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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时,要避免产生将举证责任全部推向被告一方,要求被告承担终极举证责任的误解。

在一些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会使当事人举证困难,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保护原告利益。因此,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部分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负责任的,应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己方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方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否则,则推定被告方有过错并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发生在特殊侵权案件和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这类案件的权利主张人限于客观原因,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只有借助先进的仪器和技术才能掌握和确定。要起诉方举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与致害方存在因果关系有实际的困难。因此,在这些案件中将举证责任分配到被告方,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由对方或第三人造成,则要承担败诉责任。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在以下几类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中对于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也作了特别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时,要避免产生将举证责任全部推向被告一方,要求被告承担终极举证责任的误解。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时,被告方承担的举证责任仅是针对原告起诉而提出己方无过错或原告方、第三人有过错的起始一轮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始终由被告方举证。当被告方举证证明了己方无过错或损害由原告或第三人行为导致,达到了充足标准,举证责任便转移到了原告方,如原告方不能举出充足证据予以反驳的话,则要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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