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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概述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概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至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第一节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概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其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且保证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经过40多年的发展、8个回合的多边谈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了一系列多边贸易协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仅是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国际性多边协定,也是国际多边贸易谈判解决争端的场所,并逐渐建立了以其多边贸易协议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为了促进本国经济增长,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各国政府纷纷放弃自由贸易政策,且由于生产过剩的危机,各国都奉行高关税的贸易保护主义。森严的关税壁垒严重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成为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危机使各国意识到加强国际贸易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

第一次世界大战于1918年结束后,只经历两年短暂的繁荣,就爆发1920年-1921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1929年-1933年世界经济陷入危机的同时,资本主义国家间爆发了关税战。1930年,美国颁布“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将关税提高到其历史最高水平,引起了当时欧洲各国的抵制,它们也通过自己的限制性关税对美国进行报复,引发了激烈的关税战。高关税阻碍商品的国际流通,成为导致1929年-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为扭转困境、扩大国际市场,1934年美国先是在国内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然后又与苏联、英国等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贸易协定,将关税降低30%-50%,并将这些协定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国家。这一举措对缓解当时的经济危机起到重要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黄金和外汇储备短缺等诸多问题,为保护各自国内经济,限制进口或实行高关税的贸易保护政策再度盛行,互惠贸易协定再次被当作缓和矛盾的手段。

二战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国际政治学家及经济学家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那种以邻为壑的政策带来了各国政治和经济上的损失,两次大战间隙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导致了经济灾难,也带来了国际性战争。国家间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和政策协调,建立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战争结束后,必须创造出反对经济民族主义和减少贸易管制性限制的国际机制。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订立

为了从整体上解决战后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问题,美国试图从金融、投资、贸易三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在金融方面,1944年7月初,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了有44国参加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即“布雷顿森林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与会各国准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三个国际经济组织:一个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另一个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World Bank),第三个是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以便促成战后各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美国凭借其实力,使与会各国基本上采纳了怀特计划,一致通过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的最后决议书》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两个附件,总称“布雷顿森林协定”。“布雷顿森林会议”和它通过的“布雷顿森林协定”,奠定了战后以美元为支柱的资本主义国际货币体系的基础。

在贸易方面,美国则积极倡导以其互惠贸易协定为框架组建国际贸易组织,以便在多边基础上,通过互减关税权限制日益盛行的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的贸易政策,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1945年,美国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议召开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倡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接受建议,成立了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同年10月,经社理事会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

1947年4月,美、英、中、法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再次召开了国际贸易及就业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同年10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上,与会各国审议并通过了《哈瓦那宪章》(又称《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但美国等国家的立法机构认为该宪章与其国内法相抵触,无法全面实施《宪章》设想,因此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随之夭折。《哈瓦那宪章》虽然没有最终获得包括美国和英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大多数国家希望尽快排除战争时期出现的贸易障碍,早一点实施关税谈判的成果,纠正那些自20世纪30年代初遗留下来的贸易保护措施,因此在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期间,美国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加拿大共8国于1947年11月15日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从而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提前在上述8个国家领土内实施。1948年,又有15个国家签署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因此最终有23个国家同意接受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内容,这23个国家分别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现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前捷克和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现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英国、美国。

1948年1月1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在美、英、法等8国开始生效实施。至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为《关贸总协定》)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表1-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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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在最初有23个缔约国,后发展到100多个,其对外贸易额在世界贸易总额中约占85%。东欧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中国台湾于1950年3月退出了关贸总协定,1986年7月,我国正式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提出了恢复创始缔约国地位的申请。

最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无正式的常设机构,后以“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作为秘书处,设于日内瓦,无任何立法权。最高机构是缔约国全体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休会期间如遇紧急问题则召开特别会议或交临时委员会处理,成立常设委员会。后来,一些重要的缔约国向日内瓦派遣常驻代表,在这个基础上,于1960年产生缔约国家代表理事会,一年举行9次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总协定成为正式的准国际组织。

1979年又设立了一个永久性机构“十八国咨询组”,负责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间的活动,防止干扰多边贸易体制事态的发展。此外还有几个常设的专门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中心”。前者专门研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有关的贸易问题,并提出报告和建议;后者从1968年起由总协定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共管,主要任务为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免费提供有关信息、传授推销技术、训练专门人材等。总协定通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而与联合国进行合作,但它不是联合国所属的专门机构,而是联合国的联系机构。

三、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自成立以来已进行了八轮多边谈判。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举行了八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对世界各国的贸易发展和国际贸易秩序的建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八轮分别为:

(一)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时间:1947年4-10月

地点:瑞士日内瓦

目的:建立国际贸易组织

参加方和谈判主要过程:虽然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设想中途天折,但参加大会的各国代表仍希望就相互减让关税问题进行谈判,并积极落实。在这7个月里,有23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始缔约方(包括中国)参加了谈判,就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23个创始缔约方就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

