离协定的贸易政策以获取贸易条件改善的短期利益诱惑;第二,失去未来合作所带来的长期成本。在图14.3.5中,这一平衡可以通过最大合作关税的确定来反映。假如世界各国都如我们所描述的那样表现为静态,那么争端解决机制会使各国政府永远在最大合作关税水平上进行合作,并监督协定不被违反。然而,事实上,贸易协定的执行是一个不断重复的动态博弈,只要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之间的均衡被打破,就存在潜在的违约行为,就会有新的博弈出现。因此,合作协定的可执行力度随着潜在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就表明,一项可自我实施协定中如果设计是恰当和充分的,除了有争端解决机制外,还应该为其成员提供足够的弹性以根据潜在的环境变化来提高或降低关税水平。这正是WTO规则体系中除了有争端解决机制外,还实行有节制的贸易自由化、规定诸多例外措施、定期进行贸易政策审议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其中,争端解决程序的监控和信息传播作用是多边贸易协定推动更广泛合作的一个关键因素。(147)政策审议机制表现为WTO收集并传播与其成员贸易政策相关信息的一个过程,这种透明度意味着可以使各国政府互相监督并遵守达成的协定,反过来也能够提高相互合作的水平,这种合作水平将高于不存在这种多边机制的情形下的合作水平。

img604

图14.3.5 强制执行与合作关税

【注释】

(1)John Gerard Ruggie,“International Regimes,Transactions and Change: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Ord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g 1982),p379-415.

(2)Robert Keohane,Josph 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Boston:Little,Brown,1977.

(3)Robert Keohane and Lisa L. Martin,(1995),“The Promise of Institutionalist Theory,”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0,No.1,Summer 1995,pp.39-51.

(4)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1984),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p52.

(5)Stephen Kransner,“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g 1982),p186.

(6)[英]马克·威廉姆斯.国际经济组织与第三世界.张汉林,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31.

(7)Robert Keohane and Lisa L. Martin,“The Promise of Institutionalist Theory”,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0,No.1,(Summer 1995),p39-51.

(8)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52.

(9)James Rosenau,“Before Cooperation:Hegemons,Regimes and Habit—driven Actors in World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Autumn 1986),p849-894.

(10)James A. Caporaso,(1993),“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Multilateralism:The Search for Foundations”,in John,G. Ruggie,ed,Multilateralism Matters: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51-90.

(11)John,G. Ruggie,(1993),“Multilateralism: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in John,G. Ruggie,ed,Multilateralism Matters: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1-50.

(12)James A. Caporaso,(1993),“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Multilateralism:The Search for Foundations”,in John,G. Ruggie,ed,Multilateralism Matters: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51-90.

(13)Robert,O. Keohane,“Reciproc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W inter1986,Vol40,pp1-27.

(14)Douglas A. Irwin.“Do we need the WTO?”Cato Journal,W inter 2000,pp353.

(15)John Gerard Ruggie,(1983),“International regimes,transactions and change,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order”,in Stephen D. Krasner ed.,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

(16)Stephen Woolcock,(1999),“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into the new millennium”,in Brain Hocking and Steven McGuire eds.,Trade Politics:International,Domestic and Regional Perspectives,London:Routledge,1999,,pp25-39.

(17)GilbertWinham,(1998),“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nstitutional-building in the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Journal of World Trade 32,1998,pp53.

(18)Duncan Snidal,“The Limits of Hegemonic Stabolity Theory”,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g 1982),p186.

(19)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Boulder:Westview,1989.

(20)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115.

(21)Robert Keohane,Josph 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Boston:Little,Brown,1977,p38-60.

(22)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

(23)[英]马克·威廉姆斯.国际经济组织与第三世界.张汉林,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39.

(24)UNCTAD/WTO.WTO企业指南.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译.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1.

(25)[瑞士]奥利佛·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及其局限性.童守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1.

(26)[瑞士]奥利佛·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及其局限性.童守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5.

(27)[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溯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

(28)Kyle Bagwell and Robert Staiger,“The economics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The MIS Press,2002,p xi.

(29)Asif H. Qureshi,“The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mp lemen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Norms”,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p118-119.

(30)Robert Wolfe,“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n Brain Hocking and Steven Mcguire eds.,Trade Politics:International,Domestic and Regional Perspective,London:Routledge,1999,p208-223.

(31)[美]斯蒂芬·克莱斯勒.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对抗全球自由主义.李小华,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2.

(32)Robert E. Hudec,(1993),Enforcing International Trade Law:The Evolution of the Modern GATT Legal System,SalemNH:Butterworth legal Publication.

(33)Joost Pauwelyn,(2003),Conflict of Norms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How WTO Law Relates to Other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pp. 184.

(34)Gary P. Sampson.(2001),“Overview”,in Gary P. Sampson(ed.),The Rol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 Global Governance(New York:The United Nation University Press). pp6.

(35)Martin Wolf,“What the world needs from the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in Gary P. Sampson(ed.),The Rol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 Global Governance(New York:The United Nation University Press). pp182.

(36)Keneth W. Dam,(1970),The GATT:Law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0.

(37)[美]丹尼·罗德瑞克.让开放发挥作用——新的全球经济与发展中国家.熊贤良,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23-25.

