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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美国代表建议由于该协定生效日期尚不确定,所以提议改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这个原则是通过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体现的。这就使关贸总协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总协定第3条就是国民待遇条款。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关税是关贸总协定允许的唯一保护形式。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在二战即将结束前的1944年7月,由美国总统罗斯福倡导,45个与会国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Bretton Woods)召开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后更名为世界银行)。

二战结束后,作为主战场的欧洲,经济遭受重创,各国为了实现经济重建,纷纷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生产和就业。而大发战胜财的美国由于战争远离本土,经济急剧膨胀而成为战后最强大的国家。为了打破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以便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美国在战后积极推动建立一个全球性国际贸易组织,在国际经济领域专门协调各国间的贸易关系。按照罗斯福总统的设想,在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同时,还需成立一个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组织,以铲除贸易限制和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并取名为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从而使它们在二战后,成为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一金融一贸易”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机构。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在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倡导下如约成立。1945年12月,美国发表了《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法案》,向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提议召开《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并倡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建立国际贸易组织。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了美国的建议,并成立了由19国组成的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

由于当时关税壁垒盛行,建立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需要一段时日,为了尽快解决各国在贸易中的摩擦,1947年4月至10月,包括美、英、法、中、印度等的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世界贸易与就业筹委会,会议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完成《ITO宪章草案》的起草;一部分在“ITO”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双边谈判,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进行《多边关税减让协议》的起草。最后,再把《多边关税减让协议》与《ITO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加以合并,为了把《多边关税减让协议》与各与会国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加以区别,会议将合并后的协议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作为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各国相互处理贸易纠纷的临时性根据,它的主要内容在《ITO宪章草案》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美国代表建议由于该协定生效日期尚不确定,所以提议改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即GATT)。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在日内瓦正式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决定GATT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

后来,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对美国原先的草案作了大量修改,与美国的利益相去甚远,美国国会没有通过,美国政府也就放弃了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努力。其他国家受美国影响也持观望态度,致使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成为泡影。这样,GATT便作为一个临时性的应急协定而一直沿用至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

GATT的宗旨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基本目标,旨在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逐步降低关税并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以达到提高生活水平,加速世界经济发展的目的。

(三)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关贸总协定涉及国际经贸关系的诸多方面,内容繁多,但从其条款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中,以及从1948年总协定的各项活动中,可以看出关贸总协定是建立在下列几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的。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rule of non-discrimination)是关贸总协定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石。在总协定中的第1条“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关税减让表”和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以及其他有关条款中,都反映了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体现的。

(1)最惠国待遇原则。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这个条款要求每一缔约方应该在进出口贸易等方面以同等的条件和方式对待所有其他缔约方,而不应采取歧视待遇。这样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就突破了传统的双边互惠形式而推广到多边互惠形式。

过去,总协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主要在商品进出口贸易方面,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将多边最惠国待遇扩展到服务贸易。“乌拉圭回合”通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现代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规则的多边协议。该协议的基础原则之一就是多边最惠国待遇。该协定规定,各缔约方应立即和无条件对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这就使关贸总协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

(2)国民待遇原则。总协定第3条就是国民待遇条款。该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把国民待遇原则扩展到服务领域。服务贸易谈判参加国在日内瓦进行了初步谈判,就各个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作出承诺。

总之,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都体现了非歧视原则,二者的区别在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使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在一个缔约国的市场上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而国民待遇条款则是使进口产品在一个缔约国的市场上与其国内产品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是关贸总协定允许的唯一保护形式。总协定明确规定缔约国为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主要通过关税的手段,尽量减少非关税措施。目的是使保护的程度有最大的透明度,容易对各国的保护进行比较,以确保各国贸易条件的公平。

关贸总协定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通过举行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在总协定中,关税减让可以分为四种形式:①削减关税并约束削减后的税率水平;②约束现有的关税税率;③最高限约束,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承诺即使提高税率也不超过该特定水平;④对免税待遇加以约束,即承诺税率保持于零。

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谈判是在互惠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自1947年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至1961年结束的第五轮“狄龙回合”,关税减让都是唯一的议题。自“肯尼迪回合”开始,由于关税大幅度削减,关税的保护作用削弱,一些缔约方相继加强了非关税措施,缔约方开始考虑将关税减让谈判与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或减少的谈判并列举行。这一趋势在以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越来越明显。即使如此,关税减让仍然是国际贸易领域中很受重视的课题之一。

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进口的数额加以限制。在非关税壁垒中,数量限制是最为普遍的限制的方式,一般有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配额、禁止进口等。

总协定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中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包含数量限制在内的非关税措施,在“东京回合”第一次被列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专门议题,并达成了《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乌拉圭回合”签订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4.透明度原则

