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辩论原则与阐明权的关系

辩论原则与阐明权的关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辩论原则与阐明权的关系辩论原则体现的是诉讼资料收集和提供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予以介入。现代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对阐明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阐明权的规定是辩论原则的例外。而在诉讼中,法院反过来要求当事人被动地提出主张、提出证据、陈述案件的事实则是辩论原则的例外。

(四)辩论原则与阐明权的关系

辩论原则体现的是诉讼资料收集和提供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予以介入。但是,如果将这一观念绝对化,要求当事人像运动员一样凭自己的“实力”进行“诉讼竞技”,而法院像“足球裁判”一样保持完全消极的地位,则在有些情况下造成的结果可能是享有权利的本应胜诉的当事人却因为自己力量的弱小而不能获得胜诉。这样一来,就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使诉讼程序的运行及其结果脱离国民的正义情感,并使诉讼带上某些投机性的色彩。为了尽量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程序制度的设计上就有必要赋予法院一定的权限,以促使当事人能够适当地、完全地进行主张和举证,这种权限就是法院的阐明权(或称为释明权),[128]即在言词辩论及准备程序中,为了明了诉讼关系,法官就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有关事项向当事人发问或者促使其证明的权利。现代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对阐明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29]

对于辩论原则与阐明权的关系,大陆法系学者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阐明权的规定是辩论原则的例外。这种理解以为,民事诉讼的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诉讼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地、适当地解决涉及私权的争议。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来进行判决,是民事诉讼本质的要求(这种见解可称为本质论)。而在诉讼中,法院反过来要求当事人被动地提出主张、提出证据、陈述案件的事实则是辩论原则的例外。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把收集资料的权限和责任委以与诉讼胜败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熟知争执事实的当事人,将比职权探知原则更能适当、便利、迅速地发现真实。因此,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用辩论原则,就是因为辩论原则是一种易于发现真实的方法(手段)。而阐明权的规定,也是为了发现真实,因此阐明权是对辩论原则的补充,而不是例外。[130]

也有学者认为,阐明权与辩论原则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阐明权与辩论原则具有对立性,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按照辩论原则,法院不得就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进行裁判,即使通过其他证据来看,当事人未提出的主张完全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由于当事人未提出主张,法院也不能启发当事人提出主张,从而判其胜诉。而阐明权制度则要求法院应当在必要的时候对当事人进行阐明,以促使当事人适当地进行主张和陈述。另一方面,阐明权与辩论原则也有统一的一面,表现在:第一,根据手段说,辩论原则乃发现真实的手段,而阐明权行使的目的也是为了发现案件之真实,阐明权实际上也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手段,在此意义上,阐明权与辩论原则具有统一性。第二,为了更好地贯彻辩论原则的精神,法官必须明确当事人陈述的意图,但是由于案件之复杂,法律之疑难,当事人往往不能陈述清楚其真实的主张,法院因之便不能明了其真实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裁判难免有悖于辩论原则之基本精神,因此,法院有必要行使阐明权,促使当事人为适当之陈述,从而根据当事人的真实主张进行裁判。[131]

另外,与主张阐明权是“对辩论原则的修正及补充”的观点相对立,有学者主张,应当让阐明权相对地脱离辩论原则,并从辩论权的角度来看待阐明权。该观点认为,与其将阐明权与辩论原则结合起来,毋宁探究阐明权原有的含义,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实现口头辩论主义或对审构造这一目的,一方面对于法院而言,阐明权有助于解决案件,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也有助于进行充实且充分的辩论。[132]

笔者认为,就其实质来说,阐明权实际上是一种发问权、指示权(或者称为发问义务、指示义务),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辩论能力的不足,消除实行彻底的辩论原则所可能带来的缺陷,但无论怎样,阐明权也并不具有改变或否定辩论原则的作用。换句话说,即使存在法院的阐明,但对该事项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就该事项不听从法院的阐明,则法院并不能以自己的观点代替当事人的主张,也即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的主张而“例外”地认定自己所阐明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来说,将阐明权看作是辩论原则的一种补充,应当是比较妥当的观点。

另一方面,由于阐明权是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指示的权力,因而在性质上具有职权主义的色彩,但是,阐明权制度的确立仍然处于辩论原则的框架之内,并不具有改变辩论原则的作用。也就是说,尽管阐明来源于职权主义,进而对辩论原则形成限制,但阐明并不是弱化或消除辩论原则的敌对物,而是从保护正当权利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来限制辩论原则的弊端并弥补其缺陷的一个概念。[13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