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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举证责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宗某与段某同是某企业职工。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即指提供证据的责任。这就需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判归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的一方当事人。宗某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为此,宗某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宗某对其生意失败并欠下债务的事实予以承认,该事实无须举证证明。段某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宗某(男,29岁)与段某(女,23岁)同是某企业职工。两人曾经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宗某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而辞职下海,从事个体经营。由于经营不善,一年后生意结束,宗某欠下了近3万元的债务。2012年春节后,段某提出终止与宗某的恋爱关系。双方为此而发生矛盾。2012年6月,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1年下半年,段某打算下海经商,向其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偿还借款。宗某向法庭提交了段某手书的欠条一张作为证据。欠条的内容为:今借宗某10万元。段某。2011年12月某日。段某答辩称:该借条是两人在恋爱期间为打赌而写下的,纯属玩笑,自己实际上并未向宗某借过任何钱。自己从未打算下海经商,而且宗某因生意失败,也不具备借出巨款的能力。段某所在企业向法庭出具书面证言,证实段某工作勤奋,爱岗敬业,从未听说其有辞职经商的打算。在庭审过程中,宗某承认其生意失败并欠下债务的事实。

【法理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即是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内涵主要包括:(1)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即存在诉讼主张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即指提供证据的责任。(2)说服责任。即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具有真实性,以说服法官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责任。(3)不利后果的负担责任。这是一种风险责任,即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足以说服法官的证据,将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因此,可以说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承担是不利后果负担责任是否发生的前提。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不提供证据,或者不能在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等问题上说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就将承担不利于己的裁判后果。对这种不利后果的承担是证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举证责任的设置主要是基于: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因为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而拒绝裁判,从而使纠纷得不到处理,为社会留下不安定的因素,影响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判归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的一方当事人。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已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段某是否向宗某借款。这就需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裁判,决定诉讼后果。宗某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为此,宗某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段某否认自己向宗某借款,主张借条是出于玩笑而写下的,自己没有下海经商的打算,不存在向宗某借款的理由,宗某因生意失败而负债,也不具备借出巨款的能力。对于这些主张,段某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宗某对其生意失败并欠下债务的事实予以承认,该事实无须举证证明。段某所在企业则向法庭出具书面证言,证实从未听说段某有辞职经商的打算。段某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宗某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10万元借款的来源。由于宗某未能提供该证据,其举证责任未能完成,就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宗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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