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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选择诉讼法院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选择诉讼法院时,有许多因素需要加以考虑。税务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因此,相对于其他法院而言,索赔法院诉讼费用的开支最大。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包括本院和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例如,如果税务法院曾经作出过对纳税人有利的判决,而联邦索赔法院以及其上诉法院没有,那么,就应该考虑到税务法院起诉。如果纳税人非常重视自己的形象,最好不要到地区法院起诉。

二、纳税人如何选择诉讼法院

纳税人选择诉讼法院时,有许多因素需要加以考虑。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没有一种因素是绝对有利的,也没有一种因素是绝对不利的。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利总是和有利交错在一起。例如,向税务法院起诉时,纳税人虽然不需要完纳税款,但是利息并不因此停止计算。诉讼拖延的时间越长,利息累积的数额就越多。而向地区法院或索赔法院起诉则没有这种顾虑,相反,税收返还时还会附加利息,以弥补纳税人的损失。可见,纳税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

1.法院的受案范围

税务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有限的,它不仅受到管辖权的限制,而且只能审理特定类型的税务案件。管辖权的限制前面已经提及,简要来说,就是只限于欠税案件,而且纳税人必须取得90日函。它所审理的案件也只限于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的欠税,以及正当征收程序(Collection DueProcess)、连带责任的救济(Relieffrom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利息减免(Interest Abatement)、工人身份确认(Worker Classi fication)等方面的案件。

相比而言,联邦地区法院、索赔法院除了不能审理欠税案件,以及与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有关的正当征收程序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案件都可以受理。例如,税收返还案件,雇佣税及相关处罚案件,就只有这两个法院才有权管辖。至于破产法院,它并不专门处理税务争讼,而只是在按破产程序分配财产时,必然涉及如何处理纳税人的欠税,以及其他各种涉税事宜。

2.纳税人的支付能力

如前所述,纳税人收到90日函之后,不需要支付所要求的税款,可以直接向税务法院起诉。在税款数额巨大,纳税人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这至少可以保证纳税人的诉权,使其获得一个公正的救济机会。不利的一面是,如果欠税最终得以确立,纳税人需要为此支付利息。利息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后开始起算,一直计算到税款实际缴清之日。个人纳税人的利息按联邦短期利率计算,另加三个百分点。公司纳税人的利息也是按联邦短期利率计算,一般的公司另加三个百分点,大公司则另加五个百分点。美国税务诉讼的过程经常旷日持久,在此过程中,除非出现紧急情况,税务机关不能采取征收措施,但是利息却在不断地增加。不难想象,除非纳税人有十足把握胜诉,否则,利息负担就可能将纳税人压垮。

正因为如此,纳税人也可能情愿先筹足并缴清税款,以解决利息的问题,然后再向地区法院和索赔法院索还。当然,如果纳税人确实是资不抵债,完全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这时倒不妨考虑到破产法院申请破产。虽然纳税人的信用会受到影响,消费和投资也会受到一些限制,但是可以豁免大部分的债务,至少可以获得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收留置权(TaxLien)被登记后,其对欠税的担保效力得以强化。此后,只要担保物仍然保留在纳税人手中,税收就不会被豁免。一旦条件成熟,税务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照样可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TaxLevy)。

3.法官的专业化程度

在以上四个法院中,税务法院的19名法官对税法最为精通,他们不仅具有很好的法律教育背景,而且由于长年审理税务案件,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如果纳税人的证据非常有利,希望法院对每个细节进行准确的法律判断,不妨考虑到税务法院起诉。税务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如果首席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将承审法官的报告提交全体法官审查,并据此做出最终判决。

地区法院是惟一可以提供陪审团的法院。如果纳税人的证据经不起显微镜一样的法律审查,但从公平的角度看有许多地方在理,就不妨考虑向地区法院起诉。毕竟,陪审团成员都不是专业人士,不可能对税法的每一个细节了如指掌,而只是按照生活常识对事实进行判断,所以,只要言之成理,并且能打动陪审员,就有可能胜诉。

联邦索赔法院和税务法院一样,也没有陪审团制度,也实行法官独任审理,但索赔法院更愿意考虑各种衡平(Equity)情节。这主要是因为,索赔法院具有衡平法管辖权(Equitable Jurisdiction),除此之外,它的法官也都不是税法方面的专家。至于破产法院,由于它存在的目的在于帮助债务人获得新生,因此它也是一个具有衡平法取向的法院。

4.诉讼费用与开支

税务法院总部坐落在华盛顿特区,可以受理来自全国各地的案件。但在实践中,法官经常到不同的城市巡回办案,实际上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分支。地区法院和破产法院都是按照地域设定的,纳税人只能向管辖自己地域的法院起诉。而联邦索赔法院的特色在于,它坐落在华盛顿特区,尽管法官也可能巡回到外地开庭审案,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大部分诉讼都是在总部审理完成的。由于律师和证人都需要到华盛顿出庭,这笔费用十分可观。因此,相对于其他法院而言,索赔法院诉讼费用的开支最大。

除此之外,由于一些程序上的原因,税务法院成为成本最低的诉讼途径。例如,税务法院不过分依赖正式的证据开示(Discovery)。在许多情况下,它会要求当事人在正式的证据开示之前,先举行非正式的讨论(Discussion)。这种讨论费用相对小得多。如果能够达成共识,则可以免掉正式的开示程序。另外,税务法院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协商,力求就事实问题达成书面协议(Stipulation),避免通过费时费力的审理去证明事实。最后,由于在税务法院出庭支持税务局的代表,只是税务局地区法律顾问室(Area Counsel)的律师,而不是坐落于华盛顿的司法部的检察官,这也使得费用降低不少。

5.是否存在有利于自己的先例

美国实行判例法制度,法院必须遵循先例。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包括本院和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其他法院的判决没有约束力(Binding Effect),只具有说服力(Persuasive Effect)。由于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先例,因此,纳税人在决定起诉之前,应该先考察一下先例,再决定向哪个法院起诉。例如,如果税务法院曾经作出过对纳税人有利的判决,而联邦索赔法院以及其上诉法院没有,那么,就应该考虑到税务法院起诉。这种判例的检索过程虽然很繁琐,但是非常有效,值得引起纳税人及其律师的重视。

6.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纳税人非常重视自己的形象,最好不要到地区法院起诉。地区法院的诉讼最容易被本地媒体报道,而其他法院的案例则不太容易被提起。另外,地区法院的案件累积太多,从起诉到开庭经常需要数月到几年。相对而言,税务法院的审理就要快得多。不过,地区法院有固定的管辖区域,其对州法的熟悉程度自然高过其他法院。因此,如果州法对纳税人更为有利,从而影响诉讼的结果,纳税人还是应该考虑地区法院。不利的是,税务法院、破产法院和索赔法院的权力及于全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传唤任何人,而地区法院只能传唤其辖区内的人。因此可以说,没有绝对的万全之策,任何选择都意味着权衡。纳税人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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