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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诉讼代表人是单位的代言人,而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受判决的约束,其一经委派便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

诉讼代表人是单位的代言人,而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受判决的约束,其一经委派便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诉讼代表人一经单位委派后便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参与刑事诉讼,不受单位其他人员的干扰,其诉讼行为应视为单位意志的体现,如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应视为犯罪嫌疑单位的供述和辩解;其检举揭发应视为单位的立功情节等;(2)诉讼代表人有权行使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如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1条对此也作了规定,这是诉讼代表人独立性的突出表现;(3)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

诉讼代表人的独立性还体现在其必须承担独立于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之外的诉讼义务:(1)接受公安司法人员的依法询问、如实陈述单位的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情况;(2)依法出庭,协助或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3)遵守诉讼秩序、保守秘密;(4)不得毁灭、伪造、隐匿证据或与自然人被告及单位的其他人员串通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5)诉讼代表人有义务承担一定的强制措施,对接到出庭通知而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拘传;(6)代表单位接受并执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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