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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任务是密切联系的。为了保证及时办案,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及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都有明确的期限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延长。惩治犯罪与保护无辜,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任务是密切联系的。前者从宏观着眼,后者则规定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作如下理解:

(一)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准确地惩罚犯罪。所谓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一方面,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犯罪事实由于发生在过去,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着它不可能重演,这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准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准确,使有罪的人被判有罪,无罪的人被判无罪,既不能遗漏犯罪人使其逍遥法外,也不能对无罪的人适用刑罚。在认定某人有罪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不能在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尚优柔寡断、不敢认定,也不能在证据不足时就草率、轻易下结论。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要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起诉阶段,对于案件经补充侦查之后,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只有准确地查明并惩罚犯罪,才能有效地抑制犯罪,对社会上某些不稳定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也才能树立起刑事司法有效、公正的形象和建立起公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和支持。否则,如果不能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必然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这样就会助长罪犯的侥幸和抗拒心理,而被害人也可能因罪犯未得到应有的惩罚而心理不平衡,因而对社会产生一种逆反心理,对司法失去信心,甚至形成破坏社会秩序的潜在因素,一般公众对社会环境的安全也会产生疑虑,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准确性。

查明犯罪事实,不仅要准确,而且要及时。所谓及时,就是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司法机关要以最快的速度侦查破案、及时起诉和审判,给犯罪分子迅速打击,不得无故拖延时间,贻误时机。为了保证及时办案,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及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都有明确的期限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延长。司法实践表明,只有及时查处案件,才有利于收集证据,避免时过境迁,证据湮灭,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只有做到及时,才能尽快地查获和惩罚犯罪分子,使无辜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尽早从案件中解脱出来;只有及时办案,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防止犯罪分子自杀、逃跑或继续危害社会,以防止或减少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损失,防止其利益再次受到侵犯;只有及时办案,才能减轻因捉摸不定给被告人带来无益的折磨,才能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准确和及时是辩证的统一,两者不可偏废,准确是目的,是前提,是对案件质的要求。及时是手段,是对案件时间量的要求。一方面,办案要及时,才能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否则时过境迁,证据湮灭或隐匿,或者被伪造、破坏,就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办案也要准确,而不能为了片面地追求办案数量和速度,置案件质量于不顾。及时是准确前提下的及时。及时离开了准确,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不是放纵罪犯,就是冤枉无辜。

要公正地惩罚犯罪分子,除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外,还应该正确应用法律。

这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认定案件的性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一罪与数罪等界限,正确地定罪量刑。做到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避免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等不公正对待犯罪人的现象出现。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是刑事诉讼任务的两个方面。这要求在保证刑法实施、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注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立法上应该加强诉讼机制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错误,即使发生错误也能够及时得到纠正。第二,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度办理案件,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实践证明,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是程序违法的结果。第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第四,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一旦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坚决依法加以纠正。第五,实行“疑罪从无”原则。由于案件事实本身的复杂性,侦查技术设备、手段的局限性和办案的期限性,疑难案件的存在是必然的,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实行“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和无罪判决的裁决。

惩治犯罪与保护无辜,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准确地惩罚犯罪,才不会伤害无辜;另一方面,只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支持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不是为惩罚而惩罚,为打击而打击,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人和改造人。从这一根本目的出发,要求做到以下几点:(1)通过惩罚犯罪,教育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分子及轻微违法行为的人懂得法不可违,使他们逐渐养成守法的习惯,或者不敢以身试法,或者迷途知返。(2)联系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使他们懂得法律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以及依法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教育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提高他们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公民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影响到对犯罪的打击。这就要求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证是公民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仅在于通过惩罚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来保护被害人、无罪的人以及广大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还包括保障被追诉人的各种诉讼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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