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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快捷的小额税务诉讼(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顾名思义,小额诉讼就是争议金额不大的诉讼。设立小额税务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为争议较小的欠税案件提供一条方便快捷的通道。法院总是倾向于同意纳税人的选择,也愿意按照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可见,尽量便利当事人,是小额税务诉讼的重要考量。需要指出的是,小额诉讼的判决不能作为先例,其效力只能限于本案。对纳税人影响最为根本的是,小额诉讼的判决不能上诉,税务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三、方便快捷的小额税务诉讼(Small Tax Case)

如前所述,和其他管辖法院相比,税务法院的诉讼成本是最低的,同时也是最为快捷便利的。这种评价不仅来自于它的巡回审理制度,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对当事人合意的推崇,诉讼周期的相对较短,同时也来自于它所采纳的小额诉讼制度。顾名思义,小额诉讼就是争议金额不大的诉讼。如果达到了法院规定的起诉标准,而且当事人愿意选择这种形式,那么法院可以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总体来说,就是简化程序,缩短期限,便利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在本文提到的其他法院系统中,都不存在这种特别的税务诉讼程序。因此,这也是税务法院吸引纳税人的原因之一。

小额税务诉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463条,以及《税务法院规则》第170条到第175条。纳税人对欠税核定、工作身份识别、连带责任救济,以及税务留置(4)、税务强制执行的争议,都可以按照小额税务诉讼程序审理。不过,除了案件类别之外,和正常的审理程序相比,小额诉讼必须满足“小额”这个要求。1998年之前,凡是年度欠税争议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诉讼,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小额诉讼程序。这种对欠税数额的要求不仅包括本税,也包括各种民事罚金,但是不包括利息。1998年《联邦税务局重组与改革法案》通过之后,小额税务诉讼的标准提高到了5万美元。

设立小额税务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为争议较小的欠税案件提供一条方便快捷的通道。一般来说,由于争议金额比较小,纳税人一般不愿意聘请律师。虽然在普通税务诉讼程序中,纳税人也可以自己代表自己,请律师并不是硬性的要求,但是由于普通审理程序比较复杂,纳税人不仅需要遵守严格的证据规则,同时还要求递交规范的法律文书,如果不聘请律师,非常容易因一些细节问题而落败。小额诉讼本身就是为门外汉设计的,由于程序的宽松,加上特别审判官和书记官的帮助,纳税人不必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只凭借常识一般都可以完成诉讼。

例如,在起诉的时候,纳税人必须递交诉状(Petition)。尽管标准化的诉状范本可以从法院获得,但是,在小额诉讼中,不管纳税人的诉状采取何种形式,只要能够阐明诉讼的基本内容,法院的书记官都会接受。不仅如此,税务局对于起诉不需要答辩(Answer)。即便答辩了,纳税人也可以不必回复(Reply),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如果税务局对起诉不予答辩,即被推定为承认纳税人的请求。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局的答辩不予回复,也被推定为认可税务机关的答辩。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不答辩或者不回复,都被视为否定对方的全部指控。

除此之外,在小额税务诉讼中,口头辩论(OralArgument)和案情摘要(Brief)也可以免去。纳税人也不必做法庭审理笔录(Transcript),除非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要求。这可以省掉纳税人大笔的费用。而这些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更令人称奇的是,对于复杂的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纳税人大可不必惊慌失措。特别审判官会经常向纳税人和证人提问,以帮助纳税人逐步开示证据,阐述事实。可见,庭审的程序确实非常宽松,纳税人即便没有律师帮助,也应该可以应对自如。正是因为如此,小额诉讼对纳税人是一个很大的诱惑。如果可能的话,纳税人一般都愿意选择这种形式。

达到小额诉讼的标准之后,选择小额诉讼还是普通诉讼,取决于当事人的决定。尽管税务局一方也有选择权,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纳税人一方主动选择。法院总是倾向于同意纳税人的选择,也愿意按照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不过,如果案件本身的影响较大,或者比较具有典型性,具有作为判例被人引用的价值,法院可能不会同意按照小额诉讼立案。另外,如果税务局反对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也必须进行权衡。如果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与该院已经受理的其他案件具有相通性,或者其中某个情节对纳税人的意义延续多年,例如所得税法上的财产的原值(Basis),纳税人的请求就可能被拒绝。

就审判地点而言,由于税务法院可以在全国一些大城市巡回审理,因此,当纳税人递交起诉状的时候,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开庭地点。如果纳税人不作选择,税务局收到起诉状之后30天之内,也可以指定最适合自己的地点开庭。虽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时,也存在双方选择开庭地点的问题,但税务局享有的选择期限相对较长,因此实际上拖延了诉讼进程。不仅如此,按照《税务法院规则》第174条的规定,对于小额税务诉讼,如果条件允许的话,税务法院应当尽一切努力,在最便利当事人的地点进行审判。而第140条对普通诉讼却没有这样的要求,只是规定当事人作出选择之后,法院会将开庭地点通知各方。可见,尽量便利当事人,是小额税务诉讼的重要考量。

小额诉讼通常由特别审判官(SpecialTrialJudge)进行审理。税务法院除了19名法官之外,还有7名特别审判官。正式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过参议院确认。但特别审判官不需要经过这些程序,他们由首席法官任命,任期无限制。特别审判官按照首席法官的指定,主要审理一些争议额较小的案件,小额税务诉讼就是其中的一种。特别审判官可以独立作出判决,但是如果首席法官认为必要,可以将其提交全体法官审查。若审查结果与特别审判官的意见不一致,特别审判官必须按照审查结果重新起草判决书。可见,特别审判官的职能与小额诉讼的特点是相契合的。而对于相对复杂的普通诉讼,一般都是由正式法官进行审理的。

小额诉讼的判决一般不到一年就可做出,这比普通程序的经常超过两年要快得多。需要指出的是,小额诉讼的判决不能作为先例,其效力只能限于本案。其法律意见被称为简易法律意见(Summary Opinion),原来只提供给纳税人和税务局,不向社会公开出版。但2001年1月1日之后,小额诉讼的判决开始在税务法院的网站上公布。而普通税务诉讼的法律意见,不管是普通型的(RegularOpinion)还是摘要型的(MemorandumOpinion),(5)都具有判例的作用,对以后的类似案例具有约束力。同时,这些判决还会被税务法院或者商业公司作为汇集出版。对纳税人影响最为根本的是,小额诉讼的判决不能上诉,税务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因此,纳税人在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对此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总体来说,尽管小额诉讼程序本身也有一些限制,但是这与其快速、便捷、简化、节省的特点息息相关,对纳税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纳税人仍然是非常有利的。加上这种程序不是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上,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因此,即便有些限制也可以理解。毕竟,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应该知道如何选择。如果选择了小额诉讼程序,一定是经过权衡之后认为对自己有利。从程序设计的角度看,如果严格执行程序,如果允许纳税人上诉,如果必须作出正式判决,那么,诉讼过程必然拉长,成本也会由此加大,小额诉讼的意义也就会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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