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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承拖方的主要权利1.拖航费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拖方完成约定拖航服务后,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拖航费。通过免责条款来确定免责权是海上拖航合同中,尤其是标准合同采用的惯例。如果因上述事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承拖方应当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承拖方的主要权利

1.拖航费请求权

海上拖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拖方完成约定拖航服务后,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拖航费。在海上拖航合同中承运方通过约定拖航费的计算和支付方法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一般支付的方式有分期支付和总括支付。分期支付是通过完成合同中重要的环节来收取费用,例如在合同签字、起拖、到达目的港或其他重要的环节时分别支付。总括支付则是选择在合同生效时要求被拖方全额支付拖航费用。日租型的拖轮租金按照双方约定的日租率来计算,通常拖轮所有人在签订拖航合同时向承租人预收约定的数额,然后自起租之日起承租人按照日租率预付30天租金一次,拖航终了两周内,按照合同条款结算。

2.留置权

我国《海商法》第161条规定,对于不按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其他合理费用包括滞期费、承拖方为被拖方垫付的款项等。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是被拖方应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而没有支付,且占有或实际控制被拖物。如承拖方已交付了被拖物,即等于放弃了其留置权。该留置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而被拖方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时才能行使。

3.合理绕航权

承拖方在实施拖航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合理的航线来尽快完成拖航的义务,但是在出现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命和财产的时候,有权进行合理的绕航。

4.免责权

承拖方在完成拖航合同中,造成了被拖方损失的时候,承拖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减轻、限制或者免除其可能承担的责任。通过免责条款来确定免责权是海上拖航合同中,尤其是标准合同采用的惯例。例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运协会拖航合同规定,即使拖轮船东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有违约、疏忽及其他的过失,拖轮船东仍然对以下情况免责:

(1)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被拖物的灭失或损害;

(2)由于与被拖物接触或者被拖物阻碍承拖方而使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害;

(3)由于上述损失而使被拖方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

(4)由于被拖物移位、照明或设标而支付的费用,或预防或消除被拖物造成的污染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5)因承拖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后果。

对此,各国的立法态度不尽相同,英国法对免责条款态度宽松,但是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以承拖方未对拖航合同本身根本违约为前提,即一旦承拖方根本违约在先,则不享有免责权。大陆法系则态度严厉,尤其是对滥用免责条款、权利扩张的情形。

我国《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此条仅在合同没有相关规定时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二)承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

承拖方在拖航合同中的首要义务是提供满足拖航条件即适航和适拖的拖轮的拖轮,我国《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对于拖轮的要求在于船体紧密、强固,拥有充足的动力和良好的设备,能够应对、抵御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能够适合拖航;对于拖轮的船员,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人数足额;对于需要的其他拖航设备和供应品,要求配备完整,使拖轮具有合同中约定的应对拖航中可以预见的各种风险的能力,比如配备备用的拖缆,以应对拖航时可能出现的索具断裂等常见的情况。

拖轮适航、适拖的时间界定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通常,起拖当时是指准备起拖作业之时至拖轮主机发动,并挂妥主拖揽时为止;同时承托方应当具备已通过相应机构的适拖验证的合格证明。拖轮船长应在起拖前双方约定的若干小时(如21小时)内向被拖方或其代理人提交准备完毕的通知。依“NIPPON TOW”第7条的规定,如拖轮未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前做好准备,则被拖方有权解除合同。

2.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和拖带航行的安全

被拖物没有自航能力,主要依靠拖轮作业完成航行。承拖方在拖航过程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将被拖物安全拖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承拖方负责指挥拖航作业,处理拖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在拖航过程中,拖缆发生断裂,拖船与被拖物发生了脱离,承拖方的拖船应在现场继续进行补救。对于属于合同规定的海上拖航服务范围内的救助,承拖方不得要求被拖方给予救助报酬。除免责事由外,承拖方对于拖航作业中因自身的过失、过错而发生的事故应当承担责任。这要求承托方在负责拖航时应当谨慎、合理,具备相关的经验和资质。

3.承担与拖轮有关的费用

在海上拖航的过程中,通常承拖方应当承担与拖轮有关的费用,例如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拖轮的保险费、燃料费、领航费、港口费、税收等。如果因上述事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承拖方应当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将被拖物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

承拖方履行拖航合同义务完毕的标志是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通常应当将被拖物拖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我国《海商法》第16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这一特别规定是依据特殊情况对合同义务的合理变通。

二、被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被拖方的主要权利

请求承拖方拖航的权利。被拖方通过支付拖航费,获得了请求承托人拖航的权利,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要求承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起拖,尽快、合理地到达,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保证被拖物安全、及时地到达预定地点。

(二)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1.被拖方应提供适拖的被拖物

我国《海商法》第157条对被拖方的此项义务给出了规定,被拖方在起拖前或者起拖当时,应当向承拖方提供被拖物的实际情况,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的状态,向承拖方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被拖物的适拖是被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通常在海上标准合同中,是要求被拖方对于被拖物的明示保证的条款。被拖物是否有油类品泄漏、是否已经搁浅、是否具备适拖的证书等,将影响承拖方的应对准备和前期工作的完成,因此而产生的滞期费增加会对拖航费用的确定产生影响。同时,被拖物是否适拖将会对承运人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如果在拖航过程中发生了被拖物事故损失,若承拖方能够证明被拖物不适拖或被拖方未如实说明情况,承拖方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2.保证港口安全

保证港口安全是指被拖方应保证起拖港、与拖航合同有关或应被拖方的请求拖轮需挂靠的中间港和目的港,对拖轮的进港、操作、停泊和出港及在潮汐所有阶段永远漂浮等方面的安全。安全包括自然意义上的安全和政治条件上的安全,前者是指港口水位、停泊条件是安全的,能够使船舶在潮汐状态下安全浮泊;后者是指港口不会发生罢工、扣押、战争等状况。指定安全港口是被拖方的义务,因指定的港口不安全而受到的损害由被拖方承担。

3.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

一般来说,拖航由承拖方指挥,只有在拖轮协助大船离靠码头或移泊等少数情况下,才由被拖船船长指挥。被拖方的人员在拖航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承拖方,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协同辅助,将拖航作业顺利完成。

4.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被拖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被拖物,通常被认为既是被拖方的权利,也是义务。被拖方在接到承拖方发出的接受通知时,应当及时、合理地接受被拖物,完成交付过程。如果逾期,则应承担被拖物的相关风险,以及支付因延迟接受产生的滞期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拖航费

被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拖航费,如果发生了起拖延误、解拖延误或者航行中的时间损失,被拖方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滞期费以及其他的拖航费用。

6.承担与被拖物有关的费用

与承托方承担拖轮的相关费用相对应,被拖方应当承担与被拖物有关的费用,包括被拖物的检验费、保险费、代理费、税收、领航费、港口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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