主要成果:下调关税的承诺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涉及45 000种商品形成关贸总协定的独立部分,即第二条“减让表”部分,使占进口约54%商品的平均关税降低了35%,影响了近100亿美元的世界贸易额。这轮谈判是历史上第一次依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在众多商品项目上达成的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协议,它为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开辟了道路,也成为大规模多边关税谈判的成功范例。第一轮关税减让谈判不仅为关贸总协定的签订作出了保证,而且为今后的关税谈判提供了一种模式,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虽然这次谈判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草签和生效之前举行,但人们仍习惯将其作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二)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时间:1949年4月-10月

地点:法国安纳西

目的: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后来的OECD)的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

参加方和谈判主要过程:这轮谈判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外,又有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共10个国家加入了谈判。

主要成果:第二轮谈判总计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涉及减税商品5 000余项,平均降低关税35%。

(三)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时间:1950年9月-1951年4月

地点:英国托空

目的:讨论当时的西德、南韩以及奥地利、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

参加方和谈判主要过程:由于缔约方增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额已经超过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80%,在关税减让方面,美国与英联邦国家(主要指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谈判进展缓慢。英联邦国家不愿在美国未作出对等减让条件下,放弃彼此间的贸易优惠,使得美国与英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未能达成关税减让协议。

主要成果:此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关税减让协议,涉及商品8 700多项,使占应税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在这轮谈判中,我国台湾当局以中国名义退出关贸总协定。

(四)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时间:1956年1月-5月

地点:瑞士日内瓦

目的:关税减让

参加方和谈判主要过程:共有28个国家和地区参加。此轮谈判的内容仍是关税减让。美国国会认为在前几轮谈判中,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大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在这轮谈判中,美国对进口只给予了9亿美元的关税减让,而其所享受的关税减让约4亿美元。英国在本次谈判中作了较大幅度的让步,以弥补其前两轮的保留,日本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缔约方作了相当大的关税减让。

主要成果:本轮谈判的最终成果是达成了涉及25亿美元贸易额的关税减让,涉及3 000余项关税减让商品、25亿美元的贸易额,使占应税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日本在这一轮谈判中加入了关贸总协定。

(五)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时间:1960年9月-1962年7月

地点:瑞士日内瓦

目的:进一步关税减让

参加方和谈判主要过程:此轮谈判共有45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仍属多边减税谈判。根据1958年美国《贸易协定法》而建议发动本轮谈判的是美国副国务卿C·D·狄龙,故将本轮谈判命名为“狄龙回合”。谈判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自1960年9月至1960年年底,着重对第四轮谈判的相关内容进行再谈判,并就1957年3月25日欧共体创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和共同体农业政策问题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后一阶段于1961年1月开始,就新减让项目及新加入成员的减让项目进行谈判,并因欧共体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而展开了关于关税同盟的谈判。总协定工作组检查了欧共体实施统一对外关税的法律后,决定可按总协定关税同盟条款进行谈判。最后,欧共体统一的关税约束取代了欧共体国别的关税约束,欧共体对由此导致的任何单一国家(包括欧共体以外成员)的收支不平衡都将予以补偿。

主要成果:第五轮谈判涉及4 400多项关税减让商品,涉及49亿美元贸易额,使占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减让的商品数目大约为美国全部出口商品的1/4。据估计,美国由此受惠的商品出口额约达16亿美元,而西欧共同市场6国受惠的商品出口预约为12亿美元。在美国对西欧出口农产品上则未达成减让关税的协议。

(六)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时间:1964年5月-1967年6月

地点:瑞士日内瓦

目的:就所有商品进行谈判,解决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问题

参加方和谈判主要过程:共有54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而实际缔约方在该轮谈判结束时达到了74个。由于此轮谈判是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根据1962年美国《贸易扩大法》提议举行的,故称“肯尼迪回合”。1964年5月起,美国开始与欧共体6国以及总协定的其他成员进行削减关税的谈判。美国提出有关国家各减关税50%的建议,而西欧国家认为如各减关税50%,美国关税仍高于西欧国家,因此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国家多减、低关税国家少减,以缩小双方的关税差距。

主要成果:这轮谈判历时三年多,至1967年7月才勉强达成协议,商定从1968年起的五年内,美国工业品关税平均降低37%,而西欧各国则平均削减35%,涉及关税减让的商品项目合计达60 000项之多,平均降低关税35%。这轮谈判是1973年以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主持的所有谈判中最广泛、最复杂的一次,共有占世界贸易额约75%的54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谈判第一次涉及了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虽然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的定义以及征收这两类税种的要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而滥用总协定第六条的情况时有发生。

缔约方数量增加是这一时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个显著变化,在60年代至70年代,相继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关税问题

即大约有6万种工业制成品平均减税35%,减税超过50%的约有3万多种。1964年减税工业制成品的贸易额约占美国和西欧六国进口总额的70%,减税到1968年1月 1日全部完成。到1972年初,工业品进口平均关税已下降35%,影响400亿美元的商品贸易额。这轮谈判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即总协定第六条的实施细则。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协议。反倾销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由于美欧争执不下,双方只好把各自要保护的商品列入例外清单,不承担减税义务。但肯尼迪回合在工业制成品的减税方面还是取得了比以往历次谈判更大的进展。

