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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民事诉讼,并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没有影响。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是民事抗诉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民事诉讼,并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享有民事审判权,有权对诉讼中的实体事项、程序事项进行判断,有权主持、指挥诉讼的进程。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主体。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当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可分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他们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的作用。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他们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果。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诉讼参加人以外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没有影响。

(四)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第21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可见,人民检察院有权参加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主体不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一致。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具有统一性,它们统一于民事审判权,同时又是民事审判权的两种表现形式。

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权利的实质,就是行使民事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相比,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权利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当事人既可以本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而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行使权利。其二,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人民法院不得放弃或者处分诉讼权利,否则就是失职。

人民法院承担的诉讼义务有两种:一种是审判性义务,即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民事案件的义务,这种义务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权利。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条法律规范一方面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权利。另一种是保障性义务,即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为了落实当事人的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该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义务,都属于保障性义务。

(二)当事人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等等。上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纯粹的程序上的权利,其内容仅与诉讼程序相关,例如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其所针对的仅是回避这个程序问题;另一类是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例如提起上诉的权利,它所针对的不仅是能否启动第二审程序这个程序问题,还有能否保护实体权利这个实体问题。

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承担法定的诉讼义务,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这些义务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相互对应。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方面享有诉讼权利,例如,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他们对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例如,证人有如实作证义务,勘验人有义务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等等。

(四)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是民事抗诉权。民事抗诉权就其本质而言,属于法律监督权的一个方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有义务受理。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参加再审案件的审理,提出自己的抗诉意见。同民事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也具有不可处分、独立行使的特征。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义务是依法行使抗诉权,遵守诉讼秩序,等等。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丰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个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客体也不尽一致。

(一)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向人民法院应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他们共同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事实问题,即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另一个是法律问题,即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是否合法作出判断。

(二)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与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案件的事实,或者提供语言翻译。不论是证明,还是翻译,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都不是实体权利请求,而只是案件事实。

(三)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参加民事诉讼,抗诉需具备法定的事由,这些事由可能是生效裁判在事实、程序和法律方面的错误,也可能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核心、焦点问题也正是原生效裁判是否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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