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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促进义务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若当事人违反狭义的诉讼促进义务,逾期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法院有权予以驳回。可见,之所以将此种诉讼促进义务冠之以“狭义”,乃是因其仅从时间上对当事人的行为作了要求。无论从狭义上推敲,还是从广义上理解,一方当事人妨碍对方举证的行为都与诉讼促进义务之内涵不符,从而与现代诉讼最精髓的公正、高效之要求相悖,理应有相应的理论和立法对其加以纠正。

(三)诉讼促进义务(25)

诉讼促进义务,是指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确保案件的集中审理,推进诉讼的高效进行,最终使民事纠纷得以迅速地解决而课以当事人的相应义务。

该义务有两种理解:一是狭义的诉讼促进义务,即指当事人在时间上负有迅速推进诉讼的义务,不可任意延滞程序的进行。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第1款)当事人各方都应该在言词辩论中,按照诉讼的程度和程序上的要求,在为进行诉讼所必要与适当的时候,提出他的攻击和防御方法,特别是各种主张、否认、异议、抗辩、证据方法和证据抗辩。(第2款)声明以及攻击和防御方法,如果对方当事人不预先了解就无从对之有所陈述时,应该在言词辩论前,以准备书状通知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能得到必要的了解。”若当事人违反狭义的诉讼促进义务,逾期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法院有权予以驳回。可见,之所以将此种诉讼促进义务冠之以“狭义”,乃是因其仅从时间上对当事人的行为作了要求。二是广义的诉讼促进义务,即“协力解明事案义务”。(26)这是指除时间上的要求外,当事人还应携手在其他各项诉讼指标上为案件真实的发现共同努力。在德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有否定广义诉讼促进义务、仅取其狭义的见解,(27)认为民事诉讼中无论权利的主张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均系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范,而且针对当事人双方拥有证据资料不对等的状况,民事实体法已有不少关于一方可向持有相关资料的另一方请求开示的规定,(28)故无须另外承认诉讼法上的协力解明事案义务。但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在原理和操作上虽有共通或交叉的情况,但二者在创制目的和规范结构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是民事关系的应然状态,不以双方之间存有纠纷为前提,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而民事诉讼法却以定份止争为出发点,因无法预见具体程序进行的结果,故在规范上较具开放性。因而民事实体法上关于开示请求的规定并不排斥民事诉讼法上另就当事人之间的协力解明事案义务予以明确,此乃民事诉讼攻防手段平衡之原则使然。

无论从狭义上推敲,还是从广义上理解,一方当事人妨碍对方举证的行为都与诉讼促进义务之内涵不符,从而与现代诉讼最精髓的公正、高效之要求相悖,理应有相应的理论和立法对其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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