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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税务行政诉讼除具备行政诉讼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税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税务行政争议案件。

(2)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司法活动。

(3)税务行政诉讼的时效性强。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超过了诉讼时效,则意味着丧失了诉讼权。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首先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缴纳税款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就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就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讲,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相一致的,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①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②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的行为。

(2)税务机关采取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措施。

(3)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非法所得;③停止办理出口退税;④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⑤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税务机关不予办理或答复的行为: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②不予抵扣税款;③不予退还税款;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⑤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⑥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⑦不予核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国务院作出的最终裁决,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一般地域管辖

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

3.管辖权的转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税务行政诉讼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其他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其提供法律救济的行为。简言之,起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一)起诉特点

(1)税务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税务行政案件,并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2)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单向性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税务机关在诉讼关系中只能作被告。

(3)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诉讼中不能反诉,即税务机关不仅在诉讼开始阶段是被告,且永远是被告。当然,一审结束后,税务机关不服判决和裁定的,有权提起上诉。

(二)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起诉,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三是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五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天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

七、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二)撤销判决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履行判决

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变更判决

对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当事人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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