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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下调对债券的影响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以债务人的身份筹措资金,借以形成其资金来源的业务。社会所有经济单位的闲置资金和货币收支都离不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因此,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联系社会各界,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进行监督的主要渠道。在我国,不仅商业银行经营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机构除国家规定不准经营活期存款的大都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含义及作用

(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含义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以债务人的身份筹措资金,借以形成其资金来源的业务。商业银行负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负债是指银行自有资本金之外的一切资金来源;狭义负债则只包括银行存款、借款等非资本性债务。本章以狭义负债为研究对象。

(二)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作用

1.负债是商业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先决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首先表现为“借者的集中”,即通过负债业务广泛地筹集资金,然后才可能成为“贷者的集中”,即通过资产业务有效地运用资金,因此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资产业务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因为信用中介将借者和贷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也为商业银行开拓和发展中间业务及其他业务创造了条件。

2.负债是保持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手段

所谓商业银行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保持随时能以适当的价格取得可用资金的能力,以便随时应付提存、贷款、投资及其他支付的需要。商业银行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适当价格取得可用资金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实行资产变现,二是通过负债筹得资金。从实际情况看,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其贷款尤其是中长期贷款的比重上升很快,导致其资产的流动性不断下降。因此,商业银行已越来越注重从负债方面来提高其整体经营的流动性。

3.负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把社会各方面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股巨大的资金力量,能在社会资金存量不变的情况下,扩大社会生产资金总量。据统计,至2006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以储蓄存款形式聚集的城乡居民的闲置资金已近16万亿元人民币,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4.负债是商业银行同社会各界联系的主要渠道

社会所有经济单位的闲置资金和货币收支都离不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市场的资金流动方向,企业的经营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居民的货币收支,每时每刻都反映在银行的账面上。因此,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联系社会各界,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进行监督的主要渠道。

二、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构成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

存款是存款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按约定时间或随时支取的一种信用行为。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分为传统存款业务和创新存款业务。

1.商业银行传统存款业务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指可由存款人随时存取或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前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的客户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款项,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终端机或其他电传手段等。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信用卡、商业零售均通过活期存款账户进行,国外又把活期存款账户称为交易账户。在各种取款方式中,最传统的是支票提取,因此活期存款又称为支票存款。

在国外,活期存款传统上只能由商业银行经营,是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但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目前在西方国家,储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经营。国外对活期存款原则上不支付利息,有的国家还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即使支付利息的国家,利息也很低。但对客户来说,由于活期存款存取自由、结算方便,还可享受银行的透支和各种优惠,活期存款仍是西方国家客户的首选。在我国,不仅商业银行经营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机构除国家规定不准经营活期存款的大都办理该项业务。我国活期存款主要来自于企业和单位存款,并且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客户和银行预先约定存款期限并获得一定利息的存款。存款期限是固定的,在美国最短为7天,一般短则3个月或6个月不等,长则5年或10年不等;在我国通常为3个月、6个月、1年、3年、5年等。定期存款利息随存款期限的长短而高低不等,但都要高于活期存款利息。传统的定期存款要凭银行签发的定期存单提取,银行根据存单计算应付本息。

定期存款原则上要到期才能提取,客户如要提前提取,则会损失一些利息,或向银行支付罚息。西方国家对提前支取的客户罚息较高,如美国对7~31天的定期存款提前取款者的处罚金额占提前取款应得利息的大部分;对32天至1年的存款提前支取的罚金至少相当于1个月的利息。我国没有对定期存款提前取款的罚款规定,过去是按原存单计付利息,但要扣除提前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现在则全部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扣除提前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对于到期未提取的存单,国外按惯例不对过期时段支付利息,我国目前则以活期存款利率对过期时段计息。持有到期存单的客户要求续存时,银行通常要签发新的存单。

定期存款的客户主要是各种营利的和非营利的法人。对客户来讲,定期存款具有利率高、风险小、收益稳定等优点。虽然它有不能提前支取和限制转账结算等不便,但客户可以以存单作质押取得银行贷款,因而是一种较好的投资理财方式。对商业银行而言,定期存款在灵活性、方便性、资本成本和派生存款的能力等方面不如活期存款,但却可以为银行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较高的资金收益,且营业成本较低,因而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有特殊意义。

