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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务诉讼门槛,保障纳税人的诉权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认为,这种做法过于严苛,对于缺乏资力的纳税人而言,相当于剥夺了他的诉权,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纳税人而言,与行政机关争讼,大多是迫不得已的选择。正因为如此,我主张学习美国税务法院的欠税诉讼,取消起诉的前置条件,允许纳税人拿到税务决定之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不需要缴清税收及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毫无道理地拖延诉讼,最后的结果一定导致债务缠身。

(二)降低税务诉讼门槛,保障纳税人的诉权

按照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欠税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我认为,这种做法过于严苛,对于缺乏资力的纳税人而言,相当于剥夺了他的诉权,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尽管相对于法律修订前而言,由于允许纳税人提供担保,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问题的严峻性,但是我认为这样仍然不够,应该取消税务诉讼的这道门槛,允许纳税人不需交纳欠税,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之所以如此强硬地要求,当事人只有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才能申请复议,主要是考虑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如果当事人直接申请复议,按照现行的税务争讼程序,从复议到诉讼,从一审到二审,至少要经历半年以上的时间。在这段时期内,税款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对政府利益可能会构成损害。不仅如此,如果当期的税收不能当期入库,必须等争讼程序结束才能实现,这还会增加税收管理的难度。不过我仍然认为,仅仅因为这些理由就限制当事人申请复议,其手段和目的之间实在缺乏必要的平衡,因而严重违背了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比例原则。(11)

实际上,如果税务机关认真履行服务纳税人的职责,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纳税人的各种权利,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纳税人没有理由动辄起诉。对纳税人而言,与行政机关争讼,大多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就此而言,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税务争讼毕竟不是常数,而只是税务程序中的个别现象。既然纳税人愿意承担风险和成本申请救济,一般都可能存在正当合法的理由,滥讼在中国绝不是普遍现象。更何况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足以说明,税收的安全与税收争讼没有必然的联系。

正因为如此,我主张学习美国税务法院的欠税诉讼,取消起诉的前置条件,允许纳税人拿到税务决定之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不需要缴清税收及滞纳金。至于防止滥讼以及维护税收利益,利息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我国目前只有对退税适用利息,对欠税没有关于利息的规定,这是一个应该弥补的缺陷。尽管滞纳金很大程度上起了替代作用,但是二者的法律性质存在区别,所以还是应该正本清源,各得其所。如果纳税人毫无道理地拖延诉讼,最后的结果一定导致债务缠身。对于理性的纳税人而言,何去何从,自然会妥善衡量,无需司法机关多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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