2.农产品问题

在谈判中,美国要求农产品同样大幅度减税,并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企图商谈所谓欧洲共同市场中国内生产者与国外生产者分享市场的安排。这实际上是被要求保证美国农产品在欧洲共同市场各国家均有一定的销售份额。这些要求被六国拒绝,结果是只降低了某些农产品的税率,贸易额仅为20亿美元。美国在农产品方面所获不大。

3.非关税壁垒问题

肯尼迪回合提出了过去历次谈判均未涉及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双方相互就这个问题指责对方。西欧对美国海关估价方法中所采用的“美国售价”标准表示强烈不满,也批评了美国的反倾销法。美国对进口商品估价一般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为基础,但对苯类化学品和另外几类商品则以美国的批发价为标准,大大提高了完税价值。西欧要求废除这类非关税壁垒,美国也揭露西欧的这方面问题,例如,在欧洲共同市场内部按马力征收汽车关税(国内税)便是针对美国的,因美国主要生产和出口大马力汽车。又如,欧洲共同市场对进口商品的免税价格,是以较高的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为基础来确定的,从而加重了美国对西欧出口商品的纳税负担。谈判结果是双方都稍作让步,美国允诺废除“美国售价”标准,欧洲共同市场则修改了国内征收汽车税的方法。但非关税壁垒并未消除,双方都在更为巧妙的名目下予以保持并加强。

4.发展中国家问题

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加入,这次谈判明确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是互让关税的问题,而应当是前者对后者的经济发展给予扶助的问题。1965年2月,就在“肯尼迪回合”的谈判进程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新增了一个重要部分,即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清晰地阐明了有关发展中国家指导本国贸易政策的总目标。这一回合还开创了让波兰作为一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先例。

(七)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时间:1973年9月-1979年4月

地点:日本东京

目的:进一步降低关税;废除非关税壁垒或减轻、消除其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和干扰;为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有利条件,稳定其初级产品价格,使这些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实现出口多样化。

参加方和谈判主要过程:10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此轮谈判(含29个非缔约方)。

1973年开始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多边综合贸易谈判,也称“东京回合”或“尼克松回合”谈判(谈判在东京开始,在日内瓦结束。因由美国总统R·M·尼克松倡议故又称“尼克松回合”)。

“肯尼迪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后,国际贸易商品的总体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但贸易障碍并未完全消除。第一,约30%的进口产品仍不受关税减让协议的约束,特别是那些对发展中国家工业进步极为重要的工业品,其关税仍维持在高水平上;第二,依加工程度而定的不断升级的税率,使对加工产品及消费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率大大高于其名义关税率;第三,农产品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增多使贸易保护程度不断提高,而在第六轮多边谈判中农产品贸易又被主要发达国家列于一般降税商品范围之外,从而使农产品出口国受益程度大为降低;第四,非关税壁垒的大量采用和实施严重危及战后建立的多边国际贸易体系。因此,“东京回合”谈判除了继续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外,还将减少非关税措施纳入谈判范围。

“东京回合”部长会议宣言提出了一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史以来范围最广泛、目标最庞大的贸易谈判安排。除缔约方外,“东京回合”还对非缔约方开放。该轮谈判历时5年多。

主要成果:取得的主要成果涉及多个方面,第一,从1980年起8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25%~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第二,禁止工业品补贴,除国防、通讯和部分能源设备外,对各国用竞争性的国际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第三,制定海关评估进口关税的准则,消除歧视性海关估价。

本轮谈判的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 000多亿美元贸易额。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过程和加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职能角度看,“东京回和”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本轮谈判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

“东京回合”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所有问题。农业出口国继续抱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没能解决它们关切的问题;对当时出口汽车实行自动限制的做法也没有结论性意见。类似问题构成了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的威胁。

1.关税减让方面

发达国家之间对所有产品均按同一百分比降低关税,但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仍按逐项商品谈判减让关税,发展中国家则可按最惠国待遇原则享受发达国家的关税减让,而不给予他国以减让。按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关税水平从7%降至4.7%,平均降低3.4%。自1980年1月1日起至1987年1月1日止,减让分8次逐年进行。8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25%,减税方法基本上采取瑞士公式Z=img2(式中Z=减让后的税率;A=所同意的减税系数;X=最初税率),即高关税国家多减、低关税国家少减,从而缩小了各国的关税差距。另外,减税范围包括工业品及部分农产品,关税的减让和约束涉及3 000多亿美元贸易额,约占当时世界贸易额的20%。减让总值相当于进口关税水平下降35%。

2.在非关税壁垒问题上取得了进展

产生了只在少数缔约方之间生效的9项非关税壁垒协议(通常称为守则),它们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政府采购协议、海关估价协议、反倾销协议、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发展中国家可有选择地参加相关协议或守则。

3.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不同待遇

由于“南北关系”问题日益突出,“东京回合”决定成立体制组,研究国际贸易体制问题,主要是“南北关系”中的国际贸易问题。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东京回合”最后同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体系中,确立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不同待遇的原则,包括普遍优惠制下的关税优惠。在地区性或全球性的贸易安排中,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相互提供关税和非关税的优惠待遇,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应当享受特殊待遇等。

(八)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内容见本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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