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小额诉讼当事人保障权利

小额诉讼当事人保障权利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此类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如果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按照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法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其他组织则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等。

二、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当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作为一方当事人时,称为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比如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诉讼,必须合并作为一个案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或者一般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此类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三、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又称群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者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下两种情况:

1.选定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集团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而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四、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具有如下特征:①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③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利益。

就第三人对案件的诉讼标的有无独立的请求权,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前者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全部或者一部分权利而参加到案件诉讼中的人。后者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主张自己有独立的权利,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五、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一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须记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以及收受给付,还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经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这些行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的特别授权的,只能视为一般授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