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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词义及其演变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诉讼的词义及其演变“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讼”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的词义是十分丰富而多义的。自东汉起,方出现“诉讼”一词。其后,明清刑律中也有“诉讼”的规定。英语诉讼的含义为进行、过程、手续、方法等。可见,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和社会冲突处理机制。以诉讼方式、司法机关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主张和实际做法,在诉讼法理上被称为诉讼主义。

一、诉讼的词义及其演变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讼”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的词义是十分丰富而多义的。“诉”,在字形上,从言从斥,指以言词斥责为诉。其字又与“告”相通,即告发、控告、告诉的意思。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一般不用“诉”字表达法律含义,而多使用“告”的术语。《秦简》中即有如“公室告”、“非公室告”、“告人”、“告不审”、“告不听”、“诬告”等。东汉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称,“诉,告也”,“讼,争也”。《汉律》、《魏律》中有“告劾”的记载。南北朝的律典中也有“告劾”、“告言”的记载。

“讼”,在字形上,从言从公,指言之于公为讼。《周易·讼卦》注释道:“讼,争也,言之于公也。”《六书故》上也有:“讼,争曲直于官有司也。”“讼”,其基本字义是“争”、“争辩”,即将争议或纠纷提交官府,在官吏面前争辩是非曲直。另外也有“告”的意思。在我国古代法律典籍中,“讼”的内容一般指民事审理,而刑事审理则多以“狱”字表达。《周礼·秋官·大司寇》有“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后汉经学大师郑玄注曰:“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即以财货相告者曰“讼”,告诉冤枉者曰“狱”。可见,“诉讼”一词,从原有词义上讲,指当事人将争议之事告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不过,从可考的西汉和西汉以前的文献资料中,还未见“诉”与“讼”两字的合用。自东汉起,方出现“诉讼”一词。《后汉书·陈宠传》中说:“西周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唐六典》卷三十:“审查冤屈,躬亲狱讼,务知列生之疾苦,诉讼之曲直,必尽其情理。”至于“诉讼”一词入律文,则始于元朝。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成《大元通制》,第十三篇以“诉讼”命名,规定有关刑事、民事案件的告诉和审判事宜。其后,明清刑律中也有“诉讼”的规定。总之,从中国法制史演进这一角度看,我国历代(至少唐宋之前)通称“诉讼”为“讼”,或为“狱”、“狱讼”,称审理案件为“听讼”、“断狱”、“折狱”、“察狱”、“治狱”,或“听讼断狱”、“听讼折狱”等。

在欧美各国,诉讼法中的诉讼,英语为procedure,它源于拉丁文precessus,原意是向前运动、发展的意思。英语诉讼的含义为进行、过程、手续、方法等。我国学者意译为“程序”,在作为特定的法律用语时,大多意译为“诉讼”一词。

英国法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Roger Cotterrell,1946— )在其所著《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认为诉讼是当某个个人或者一个群体或组织心有不满,提出了请求,而其要求又遭到拒绝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当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要求而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不能或不宜以自行和解、第三者调解甚至国家管理机关的行政性处理等方式解决,需要交付法律解决机制作出法律评判时,就产生了诉讼。可见,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和社会冲突处理机制。以诉讼方式、司法机关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主张和实际做法,在诉讼法理上被称为诉讼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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