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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贡献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开始时单一的关税减让,扩展到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进而到“乌拉圭回合”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以及纺织品贸易、农产品贸易都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并协议成立了一个具有全球代表性的世界贸易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更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将为经济全面合作开创新纪元。为适应这一情况,关贸总协定于1964年11月26日通过了题为“贸易与发展”的总协定第四部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历时48年(1948年1月1日—1996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时性的协定,它虽不是一个权力机构,在国际上也没有法人资格,但它在战后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缔约方从成立之初的23个发展到123个,占世界贸易总量的90%,共主持了八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开展了各项有关削减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取消贸易中的歧视待遇、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活动,卓有成效,并在“乌拉圭回合”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GATT,对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为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发展奠定了基础

(1)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在总协定的主持下,通过历次(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降低了世界各国进口关税水平。据有关资料统计,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40%下降到4%—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也降到13%—15%,并在近20个产品部门实行了零关税。

(2)积极地限制各种非关税壁垒。在第七轮“东京回合”谈判中,非关税壁垒成为重要的谈判议题,并最终达成了:《海关估价标准》、《反倾销守则》、《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等六项协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非关税壁垒得到了更高程度的重视,也制定了限制非关税壁垒的《技术标准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和《装船前检验协议》等一系列协议。

(3)总协定谈判议题不断扩大。从开始时单一的关税减让,扩展到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进而到“乌拉圭回合”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以及纺织品贸易、农产品贸易都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并协议成立了一个具有全球代表性的世界贸易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更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将为经济全面合作开创新纪元。

(二)调整和规范缔约方对外贸易活动和政策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各项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禁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补贴原则等,加上总协定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又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形成了一套关于关税和贸易政策措施的国际法规。并要求各缔约方在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和制订或修改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以及在处理缔约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等方面,遵循这些法规。这些法规已成为调整和规范缔约方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政策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世界性的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三)充当国际“商务法庭”,发挥贸易仲裁作用

总协定运用它的“以调停为主,采取报复为辅”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解决了众多的国际贸易纠纷和争端,减少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磨擦。虽然总协定所作出的裁决不可能像法院那样具有权威性,但仍具有一种道义上的约束力,任何一国都不愿因违反总协定而受到缔约国全体的公开谴责。可见,关贸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经济贸易谈判和对话的场所,解决贸易争端,暂时缓和缔约方之间在贸易上的某些矛盾,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一个较为稳定和宽松的外部环境,对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总协定及其达成的协议绝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在总协定及其协议不符合它们的利益时,它们往往采取总协定的“例外”规定或要求修改某些条款,甚至采取某些办法背离总协定的某些原则,这又加剧了它们之间的矛盾。

(四)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总协定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系列优惠,从而为推动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总协定设立之初,发展中国家处于无权的地位,其成员包括一些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和一般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总协定在第18条规定:这些缔约国可以享受某些特殊的优惠。例如,在关税结构方面准许对某些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和暂时背离总协定其他各条的规定。

随着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关贸总协定,并积极参与了总协定的各项活动,在可能的范围内运用有关规定,努力扩大自己的出口贸易。为适应这一情况,关贸总协定于1964年11月26日通过了题为“贸易与发展”的总协定第四部分。这本身就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提高,更重要的是确认了非互惠原则,为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和稳定、公平、有利的价格,为发展中国家某些加工品或制成品尽最大可能地增加进入市场的机会以及扩大优惠范围等,并为以后的普遍优惠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1年6月,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批准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实行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普遍优惠制待遇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待遇。

1979年11月28日“东京回合”中,缔约方又通过了“授权条款”,即授权缔约发达国家无需申请解除义务,就可给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制待遇,而不受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

“乌拉圭回合”签署的一些协定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区别对待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尤其注意到了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在一些主要条款的实施规则中,都明确地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更长的履约时期和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或减免某些义务,目的是采取各种措施,使这些国家的经济和贸易有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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