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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中辩论原则的一般含义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仍在第一章规定了“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第12条对辩论原则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在诉讼理论上,辩论原则也一直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事实上,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理论直接渊源于前苏联的相应理论。

(一)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中辩论原则的一般含义

对于辩论原则,我国1982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和现行《民事诉讼法》,都在有关“基本原则”的一章中对其作了明确规定。1982年的《试行法》第一章即为“任务和基本原则”,其中第10条被认为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仍在第一章规定了“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第12条对辩论原则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在诉讼理论上,辩论原则也一直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一项原则。有关民事诉讼法学的教科书对辩论原则之含义的阐释一般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对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被理解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辩论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只有当事人(或其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才能行使辩论权。(2)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问题,还可以是如何适用法律问题。(3)辩论的形式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辩论的方式有否认、抗辩、反驳、反诉等。(4)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当事人都享有辩论权。(5)辩论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一方面,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循的准则,表现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民主性;另一方面,它又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2]而且,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观点来看,辩论原则往往是同绝对的“客观真实”观念或“客观真实原则”紧密相关的,即法院为了达到其所认为的客观真实,可以不受当事人辩论内容的约束,可以不顾公正程序的要求而去“帮助”一方当事人。在此观念之下,本来意义上的辩论原则之合理内核被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事实可以不受当事人主张范围的限制,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法院没有约束力,[3]法院拥有广泛的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4]因此,就总体而言,过去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对辩论原则的界定,主要是单纯地从当事人享有和行使“辩论权”的角度来进行的,这一点与前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相似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存在较大区别。事实上,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理论直接渊源于前苏联的相应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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