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当代中国的权利保障事业

当代中国的权利保障事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当代中国的权利保障事业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与权利保障事业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同时,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了防止人权受到侵害,中国注重完善权利救济制度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第五节 当代中国的权利保障事业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与权利保障事业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中国进行法治建设的初衷并不仅仅是为了对“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混乱“拨乱反正”,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且是通过法律保障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肆意践踏的人权和人的尊严。1978年12月,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宪法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

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路,中国开始了权利制度化、法律化的新阶段。1982年宪法改变过去在“国家机构”章节之后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在总纲之后规定基本权利。依照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以及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等。同时,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依照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其他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等。

以前中国的法律思想和实践总是重视和保护社会利益。尽管也明确地表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当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往往要求个人权利牺牲给社会利益。随着法治建设实践的推进,现在向保护个人权益倾斜。从目前的态势来看,法治实践在努力寻求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第18条至31条修正案,明显地强调了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其中主要条款可以列举如下:(1)第20条修正案,即《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第22条修正案,即《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第24条修正案,即《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的变化,就如同一个标尺,说明了法治本位的逐渐变化。1982年《宪法》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原规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经过了1988年第1条修正案、1999年第16条修正案、2004年第21条修正案的三次修改后,最后形成了这样一种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由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到“重要组成部分”地位的变化,对它的态度由“指导、帮助和监督”到首先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其次是“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变化,说明了法治本位的悄悄变化。

一系列的法律承认和保障公民各个方面的权利,以落实宪法的规定。除了立法之外,执法、司法在社会生活领域中也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例如有两种制度的变化非常值得关注。收容审查制度是一种授权公安机关羁押怀疑有犯罪行为、然而没有足够证据加以逮捕的有关人员的制度。这一制度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被废除。收容遣送制度是一种授权有关民政、公安机关强制性地收容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并遣送原籍的制度。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除了原来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但是,劳动教养制度仍在继续执行着。这种制度作为一种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规定可以对扰乱社会秩序、但是不够刑事处分的有关人员实行1至3年的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

法治建设推动人权保障事业,反过来,人权保障事业也推动法治建设。为了更广泛、更有力地保障人权,中国制定了新的法律,并修改了旧的法律。为了使人权规定得到落实,中国加强了执法和司法建设,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为了防止人权受到侵害,中国注重完善权利救济制度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人权建设与法治建设相伴随。

中国选择法治方略、进行法治建设的初衷,并不仅是为了完善一套形式性的法律制度,以建立稳定、统一、整齐的社会秩序,而且是为了推进民主和人权保障事业。民主和人权不仅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而且是法治的发展动力。二十年来法治建设的历史表明,只有认真对待民主和人权,才能认真对待法律,才能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不仅是通过完善一套形式性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而且是通过这套制度以推进国家生活中的民主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人权建设,不仅要加强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而且要把法律制度建立在不断扩大的民主和人权基础之上,为人们所认可、接受和满意。

【作业题】

1.举例说明权利、义务、权力的含义。

2.简述权利、义务、权力的结构。

3.什么是人权?

4.谈谈如何认真对待权利。

5.不定项选择题(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

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进一步的思考】耶林和他的《为权利而斗争》

1818年8月22日,耶林出生于德国北部城镇奥里希的一个法律世家,其父格奥尔格·阿尔布莱希特·耶林是当地著名律师。耶林从1836年在海德堡开始其法律学习生涯,先后到过慕尼黑、哥廷根,最后于1838年旅居到了柏林,1842年,他在柏林大学以“关于遗产占有人的‘论遗产占有’”为博士论文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他在柏林大学担任法律系的编外讲师,教授罗马法,随后,又历任巴塞尔、罗斯托克、基尔、吉森各大学的教授。1868年,耶林接受了奥匈帝国维也纳大学罗马法教授的讲席,在这四年之间,他的讲课堂堂爆满,听众中不仅包括固定的学生,而且还包括许多慕名而来的社会各界人士,甚至政府上层官员。耶林交游广泛,热爱艺术、音乐,于是他成为法律界、政界以及艺术、社交界极受欢迎的人士。由于耶林对奥匈帝国法律教育的贡献,奥匈帝国授予耶林一个世袭的贵族爵位,这是过去在德、奥上层社会中极少数非因政治或军事贡献,而是因学术成就——尤其是法学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成就,被授予爵位的例子。为了逃避逐渐令人厌倦的社交活动以及过重的教学压力,耶林于1872年返回德国并进入哥廷根大学,在那里生活任教直至1892年8月6日去世。

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其中,最具有社会影响的是他的《为权利而斗争》。意大利著名作家卡尔维诺曾这样定义经典作品:“一部经典作品是一本每次重读都好像初读那样带来发现的书,是一本即使我们初读也好像是在重温我们以前读过的东西的书,是一本从不会耗尽它要向读者说的一切东西的书。”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正是这样一篇经典文字,我们在此不作片断性的引述,留给读者自己阅读和品味该佳作,并思考“为权利而斗争”在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

【本章阅读篇目】

1.〔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一章。

2.〔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七、十三章。

3.〔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4.耶林:《为权利而斗争》,http://www.gongfa.com/yelinquanlidouzheng.htm。

5.张光杰、徐品飞:“人权是什么——三种解释和一个回答”,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注释】

[1]〔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5页。

[2]摘自高鸿钧:“走出混沌——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调查”,《工人日报》1998年10月29日第6版。

[3]摘自上官丕亮:“关于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报告”,苏州大学学报特刊《东吴法学》2003年号。

[4]摘自江必新:“从臣民到公民的历程——从行政诉讼看公民权利的发展”,《工人日报》1998年10月29日第6版。

[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4、146、39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