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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托的含义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信托”这一术语借用了实体法上的“信托”概念,因此考察“诉讼信托”的含义,首先必须了解信托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信托关系中一般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当为了诉讼的目的而移转财产权、设立信托时,理论上即可称为“诉讼信托”。可见,“诉讼信托”实际上是指委托人基于让受托人进行诉讼的目的而将有关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之行为。

(一)诉讼信托的含义

“诉讼信托”这一术语借用了实体法上的“信托”概念,因此考察“诉讼信托”的含义,首先必须了解信托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我国《信托法》第2条对信托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即:“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信托关系中一般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信托一旦有效成立,受托人就取得了信托财产权,受托人可以像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独立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是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而与其从事各种交易。(2)但是,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却不属于受托人,而应当属于受益人。(3)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财产时,要受信托目的的约束,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由于信托事例具有多样性、无限性,因而信托目的也具有多样性、自由性,只要其不违反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在表现形式上,信托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赚钱、也可以是保护子女或资助贫者,还可以出于宗教上的目的,等等。当为了诉讼的目的而移转财产权、设立信托时,理论上即可称为“诉讼信托”。换句话说,所谓“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诉讼的目的而设立信托,由受托人取得有关的财产权利并可以以权利人的地位(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4)可见,“诉讼信托”实际上是指委托人基于让受托人进行诉讼的目的而将有关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之行为。(5)这里所谓“出于诉讼的目的而设立信托”,在表现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专以诉讼为目的而设立信托,二是除了出于诉讼目的外,还包括其他目的。因此,对“诉讼信托”的恰当理解是,这一概念首先强调的是实体法上的信托,而不是程序法上的诉讼,换言之,它强调的是在实体法上设立了信托关系,只不过是设立信托的目的在于让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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