【知识拓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代理人应出示本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客户出示其身份证件,认真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户的,应当将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全部登记。不出示身份证件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3)储蓄存款

关于储蓄存款的含义,国内外存在明显的差异。美国将储蓄存款定义为存款者不必按照存款契约的要求,而是按照存款机构所要求的任何时间,在实际提取日前7天以上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提款的一种账户。在美国,居民个人、企业、政府都可以合法地持有储蓄存单。而我国的储蓄存款仅指居民个人存款,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的存款都不称储蓄存款,而称活期或定期存款,公款私存被视为违法行为。我国的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两类。

活期储蓄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款期限,客户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在现实中,活期储蓄存款1元起存,客户凭存折或银行卡及预留密码即可通过银行柜台或自动终端机等设备随时存取。

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在银行开立账户时约定存款期限,一次或分次(在约定期限内)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分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方式。银行对提前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处理方式与对定期存款的处理办法相同。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储蓄存款又可分为以下七种。

(1)整存整取:是指开户时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整笔支取本息的储蓄方式。该种业务规定人民币50元起存(外汇的起存额为等值人民币100元的外汇),存期分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等档次。

(2)零存整取: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每月存入固定金额(由客户自定),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个人储蓄方式。

(3)整存零取:是指在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一次存入,固定期限分次支取本金,到期结清时一次支取利息的一种个人储蓄方式。

(4)存本取息: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整笔一次存入本金,按固定利率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的一种个人储蓄方式。存期为1年、3年和5年等。一般是5000元起存,可在存期内按约定的支取限额多次支取任意金额的利息。利息按开户日的挂牌利率计算;到期未支取的部分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5)个人通知储蓄存款:是指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事先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的一种个人储蓄方式。5万元起存,一次存入,可分次或一次支取。

(6)定活两便存款:指开户时不必约定存期,银行根据客户存款的实际存期按规定计息,可随时支取的一种个人储蓄方式。50元起存,利息按支取日同期限的定期整存整取利率打6折计息。

(7)教育储蓄存款:是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开办的储蓄。储蓄对象为小学四年级(含)以上的在校生,存期包括1年、3年、6年三档,50元起存,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到期客户凭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性支取本息,可享受利息所得免税优惠。

【知识拓展】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结算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我国活期存款的计息时间、计息方式、计息金额做了规定。

1.计息时间

《通知》规定,从2005年9月21日起对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2.计息方式

《通知》中为银行提供了“积数计息”和“逐笔计息”两种计息方式。当前,大多数银行选择“积数计息”方式,其计算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式中,   累计计息积数=存款每日余额合计数

日利率(‰0)=年利率(%)/360

2.商业银行创新存款业务

1)活期存款工具创新

(1)可转让支付命令(negotiable order of withdrawal,NOW)账户是商业银行针对个人、非营利机构开立的支付利息的支票账户,也称付息的活期存款,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家互助储蓄银行于1970年创办,并很快得到推广。该账户的特点:一是以支付命令取代了支票,既可以用来提款,也可经背书后转让,非常方便;二是可以按平均余额支付利息,为客户带来收益;三是该账户仅限于个人和非营利机构。

(2)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super NOW)账户始办于1985年,是一种利率较高的存款账户,是NOW账户的延伸。该账户特点的是:法定开户金额和平均余额为2500美元。

2)定期存款工具创新

(1)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按某一固定期限和一定利息率存入银行的资金可在市场上流通的票证,由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于20世纪70年代创办。其特点是面额大、利率较高、存期较短(7天至1年)、以无记名方式发行、可在二级市场转让流通,因此该金融产品创立后,得到客户欢迎和迅速推广。

(2)自动转账服务账户(ATS)由美国商业银行于1978年推出。它允许客户在其开户行同时开立储蓄账户(定期)和活期存款两个账户,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始终保持1美元,但存户可开出超出1美元的支票;银行收到存户的支票需要付款时,可将支付款项从储蓄账户转到活期存款账户上自动转账,以便及时支付支票上的款项。

