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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协调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文包括序言和4个部分。如上所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一个调节各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和国际经贸关系的多边贸易协定。这是关贸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体现了总协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要加以适当的控制,防止某些缔约方逃避国际义务。与关贸总协定相比,它在强化和完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职能作用和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方面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

二战以来,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竞争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趋势,作为调节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应运而生,并推动了全球性的经济发展。在国际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协调作用最广泛,影响范围最深远的首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立及其作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美、英、法等23个国家政府间于1947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和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总协定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其内容不断完善,缔约方也不断增加,现已达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二战末期,美国已成为世界经济霸主,高关税政策既不利于其国内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其对外扩张,称霸世界。为此,二战刚结束,美国便向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提议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并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以实现贸易自由化。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接受建议,成立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1947年4月召开第二次筹备委员会,并通过了宪章草案。10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大宪章》,送交各国政府批准。由于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认为,这个宪章与其国内立法存在差异,干预了国内立法,未予批准。这样,国际贸易组织宣告夭折。但原来参与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的国家认为,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虽未批准,但他们仍可以就相互减让关税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一系列关税减让协定。这样,在关税减让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和哈瓦那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内容合在一起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签署“临时适用协定书”,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文包括序言和4个部分。原为34条,后增为38条。序言规定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目的,即“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又提出了要达到这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即“切望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序言的文字虽少,但已列出了关贸总协定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一些重要原则,如无歧视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各种非关税壁垒等。具体如何协调各国对外贸易关系,在关贸总协定的正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正文的重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缔约国承担的义务;二是关于这些义务的例外情况的处理。

近半个世纪以来,作为协调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关贸总协定,在战后国际经济生活中影响是巨大的。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大幅度降低了关税;

2.消除了一些非关税壁垒;

3.为各缔约方制定了一套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原则和方法,有利于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4.增加了贸易透明度,促进各国经贸关系的发展;

5.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的谈判和对话提供场所;

6.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投资的发展。

必须同时指出,关贸总协定所发挥的作用与其提出的宗旨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要进一步发挥作用,还有待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

二、关贸总协定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例外和“灰色区域”措施

如上所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一个调节各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和国际经贸关系的多边贸易协定。在其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下,各国对外贸易关系主要通过关贸总协定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来协调的。当然也存在例外和“灰色区域”措施。基本法律原则包括:

1.无歧视待遇原则。这是关贸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规定,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

3.国民待遇原则。即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法人和商船的同等待遇。

4.互惠原则。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5.透明度原则。缔约方应在经贸方面有透明度,即各缔约国及时公布各种有关经济贸易的数据、法规、条例、决定等。

6.关税减让原则。要求各缔约方通过谈判逐渐降低关税,以实现贸易自由化。

7.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要达到这一目标,关贸总协定强调要消除一切非关税壁垒,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外汇管制等等。

关贸总协定在规定基本法律原则的同时,也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例外。例如:在无歧视待遇原则下,政府为支持经济发展而对进口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可作为例外;在国民待遇原则下,缔约国为维护公共道德,为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即为例外;在关税减让原则下,对某些敏感性商品及部分农产品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受关税减让的约束。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体现了总协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要加以适当的控制,防止某些缔约方逃避国际义务。

某些国家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采取了“灰色区域”措施。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成员国采取在关贸总协定法律原则的规定边缘之外的某些贸易政策措施,如自动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这些措施处在总协定实施过程中为监督措施所不及的漏洞之中,它既不是合法的,也不是非法的。当然,它是与关贸总协定国际协调的做法相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是这些措施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必须适时适量地加以限制。

三、世界贸易组织逐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其若干特点

关贸总协定经过40多年的发展,其规范领域不断扩大,在发展自由贸易,抑制贸易保护主义,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每隔几年就出现一次多边贸易谈判新回合,这又充分说明贸易保护主义仍时有抬头的欲望和趋势,且非关税壁垒又有所增加,已达2500余种。可见,国际贸易内涵的扩大,国际经济格局的重组,既给现行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也日益凸现出其职能的局限性,这一矛盾的冲撞导致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是乌拉圭回合的重大成果,它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运转,它逐步取代关贸总协定而成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得以运转的基础和法律载体。与关贸总协定相比,它在强化和完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职能作用和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方面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它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进一步明确、规范和量化了总协定文本中的一系列模糊不清的贸易与法律概念;扩大和拓宽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领域与范畴;强化了现有的贸易政策与保障条款;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较充分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国际经济贸易区域集团化浪潮日益高涨,贸易保护主义与经贸问题政治化势头有增无减,未来世界贸易组织势必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今后如何有效地运作还是一个未知数。

基本概念

绝对优势说 相对优势说 赫克歇尔-俄林资源禀赋说 李斯特的贸易保护理论 经互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世界贸易组织(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 “灰色区域”措施 PNTR 知识产权

思考题

1.试述绝对优势说、相对优势说和赫克歇尔-俄林资源禀赋说三种国际贸易理论的联系和区别。

2.简述赫克歇尔-俄林资源禀赋说的主要内容。

3.请画出雷蒙德·维农产品生命周期说的模型,并简述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

4.请对关税与贸易总协的意义和作用作一历史评价。

5.试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法律原则、例外和“灰色区域”措施。

6.简述世界贸易组织逐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因。

7.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有哪些新特点。

8.发展南北经贸关系对各自经济的发展有什么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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