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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个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转入经销商账户。②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信贷部门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经办行应当督促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车发票、行车证复印件及各种缴费凭证交给经办行。

第二节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个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其特点是定点选购、自筹首期、先存后贷、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一、汽车消费贷款中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有足够代偿能力,或者可以提供有效的抵押物、质押物以及第三方保证担保;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的规定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购车款的80%;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的,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借款人以第三方(银行、保险公司除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最高额可达到购车款的60%。

(二)贷款期限的规定

自然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对营运性车辆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个人客户,贷款期限可延长至8年。

(三)贷款利率的规定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具体利率水平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

三、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相关规定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其具体规定如下。

(1)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2)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3)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5)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特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6)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和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7)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四、汽车消费贷款的违约与处置

汽车消费贷款的违约与处置的基本规定如下。

(1)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应加收利息,对未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2)贷款本息逾期1个月以内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还款。逾期1个月以上的,经办人应了解逾期原因,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借款人在未来几期内不能正常还款,但经恢复后仍有能力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经办行可以与借款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或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正常还款期内拖欠的贷款本息后,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借款人恶意拖欠还款或已无还款能力,实行抵押方式的,经办行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协议不成的,经办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质押方式的,经办行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实行保证方式的,经办行应当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办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经指出,仍未纠正;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借款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又无法落实新的担保;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不提供新的相应担保的。

五、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

借款人填写《消费贷款申请书》,向贷款行正式提出借款申请,经办人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自然人)》。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收入证明、出租车经营指标等。

(4)与贷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直客式贷款无需提供)。

(5)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6)储蓄专柜开出的购车首期存款证明(存折)。

(7)其他材料。

从借款人提出申请到经办行正式受理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之内。

(二)贷款调查

1.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

经办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材料的真实性、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

审查内容如下: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核实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吻合,材料之间是否一致;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核实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他相关情况。

2.形成贷款意见

(1)经办人员调查后,对拟提供贷款的,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担保方式等事项。

(2)直接在贷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上提出贷款意见。

(3)经办人员提出贷款意见或撰写好调查审批报告后,连同借款人申请材料送审批部门审批。

(三)贷款审批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担保及保险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四)贷款发放

1.“间客式”贷款的发放

(1)签订合同。办理签订合同手续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经办行在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预填汽车消费贷款转存凭证,法人借款人预填转账支票,用于贷款的支用。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转入经销商账户。

②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信贷部门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经办行应当督促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车发票、行车证复印件及各种缴费凭证交给经办行。

③借款人为出租汽车公司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应当限制其在借款期间将所购车辆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以防产生纠纷。

(2)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后,与借款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如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未开办车辆抵押登记业务,经办行不得接受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

②对于以可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质押的,应及时向出租汽车营运管理部门登记。

③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依照《信贷担保》有关抵押、质押登记内容进行登记。

(3)保险。办理保险手续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窃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为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行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

②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③经办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立专门的赔款账户。抵押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所有款项进入该账户,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还款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款项的用途(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借款人)。

④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依照《信贷担保》有关抵押、质押保险内容进行保险。

⑤抵押物、质押物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4)提款。办理提款手续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贷款发放前,应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并将质物、权利凭证、购车发票和保单等移交经办行保管。

②发放贷款:借款人采取专项支取方式,根据其预先填制的贷转存凭证和合同约定,委托经办行按约定时间,将借款一次转入特约汽车经销商结算账户中。

2.“直客式”贷款的发放

(1)经办行与借款人约定购车时间,协助借款人选择汽车经销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发放到账后,经办行客户经理持银行进账单(全额购车款)陪同借款人到经销商处购车,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上牌及抵押登记手续,最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手续。贷款车辆的购车发票、保险单据、抵押登记证书、合同公证证书由经办行收齐后,按重要凭证管理规定入库管理。在贷款发放到账以前,借款人必须在贷款行推荐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综合保险”。

(2)信贷部门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有效支款期一般规定为1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经办行应当要求借款人预填汽车消费贷款转存凭证(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转存凭证格式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相同)。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划入经销商账户。如保险公司同意开办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借款人应当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3)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行在借款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五)贷款回收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偿还采取等额还款或按月、按季等额偿还本金,按月或按季支付利息。

(2)贷款的偿还可以采取用信用卡或储蓄卡(折)结算的方式。经办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与借款人同时签订《转账还贷委托划款协议》,并为其办理信用卡或储蓄卡(折)。借款人只需在还款日(贷款扣划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本金额存入信用卡或储蓄卡(折),由经办行在还款日集中划收。

(3)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应提前1个月通知贷款银行,并征得贷款银行同意。

(4)借款本息偿还完毕,《借款合同》自行终止。经办行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证明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专栏4-8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节选——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2)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4)个人信用良好。

(5)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1)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2)贷款担保情况。

(3)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4)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2)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3)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及购车用途。

(4)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5)贷款催收记录。

(6)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资料来源:《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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