3)储蓄存款工具创新

(1)零续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多次存入,期限在半年以上5年以内的储蓄存款。这一业务对收入较高而又不稳定的客户有吸引力。

(2)联立定期储蓄把整存整取和零存整取、定期与活期的优点巧妙结合,即在一本存折上有多笔定期存款,每笔存款规定最低限额,但不规定每次存入的期限,每到年末,银行自动将存满1年的存款汇成一个大数,对存期满1年的存款,客户可一次或多次支取。这一业务,对客户而言,十分便于将资金化零为整,增加收益;对银行而言,可形成较大的资金来源。

(3)股金汇票账户是由美国贷款协会于1974年首创的兼具储蓄和支票功能账户的一种账户。客户将资金存入股金汇票账户后,如不支付或提现,则可获得利息收入;需要支付或提现时,则可开出支付命令(支票),通知银行付款。这一账户既方便灵活,又有利息收入,还可规避利率管制。

(二)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业务

1.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商业银行之间或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其具体形式有同业拆借、转贴现、转抵债等。

(1)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临时性调剂资金头寸和日常性资金周转。该业务无需抵押或担保,融资过程简单,期限为隔日或7天,一般不超过1个月,少数接近或达1年。同业拆借利率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或其他有关因素协商决定。一般而言,同业拆借利率就是银行获取资金的市场成本,因此被看做整个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在国际上,由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在全球货币市场的重要地位,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就成了国际货币市场同业拆借业务的基准利率。在我国,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被看成我国短期资金市场的基准利率。

(2)转贴现:是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将已承兑贴现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在二级市场转售给其他商业银行,以取得资金融通的行为。转贴现率由买卖双方根据贴现率、再贴现率协商确定。

(3)转抵债:是商业银行为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将其发放抵押贷款时所获得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作再次抵押,向其他同业机构申请抵押借款的行为。转抵押时,转抵押人必须对转抵押品拥有抵押物权。转抵押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2.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在通过其他方式难以筹措到足够资金时,可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是商业银行筹资行为的最后选择,故将中央银行称为“最后贷款人”。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形式。

(1)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凭取得的已承兑贴现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以获得资金的行为。在票据流通发达的国家,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主要形式。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经济票据化的水平正逐步提高,银行的再贴现业务也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已达到了一定规模。因为再贴现率不是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的,而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所以再贴现除了发挥融通资金的作用外,还是中央银行实施其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对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规模、调控货币供应量、确保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有重要作用。

(2)再贷款:是商业银行为了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而向中央银行采取的直接借款形式。我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有年度性再贷款、季节性再贷款和日拆性再贷款等具体形式。现阶段,再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主要形式。随着经济票据化程度的提高,再贴现将逐步取代再贷款,作为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融资的主要形式。

3.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是指商业银行为了较顺利地获得资金来源,在出售金融证券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售证券,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交易方式。在国外,回购协议期限通常只有1个交易日或几天,而在我国则规定可以长达3个月。协议签订后由银行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以换取即时可用资金;协议期满后,再以即时可用资金作相互交易。回购价格有两种:一种是证券售出与购回为同一价格;另一种是回购价高于出售价,其差额为投资者的收益。

4.出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负债证券化的产物。在国外,该金融产品由大银行直接出售,成为商业银行通过短期债券筹集资金的重要形式;在我国,1986年交通银行首先引入了这一业务,但由于还没有形成定期存单转让市场,“可转让”这一主要特征不能体现,业务推展较缓慢。

5.发行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是美国大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短期融资票据,其期限从三四天至9个月不等。但美国的联邦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出售商业票据,于是商业银行就通过其附属公司发行商业票据,然后再将资金贷给银行使用。

