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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海认为,手术失败了,都是医院的责任,同时大海还查阅了相关资料,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卫生部已经明令禁止施行嗅鞘细胞移植手术,可是医院置该规定于不顾,仍然在实施该手术,这是其一。为了证明自己是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大海向法院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这就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对于医疗事故纠纷,只要患者举出初步的证据,主要证据责任是由医方负责举证的。

生病这事儿谁都不愿意,生了病因为医生的原因不能得到好的医治,那会身心都受到伤害,对谁都很痛苦,但是现实生活中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作为患者该怎么办呢?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们建议患者生病去正规的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就诊,正规医疗机构的人员资格有保障,运作相对完善、规范,出现低级错误的几率相对较小。在就诊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尽量通过理性的方式而非医闹的方式来解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解决有三种途径: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起诉。在实践中,患者及其家属应收集好证据,尤其是病历,第一时间与医院代表一起封存病历以及相关资料,向医院提出合理诉求,进行协商。协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协商可以请相对独立第三方进行居中调解,患者及其家属可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在医疗纠纷中,要确定过错方的责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医学问题是非常专业的,法官不可能是医学专家,即使是医学专家,也不能以医学专家的身份参与断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要确定过错方的责任还需要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是法院断案的最重要的依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或者不是医疗事故,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直接作出裁判即可。但是有时候鉴定结论未必能给法院一个准确的答案,因此法院断案还是要综合各种证据。大海的这个医疗纠纷就十分典型。

原告大海因车祸造成骨折并双下肢截瘫,截肢之后恢复得不好,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某日,大海在某报纸上看到了某三甲医院采取一种名为嗅鞘细胞移植手术的新技术治好了瘫痪患者的报道,感觉自己的希望来了,于是就到该三甲医院求医。该医院对大海检查后为其进行了手术。手术后,大海的病情不但未见好转,反而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只能卧床。大海认为,手术失败了,都是医院的责任,同时大海还查阅了相关资料,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卫生部已经明令禁止施行嗅鞘细胞移植手术,可是医院置该规定于不顾,仍然在实施该手术,这是其一。其二,医生手术时,没有将钢钉固定在正确位置,而是钉在椎骨外,有的钢钉脱落,结果导致中枢神经钙化。由于医院的医疗行为对其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应该对其进行赔偿。医院觉得冤枉,大海在手术前因车祸造成截瘫,希望能改善情况,所以到医院求医,医院本来想利用新技术帮大海减轻病痛,而且经医院对其实施手术,已经使畸形得到大部分的纠正,结果已经不错了。并且嗅鞘细胞移植手术属于新技术,手术前也和他讲明了可能出现的风险,由于大海病情复杂严重,治疗未能达到大海预期的效果,但也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所以医院认为大海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从案情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也就是大海与医院之间对事实认识的分歧相当大,要证明自己的主张,还要提出有力的证据才是。为了证明自己是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大海向法院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接受了大海的申请,并委托了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所的意见是:①被鉴定人大海截瘫为二级伤残。②大海后续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③大海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但对于被鉴定人大海的二级伤残和完全护理依赖是否属于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是否属于医疗过错,鉴定所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作出结论。此结论实际上只说明大海是二级伤残,会发生一系列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却根本没说明大海的二级伤残是不是由医院的医疗行为引起,也就是说鉴定结论没有说明大海的二级伤残与医院的手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医院表示不能接受,并申请司法鉴定所进行进一步技术鉴定,即鉴定所就医院对大海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与大海目前二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等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过错,如有过错,则医院的责任程度究竟有多少进行技术鉴定。可是大海认为,医院没有实施该医疗行为的相关资质,而且鉴定结论说其已经构成二级伤残等足够说明问题了,不需要再作鉴定了,因此不愿意配合进行进一步鉴定。而医院方认为,大海既然不提供材料,致使鉴定所无法作出结论,大海应当自行承担后果。这就给法院提出了难题,究竟医院的手术与大海的瘫痪是否有因果关系呢?法院还得看证据。正如我们前文所言,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对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除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外,鉴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将过错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对于医疗事故纠纷,只要患者举出初步的证据,主要证据责任是由医方负责举证的。

我们再来看看大海的诉求,大海认为医院根本没有做此类手术的资质,因为卫生部已经明令禁止了。所以这个案件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医院究竟有没有用此新技术给大海做手术的资质,如果有,医院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有资质的,然后再去划分责任。资质就是一种资格,大家可以简单地思考,谁敢让一个没有资格的医生看病呢?看病这事说大不大,说小可真不小,一些具备了资格的年轻医生有时还会受到质疑呢,更别说没有资格的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下,推定院方具有过错。事实上,大海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医院的资质问题,说白了,没有资质就不能实施手术。不管手术成功与否,不具备相应资质就是违法行为。该三甲医院作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应当遵守医学技术规范,这是最起码的常识,更是底线和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当然要为此付出代价。就大海的案件来说,毫无疑问,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纠纷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原因很多,包括我国目前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诊疗过程不够规范透明、医生对患者缺乏人为关怀以及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等等,再加上出现问题后,有时出现“医闹”,医院不能及时与患者家属进行有效沟通,面对媒体时出于多种考虑不愿意与媒体交流等,使得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在这里,我们想对医院说,谁都不愿意生病,任何一个患者到医院是为了看病,绝不是为了闹事,医生在不断提高自己医疗能力的情况下请多一分耐心,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尽可能按规范、按程序透明化操作,多点人文关怀,尽量减少病人的负担和痛苦。同时,在我国医疗资源还不足且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医生面临的是看不完的病人和各种不尽合理的考核,患者对医生要学会理解和理性,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对医生苛求,要相信医生的医德和医术。作为医院,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也请尽量本着有利于解决问题原则,多一点沟通,多一分理解。而对于政府来说,加大医疗领域的投入,增加优质医疗资源的供给,建立一套医疗纠纷的处置机制,也是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办法。希望各方能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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