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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贸易总协定与wto的关系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乌拉圭回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以来最复杂和最艰难的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包括传统的货物贸易和新议题。“乌拉圭回合”经过八年谈判,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外,还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谈判结果采取一揽子方式加以接受,协议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适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避免了全球性贸易保护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在制定规则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主要分为四组。

第二节 乌拉圭回合谈判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

1986年,在乌拉圭举行的缔约国部长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以来最复杂和最艰难的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其中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共体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农产品补贴方面的分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如保障条款和纺织品谈判)十分尖锐。

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8个。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的背景、目标、议题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前七轮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方的关税,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到80年代以后,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为特征的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为了遏制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战争发生,美、欧、日等缔约国共同倡导发起了此次多边谈判,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扭曲现象,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体制。1986年9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长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同意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

于1986年启动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中,明确了此轮谈判的主要目标:一是为了所有缔约方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缔约方的利益,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二是加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置于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三是增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四是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以加强与其他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之间的内部联系。

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包括传统的货物贸易和新议题。传统议题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问题等。新议题则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乌拉圭回合”经过八年谈判,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外,还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经过七年多艰苦的谈判,乌拉圭回合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4年4月谈判结束时的128个。谈判的成果包括: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降至3.8%左右;农产品和纺织品重新回到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轨道上;创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并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订和完善了“东京回合”的许多守则并将其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一部分。谈判结果采取一揽子方式加以接受,协议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适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避免了全球性贸易保护主义的进一步发展。

(二)“乌拉圭回合”的成果

1.在货物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的谈判可以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二是关于规则制定的谈判。

(1)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承诺总体关税消减幅度在37%左右,对工业品的关税减让幅度达40%,即加权平均税率从6.3%减为3.8%;发达成员承诺关税减让的税目占其全部税目的93%,占全部额的84%,其中承诺减让到0的关税税目的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长到32%,涉及的贸易额从20%增长为44%;15%以上的高峰税率比例由23%下降为12%,涉及贸易额为5%,主要为纺织品和鞋类等;从关税约束水平方面分析,发达成员承诺关税约束的税目由78%上升为99%,涉及的贸易额由94%增长为99%。

发展中成员承诺总体关税消减幅度在24%左右。工业品的关税减让水平低于发达成员,加权平均税率由20.5%减为14.4%。从约束关税范围上分析,发展中成员税目约束比例由21%上升为73%,涉及的贸易额由13%增长为61%。大部分发展中成员在“乌拉圭回合”后全面约束了关税,如印度、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约束关税的比例在90%左右。

关于消减关税的实施期,工业品在从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内完成。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全面约束了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减让,农产品减让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为10年,但部分发展中成员也承诺6年的实施期。

对于发达成员,从减让幅度上看,发达成员总体关税的削减幅度在37%左右,发展中成员平均减让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规则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主要分为四组。第一组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1994),它是对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谅解和减让表的《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第二组是两项主要协议,包括《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主要目的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纳入到正常的规则管辖之下。第三组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疫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项协议。第四组包括《保障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3项补救措施协议。

2.在服务贸易方面

过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领域,服务不属于关税与总协定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服务领域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明显制约了国际服务的发展。为了推动服务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业市场准入问题作为谈判的重点1,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缩写GATS),并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业分为12个部门160个分部门。在12个部门中,有涉及律师、会计、审计、计算机硬件安装和软件服务的专业服务部门;与邮政、电信、电传和邮件有关的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包括批发在内的商业分销服务;不同层次的教育服务;保护环境的服务;包括保险与银行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医疗、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及其他服务等。《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服务的跨境交付和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律师咨询、电信服务等;二是境外消费,这主要涉及旅游、教育和医疗;三是以商业存在(跨境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形式提供服务,例如建商店、饭店、律师事务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四是自然人临时流动提供的服务,包括演出、讲学和行医等。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与货物不同的是,服务的最惠国待遇不但给予服务本身,而且要给予服务的提供者。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具体部门的开放相联系,经过谈判才承担的义务。这种将一般性义务与具体承诺的义务区分开来的做法,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原则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第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服务的发展要给予自由准入的优先权;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的适当保护,使其服务业的开放享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时可以设置条件。“乌拉圭回合”在服务领域取得的成果,是自1948年关税与总协定生效以来,多边体制在单一部门取得的最重要的进展。

3.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与货物中的有形物质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域性,即一个国家的法律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在别的国家不产生效力。

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够取得法律保护,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逐步建立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范围的扩大和技术开发的突飞猛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已不适应新的需要,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关贸总协定便将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之中。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于1991年12月提出了《关于与相关的知识产权括对冒牌货的协议》(英文缩写TRIPs)。该协议经过讨论修改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际被各国接受而成为正式协议。该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和动机;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对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强调对反竞争行为和歪曲的控制;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期安排,最后协议还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合作的安排。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世界组织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

4.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

突破原有的谈判议题,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完善和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局限性

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使它在体制上和规则上有着多方面的局限性。

(1)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其中“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难以界定和量化,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并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2)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定的某些规定,所采取的在总协定法律规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3)总协定中的条款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带有歧视性色彩。例如,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进入关贸总协定设置了较多的障碍。

(4)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关贸总协定为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建立了一套制度,但由于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手段主要是调解,缺乏强制性,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

(5)允许纺织品配额和农产品补贴长期存在,损害了总协定的自由贸易原则。

正是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上述种种局限性,使这个临时性准国际贸易组织最终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取代。

(二)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必要性

“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参加谈判的有123个国家和地区,超过以往任何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规模,更主要的是关贸总协定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它的谈判范围和新制定的多边规则已经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了服务贸易等新领域,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面向未来的全球性多边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谈判终于获得重大进展,并最终签署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128个缔约方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宣告其48年历史使命的终结。自1996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它,成为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全球性经济贸易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对面向21世纪的世界经济贸易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两者不仅仅是换了个名称,实际上世界贸易组织是对关贸总协定的“扬弃”,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二是指后来建立的用以支持该协议的国际组织。

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世界贸易组织。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被更新,且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经过修改,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成为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并列,世界贸易组织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立并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非只是名义上的变化,它具有更为深刻的内涵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体现了国际社会的一个共同愿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经济贸易体制,在国际经济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它标志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世界从此拥有了一套范围更广、效力更强和更为完备的多边贸易规则,这必将大大增加世界贸易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并为建立和巩固国际经济秩序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推动了世界贸易的巨大增长,并为各成员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投资机会和更高的福利水平。

(三)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区别

1.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性的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是一个常设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未得到成员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国际组织。

2.从管辖范围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而世界贸易组织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于货物贸易占国际贸易很大比例的40年代末,加之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未能生效,因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管辖货物贸易。而世界贸易组织不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还努力通过加强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对话,强化各成员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原关贸总协定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具权威性,作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世界贸易组织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争端解决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除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否则视为通过。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下,只要有一个违约方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关贸总协定不能作出裁决。世界贸易组织还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

4.世界贸易组织拥有“成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拥有“缔约国”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组织,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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