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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举证责任制度最早见于罗马法。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是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由谁负责举证证明案件事实,亦即举证责任的承担,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说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另一方面是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亦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制度最早见于罗马法。罗马法规定,谁要获得审判保护,谁就要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是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举证责任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由谁负责举证证明案件事实,亦即举证责任的承担,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说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另一方面是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亦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责任是指在其主张不能得到证明时,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表现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并同时要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用。(2)《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也作了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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