(38)[英]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

(39)John Gerard Ruggie,“International Regimes,Transactions and Change: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Ord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g 1982),p379-415.

(40)[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溯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8.

(41)[英]马克·威廉姆斯.北京:国际经济组织与第三世界.张汉林,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58.

(42)GATT1994在序言中提到其追求的目标是“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增长以及、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为目的”。

(43)薛荣久,陈泰锋.世界贸易组织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6-7.

(44)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贸易走向未来.张江波,索必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

(45)[英]马克·威廉姆斯.国际经济组织与第三世界.张汉林,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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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瑞士]奥利佛·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及其局限性.童守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79.

(48)[英]马克·威廉姆斯.国际经济组织与第三世界.张汉林,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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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溯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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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溯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9.

(80)[英]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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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美]约翰·O·麦金尼斯,马克·L·莫维塞西恩.世界贸易宪法.张保生,满运龙,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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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瑞士]奥利佛·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及其局限性.童守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14.

(88)[英]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0.

(89)[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溯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北京: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0.

(90)[美]安妮·O·克鲁格.作为国际组织的WTO.黄理平,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2:94.

(91)[美]约翰·O·麦金尼斯,马克·L·莫维塞西恩.世界贸易宪法.张保生,满运龙,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1.

(92)Finger J. Michael and L. Alan W inters:“Reciprocity in the WTO”,In Bernard Hoekman Aaditya Mattoo and Philip English(eds),“Development Trade and the WTO:A Handbook”,Washington D.C.:The World Bank,2002.

(93)[英]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1.

(94)世界贸易组织——走向未来的贸易.师生合译.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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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UNDOC A133/192(1978)草案有关“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is accorded by the granting State to the beneficiary State,or to persons or things in a determined relationship with that State,not less favorable than treatment extended by the granting State to a third State or to persons or things in the same relationship with that third State.

(97)A.G. de Lapradelle et J-P. Niboyet,Repertoire de droit International.Paris,Sirey,1929,Vo1.Ⅲ,p464.

(98)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180.

(99)《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版)》,第801节第1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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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溯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4.

(103)[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溯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8.

(104)Culbert,Jay,“War-time,Anglo-American Talks and the Making of GATT”,World Economy,December1987,Vol.10,No.4,p381-407.

(105)Caplin,Andrew and Kala Krisha,“Tariffs and the Most-Favored-Nation Clause:A Game Theoretic Approach”,Seoul Journal of Economics,1988,p267-289.

(106)Kyle Bagwell RobertW. Staiger,“An economic theory of GATT”,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Mar 1999;Vol.89 No.1,p215-248.“Economic theory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GATT/WTO”,American Economist(Fall 2002),Vol 46,No. 2,p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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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Tibor Scitovsky,“A Reconsideration of the Theory of Tariffs”,RES,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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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美]约翰·麦克米伦.国际经济学中的博弈论.高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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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奥]维克托·克里蒙克.国际谈判——分析、方法和问题.屈李坤,赵围,樊海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38.

(121)同①,第144页。

(122)[英]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0.

(123)[奥]维克托·克里蒙克.国际谈判——分析、方法和问题.屈李坤,赵围,樊海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199.

(124)[英]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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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奥]维克托·克里蒙克.国际谈判——分析、方法和问题.屈李坤,赵围,樊海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363.

(128)Riker,W H:Liberalism Against Populism,San Francisco:W.H. Freeman,1982,p127.

(129)[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70-89.

(130)[美]G·M·格罗斯曼,E·赫尔普曼.利益集团与贸易政策.李增刚,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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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英]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1.

(133)Robert D. Putnam,“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88,42-4,p427-460.

(134)代表性人物有:安德鲁·莫拉维什克(Andrew Moravcsik)、杰弗里·S·兰提斯(Jeffrey.S. Lantis)、海伦· V·米尔纳(Helen.V. Milner)、迈克尔·朱恩(Mickael Zurn)、肯尼斯·汉夫(Kenneth Hanf)和阿里尔德·昂德达尔(Arild Underdal)等。

(135)王传兴.“双层次博弈”理论的兴起和发展.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5).

(136)薄燕.双层次博弈理论:内在逻辑及其评价.现代国际关系,2003(6).

(137)刘光溪,查贵勇.双层博弈与入世谈判.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3(8).

(138)J. McMillan,“Game Theory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Harwood Academic Publisher,1986.

(139)[美]约翰·麦克米伦.国际经济学中的博弈论.高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40)二维的限制是经济学上的一种常用处理方法,在关税博弈问题的分析中,并不会影响分析结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相反,其结论可以推广到有任意个数商品和国家的情况。

(141)[美]约翰·麦克拉伦.国际经济学中的博弈论.高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4.

(142)式中img605表示函数Hj对第i个分量求偏导。

(143)用上标N表示“纳什均衡”。

(144)[美]科依勒·贝格威尔,罗伯特·W·思泰格尔.世界贸易体系经济学.雷达,詹宏毅,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5.

(145)滕维藻,陈荫枋.跨国公司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江小涓,杜玲.国外跨国投资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世界经济,2001(6).

(146)这里说的传统理论,是指比较成本理论和生产要素禀赋理论。

(147)此部分主要来自于小岛清.对外贸易论.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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