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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权的含义与必要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阐明权的含义与必要性1.阐明权的含义阐明权,又称为释明权,是指在言词辩论及准备程序中,为了明了诉讼关系,法官就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有关事项向当事人发问或者促使其证明的权利。正因为法院的阐明权对古典辩论原则的缺点具有补救的功用,所以有人称之为民事诉讼的大宪章,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阐明权的含义与必要性

1.阐明权的含义

阐明权,又称为释明权,是指在言词辩论及准备程序中,为了明了诉讼关系,法官就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有关事项向当事人发问或者促使其证明的权利。阐明权的原本含义是指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在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上,阐明权的含义较为广泛,一般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或陈述,或者其所举的证据材料不足而误认为充足等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或启发,以促使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事项予以澄清,或对不充足的事项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主张和陈述予以排除,或提出原来所没有提出的新诉讼资料。[1]但须注意的是,对于阐明权问题,从法院的职权角度来说,可称为“阐明权”,从法院的义务(职责)的角度来说,又可称为“阐明义务”。[2]

2.阐明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确立法院的阐明权制度,其目的和功能就在于补救古典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缺陷。如果对辩论原则采广义的解释(即将处分原则的内容包含在内),则阐明权制度就在于补救古典辩论原则的缺陷。

按照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未声明的事项,法院不能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就是诉外裁判,这被认为是违法的。但是有时候当事人的声明不够清楚或不够妥当,或者就他所主张并经证明的事实而言,他原本应该获得胜诉,但他所主张并经证明的事实,有时与其声明或权利主张(诉讼标的)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若判他败诉,则对该当事人而言,是很苛刻的,因为该当事人并非是没有理由,而只是由于没有把声明讲得很清楚,或者是把声明和其主张的事实没有叙述得相一致。如果据此就判决这种仅仅缺乏诉讼经验、不太懂法律的当事人败诉,是与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最初宗旨相违背的。故此,为了给当事人提供公正、合理的司法救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就有必要进行适当的阐明,以探讨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促使其作一个详细的、清楚的、正确的诉之声明。

另一方面,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按照传统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仅就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加以斟酌,就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加以调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将其采为判决的基础,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法院不能加以调查,一般也没有义务与责任去替当事人搜集证据。但是,当事人因缺乏诉讼经验、欠缺法律知识等原因,有时他没有将法律要件事实主张得很充分,或者他所主张的事实不太清楚,或者不知提供哪些证据,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采取彻底的消极态度,判决该当事人败诉或驳回其请求,则很可能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于此情形,法院亦有必要进行适当的阐明,以促使当事人适当地、充分地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例如: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时,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事实,如因果关系、被告的加害行为、原告受到的损害等。若原告没有将这些要件主张得很充分,这时法院应该予以阐明,让他补充,或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或在其所提的证据不够时,法院以发问或晓谕的方式,启发他再提供别的证据方法。正因为法院的阐明权对古典辩论原则的缺点具有补救的功用,所以有人称之为民事诉讼的大宪章,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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