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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举证责任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责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的原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日益复杂,缺乏相关的细则指引,这些规定在实际审判适用中引起了很多混乱和误解。为此,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证据规定》,对不同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及指引,成为法院办理案件的重要举证指引。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按如下规则进行:

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主张护理费,需要举证证明如下事实:(1)伤情确有他人护理的必要;(2)接受护理的天数是多少;(3)参加护理人员的人数。如对方认为不必要支付护理费,则有责任举证证明伤者伤情并不需要护理或根本没有发生过护理费支出。

第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例如,侵权人认为受害人在治疗期间的转院治疗的行为不合理,则侵权人有责任举证证明受害人转院是非必要、非正常的选择,如病情变好,却转到更高一级医院就医,或无明显理由从距离较近的医院转院到距离较远的医院就医,等等。

一般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证明责任一般都由受害人承担,但因持有证据的优势不同,保险合同、代垫付款项等事实由侵权人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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