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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贷款利率下调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除了保有其调剂资金余缺、灵活融通资金的固有功能外,其宏观经济调控的功能愈发显现和重要,因而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金融宏观调控是最为灵敏的国家“相机抉择”手段。

第二节 金融调控法

一、金融调控机制及其特点

金融调控当然意指金融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通过金融体制来调节经济,主要是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杠杆调节货币供给总量和结构,在全社会配置货币资金,进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和增长总量,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活动。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除了保有其调剂资金余缺、灵活融通资金的固有功能外,其宏观经济调控的功能愈发显现和重要,因而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金融宏观调控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国家通过对整个社会货币供应量以及货币资金融通结构等的调节和控制,维护货币资金流通与融通的正常秩序,保障货币供应规模和货币资金融通价格符合经济运行和经济增长合理状况的需要,从而促进和引导国民经济朝着国家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

通常,计划、财政、金融被认为是构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三大基本板块,比较而言,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手段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关键性。金融宏观调控是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最有效的手段。这是由货币信用与社会生产和流通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一方面,社会生产的规模和流通的速度对货币信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货币信用对生产和流通又起能动的反作用,国家可以通过金融工具和金融杠杆调节总需求,而总需求又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产业联系,影响社会的总供给,从而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大体平衡。由于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是任何一个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要达到的总目标,因此,金融宏观调控的上述特点使它处于宏观经济调控总开关的重要地位且无可取代。

2.灵敏性。金融宏观调控是最为灵敏的国家“相机抉择”手段。依据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理论,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国家必须运用灵活的经济政策来积极干预,即通过计划、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或刺激需求、减少供给,或抑制需求、增加供给,即所谓“相机抉择”。与其他干预措施相比,金融干预具有决策及时、反应灵敏、收效迅速等优势和特点。

3.系统性。金融宏观调控是最具系统性、关联性和影响力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一方面,金融宏观调控具有极强的传导效应,一项针对某一产业的货币政策的或宏观调控措施的采用,不仅影响该产业的相关因素,而且会迅速传递到其他产业而产生连锁反应;另一方面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的演进,各国货币政策的自主性趋于弱化,使其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和牵连。因此,金融宏观调控无疑是一种系统性强、关联度大、影响面广的宏观调控手段。

二、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授权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职责。该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与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所谓中央银行,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内负责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管理特定金融事业、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及信用活动的政府职能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央银行的职能通常有三,即发行银行、国家银行、银行的银行。首先,中央银行统一控制管理全国的货币发行,并享有货币发行垄断权,而且发行的货币为国内唯一的法定货币,故称“发行银行”;其次,中央银行代理国库,对政府融通资金,是国家财政支出的最后支持者,故称“国家银行”;再次,中央银行主要以商业银行贷款对象,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具体信贷和结算业务,是最后贷款人故称“银行的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具体职责是: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为执行货币政策而从事法定金融业务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机制

1.货币政策及其目标。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策略的总称。货币政策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外汇政策,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形式。作为一种调节社会总需求间接性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本身并不是法律。但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一项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因此,各国一般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所要实现的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即其宏观调控目标,通常有四,即稳定货币、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各国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其一作为单一目标,也可确定其两个以上作为复合目标。我国选择的是后者,《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对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实现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而须采取的措施或手段。《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依法按收取的存款额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存款准备金与存款额之比为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可以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从而影响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的供应量。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中央银行通过确定和调整基准利率来实现紧缩或者放松银根的目的。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是在贴现基础上的融资行为。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为获取现金通过贴付一定利息的办法将未到期票据转让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再贴现则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贴现业务获得的未到期票据转让给中央银行以获取现金的行为。再贴现手段有两方面的调控作用:一是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影响金融机构准备金和货币供求,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二是通过规定再贴现条件,对资金流向施加影响。

(4)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中央银行买入证券或外汇,意味着向金融体系注入基础货币,相当于增加了货币投放,放松了银根;反之,中央银行卖出有价证券,则意味着基础货币从金融体系流回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回笼,银根收紧,货币供应量减少。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是指中央银行为了对个别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或整个银行体系的某种信用活动进行调控而采用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有价证券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等。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业务及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业务有依法经理国库;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但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也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三、政策性银行法的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特点

政策性银行是由国家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国家社会经济政策或经济意图而经营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基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而设立,是普遍存在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辅助性的金融宏观调控主体。政策性银行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政策性银行由国家单独或者参与出资创办,属于国家的机构。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注册资本均有财政部核拨。

2.政策性银行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不吸收存款。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也有特殊性,即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贷款为基础,同时以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向国内外筹集资金。

3.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为己任。政策性银行实行自担风险,保本经营的原则,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二)政策性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1.政策性工具的职能。政策性银行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按照政府的经济政策意图从事投融资活动,充当政府贯彻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等经济政策的工具。政策性银行作为政府扶植型银行,承担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的使命,以其所控资金向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国家为实现区域经济梯度整合而计划开发的地区提供长期、低利融资。

2.引导投资职能。政策性银行依照政府政策意图对某些产业放款扶持,则反映了政府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从而引导商业银行的投资方向,增强商业银行机构的投资信心。而一旦商业银行参与这些产业投资而形成商业竞争态势,政策性银行即应减少和退出投资,转而扶植其他新的产业,开始新一轮回。

3.补充与完善投资职能。市场机制对投融资的调节是第一位的,但不是万能的。在某些市场主体不愿进入或者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不到有效调节而又有待开发的领域,政策性银行的投融资起着重要的“拾遗补缺”的作用。如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投资回收期长、收益低的项目等进行融资,可以填补投资盲点,实现投资结构以至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4.专业服务与参谋职能。政策性银行一般是专业性银行,在其服务的领域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也可以充当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参谋,以优化金融调控。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种类及运营规则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深化金融改革,组建政策性银行,据此,国家先后组建了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载国家的政策性金融职能。

1.国家开发银行的运营规则。国家开发银行是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向其提供政策性贷款及办理贴息业务的政策性投资开发银行。该行成立于1994年3月17日,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

国家开发银行的设立宗旨是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的改革。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是:①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基金;②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③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④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⑤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⑥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用于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国家开发银行对由其安排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

2.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运营规则。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该行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3.8亿元人民币。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以金融手段支持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尤其是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以促进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是:①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卖方信贷、买方信贷;②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③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④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⑤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⑥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⑦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⑧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⑨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如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规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该行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宗旨是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①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②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③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④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⑤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⑥发行金融债券;⑦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⑧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⑨境外筹资;⑩经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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