6.欧洲货币市场筹款

欧洲货币市场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是以欧洲美元为主要借贷工具的离岸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吸引力。首先,这是一个开放的国际市场,它不受任何国家政府的利率管制和税收管制,借款条件灵活。其次,该市场存款利率相对较高,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存差利率小,对存款人和贷款人都有吸引力。最后,资金调度灵活、手续简便、业务方式主要凭信用,利率由交易双方根据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商定。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利差,从欧洲货币市场筹措到必要的资金。

(三)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有一般性金融债券、资本性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三种。

1.一般性金融债券

一般性金融债券是银行为长期贷款与投资筹措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

按债券有无担保,一般性金融债券可分为担保债券与信用债券。

担保债券包括由第三方担保的债券和以发行者的财产为抵押的抵押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是完全以发行者自身信用作担保发行的债券,即无担保债券。实力雄厚的大型商业银行(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发行的均是信用债券。今后随着我国合作性、民间性中小银行的发展,担保性金融债券必将会提上议事日程。

2)按利率可否变动划分

按利率可否变动,一般性金融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是指在债券期限内利率固定,持券人定期取得固定利息,到期收回本金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在债券期限内,根据事先约定的时间间隔,按某一选定的市场利率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券。

3)按付息方式的不同划分

按付息方式不同,一般性金融债券可分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和付息债券。

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是指期限在5年以内,利率固定,发行银行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的债券。付息债券是指期限在5年以上,在债券期限内每隔一定时间(半年或1年)支付一次利息的金融债券。付息债券的券面上通常附有每次付息的息票,银行每支付一次利息就剪掉一张息票,故又称剪息票债券。

4)按债券发行的价格、期限、利率等综合情况划分

按债券发行的价格、期限、利率等综合情况的差异,一般性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债券、累进利率债券和贴现债券。

普通债券是定期存单式债券。该债券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利率固定,平价发行,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累进利率债券的期限不定,其利率与期限挂钩。该债券期限通常为3~5年。持券人可在持有满1年后至到期这一期间的任何时间到银行要求兑付,利率采用累进制计息,即把债券的持有期分为几个时间等级,每一时间等级采用不同的利率计付利息,持有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贴现债券亦称贴水债券,是指银行在一定时间和期限内按一定的贴现率以低于债券面额的价格折价发行的债券。该债券不附息票,到期一次还本。

2.资本性金融债券

资本性金融债券是银行为补充其资本金而发行的债券,包括资本债券与资本票据。该债券对银行收益与资产分配的要求权优于普通股和优先股,仅次于银行存款客户与其他债权人。《巴塞尔协议》将此类债券归集于银行附属资本。

3.国际金融债券

国际金融债券是指债券发行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金融债券,不仅包含了上述所有债券品种,而且内容更加广泛。这里仅从市场和货币的角度简要介绍其中的几种。

(1)外国金融债券:是指债券发行银行通过外国金融市场所在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金融债券。其特点是:债券发行银行在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一个国家。如我国的银行通过日本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日本东京金融市场发行的日元债券,即为外国金融债券。

(2)欧洲金融债券:是指债券发行银行通过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的国家发行并推销的债券。其特点为:债券发行银行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发行市场在另一个国家,而债券面值货币则属于第三国。如我国银行在伦敦金融市场发行的美元债券(称欧洲美元债券)或在法兰克福金融市场发行的日元债券(称欧洲日元债券)。

(3)平行金融债券:是指发行银行为筹措一笔款项,同时在几个国家发行的债券,且债券面额分别以各投资国的货币标价,各债券的筹资条件和利率基本相同。这实际是一家银行同时在不同国家的市场发行的几笔外国债券。

【知识拓展】

我国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概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与深入,我国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也开始以金融债券作为筹资的工具。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第一次在日本东京证券市场以私募形式发行了100亿日元的外国金融债券。1984年,中国银行首次正式进入日本证券市场,由日本野村控股公司为认购总干事,日本兴业银行为主要信托银行,以“AAA”级的信誉公开发行了150亿日元的武士债券。

从1985年开始,各家大银行首次在国内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此后金融债券成为一种特殊的筹资工具陆续发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此法于2003年修正)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至此,我国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有了法律依据,并成为筹集中长期资金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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