总协定第10条对透明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

透明度原则也有例外。总协定第10条规定,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5.公平贸易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反对出口补贴或减少其他非关税壁垒,以保证公平贸易。

总协定规定,当一国产品以低于国内正常价格或成本价向外国出口时,可视为倾销,这时进口国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来抵制倾销带来的损害。受害国在征收反倾销税时要按总协定的要求遵守非歧视原则,且征税数额不超过出口国倾销价与正常价格之差。

关于出口补贴,总协定认为是一种不公平行为,严禁缔约国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给予出口补贴,如果一缔约国的出口补贴对另一缔约国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可以允许这一进口缔约国对有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反补贴税。如果缔约国大会发现某种补贴对另一个向进口缔约国输出有关产品的缔约国的某一工业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它们也应允许征收反补贴税。

6.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

这也是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仅是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并维持正常贸易关系的基础,而且也是关贸总协定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

互惠并不意味着对等。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之间在关税减让谈判中总体是互惠的,也是对等的;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遵守互惠原则时,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否则,两者之间经济水平的不平等永远得不到改善。这正是发达国家予以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基本理由,也是互惠原则的例外。

(四)GATT的例外条款

当然,总协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一些条款中往往同时规定了正反两方面的相互制约的限制,而且还有许多例外条款。

关贸总协定例外条款主要体现在:①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但是,国际收支改善后,应取消限制。②幼稚工业保护例外。为了建立一个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可以实行进口限制。由缔约方审议批准予以确认的幼稚工业可采取提高关税,实行许可证,临时征收附加税等办法。③保障条款。某一具体的产业由于受到突然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从而造成损害,可以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但该行业有义务进行结构调整。④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国。⑤安全例外。可以为了国家安全禁止火药、武器、毒品、淫秽出版物的进口。⑥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关税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允许在一定限度进行补贴。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普遍优惠等等。

(五)关贸总协定的历史实践

1.制定国际贸易规则

GATT在其1947年的临时期限里建立并完善了一套较完整的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的法律框架,为各成员方制定和调整本国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及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提供了主要依据,素有“国际贸易宪法”之称。目前正在适用的多边贸易规则主要是乌拉圭回合(决定由WTO接管GATT的多边谈判)达成的所谓一揽子框架协议。

2.召集并主持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GATT临时实施的1947年中,规范了国际贸易行为、强化了国际贸易秩序、促进了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体系、缓和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磨擦、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GATT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从货物贸易到移交时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GATT的缔约方不断增多,由开始的23个逐步发展到移交时的128个。

GATT在临时实施的1947年中,共组织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这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使全体缔约方的平均“关税”,从20世纪40年代末的40%左右,下降到90年代末发达国家的4%和发展中国家的13%左右;

第二,使许多“非关税壁垒”受到了约束,排除了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众多障碍

第三,使关贸总协定“管辖范围”不断扩大,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领域,从而解决了一揽子的多边贸易体制问题。

每一轮谈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都有所侧重,第1—6轮是以关税减让为主;第7轮是以削减非关税壁垒为主;第8轮是以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为主(见表13-1)。从第五轮开始多边谈判的时间越拉越长,长达2—8年,而被称为“回合”,如第八轮谈判历经7年多,被称为“乌拉圭回合”,即Uruguay Round。

关贸总协定的前6轮谈判是以关税减让为主的谈判,第七轮以非关税壁垒谈判为主,第八轮以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问题为谈判主题。

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至1993年12月分别在乌拉圭(Uruguay)和日内瓦举行,从开始到最终签署协议(历时7年多),参加这轮谈判的缔约方最初为103个,到谈判结束时缔约方成为117个。这是GATT的最后一轮谈判。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预备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故称“乌拉圭回合”。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内容包括传统议题和新议题:

第一,传统议题,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措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解决争端等。其中的关税减让协议使发达国家缔约方关税的平均税率由5%降到3.4%,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关税的平均税率由12%—13%降到9%左右。

第二,新议题,涉及最终达成的45项协议,形成了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问题的所谓“框架协议”。其中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签署了以下三个协定和做出了一个决定:

在服务贸易方面,签署了《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它提供了对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则,定义了服务贸易的范围,规定了缔约方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原则等。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则,要求缔约方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等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onTrade Related InvestmentMeasures,TRIMS),规定禁止在缔约方境内对于投资实行的某些限制,旨在抵制一些国家假借投资管理而对自由贸易实施限制的行为;

“乌拉圭回合”做出的一个重大决定,就是完成GATT作为一个临时性组织机构的历史使命,将组织的重任移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签署了前面提到的“框架协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EWTO)。

表13-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 103(1986年);117(到1993年年底);**前者为发达国家,后者为发展中国家。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在GATT的八次谈判中,“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效最大,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临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3.调解贸易争端

GATT在47年中对贸易争端调解所起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经GATT调解的约300例案件中,只有1起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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