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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阐明权的司法实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职权探知主义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法官的阐明行为毫无疑问是存在的。因此,法院阐明权的行使的关键在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向当事人提示抽象内容的举证通知书或诉讼风险提示书。

(三)我国关于阐明权的司法实践

1.阐明权之司法实践先于其理论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于阐明权问题的研究虽然只是近几年才逐渐展开,但诉讼实践中法院对有关问题进行阐明可以说早就存在。如前所述,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职权探知主义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法官的阐明行为毫无疑问是存在的。在诉讼实践中,法官往往不仅对有关问题进行阐明,而且远远超出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所说的法官之阐明的界限,直接认定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主张的事实,或者直接去调查、收集和认定当事人所没有提出的证据,甚至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诉讼标的。因此,笔者反对那种认为过去我国诉讼实践中不存在法院阐明的观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法院轰轰烈烈地推行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在此过程中,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法院(法官)的职权、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应当说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而在弱化法院在诉讼中的职权时,阐明权制度的重要意义重新得以认识,因而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有识之士指出应当关注法院的阐明权问题,实践中,相当多的法院也力求对当事人进行阐明,只不过其做法不一、较为混乱,很多情况下缺乏正确的指导和充分的论证。

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之阐明权的行使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

(1)法官的阐明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长期以来,法官在行使阐明权时,往往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特别是在混乱无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行使阐明权的实践更是极为混乱。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并没有确立和贯彻体现当事人主义的辩论原则,对于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阐明,在什么情况下不应当进行阐明的问题,缺乏公认的或基本得到公认的标准和界限,致使实践中法院进行阐明时的随意性极大。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过去实行较强的职权探知原则的诉讼体制下,法院的阐明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在有些时候,法官甚至充当了律师的角色;但在另一方面,实践中一些法官也可能完全不进行阐明,而在法官不进行阐明时,往往也不存在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缺乏相应的程序手段予以救济。因此,是进行阐明还是不予以阐明,完全取决于法官自己的意志,阐明权制度不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第二,在近十来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虽然一些法院也注意到法院阐明权的重要性,但是实践中审判方式改革本身的混乱性、无序性决定了在此过程中的法院阐明权之行使的随意性和混乱性。[46]例如,一些审判人员由于对辩论原则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及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存在着错误认识,片面理解法院居中裁判的含义,在各个诉讼环节上都过于消极被动,在当事人的陈述、主张、举证出现不当、不清楚、不明了时,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定不了解时,也不适当对当事人予以解释说明和提示指导,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又例如,一些法官在不应阐明的时候却明显地带有偏向性地予以“阐明”,使阐明权的行使变异成替当事人进行主张,违背了法官中立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47]

(2)阐明权的行使往往缺乏明确的针对性

一些法院及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偏向于书面的、抽象的阐明,而针对具体案件、具体情况的阐明则存在欠缺。例如,实践中的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等,往往是宽泛的抽象规定和要求,而不是针对具体案件向当事人阐明其需要主张哪些要件事实、提供哪些具体事实、提出哪些证据。后者对当事人来说其实更为重要,但却在实践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文件中所揭示的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一般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法有所了解或者聘请了律师代理诉讼,那么对于这些法律规定一般是知道的,而当事人所不知道的或者容易造成模糊认识的则主要是如何将这些法律规定与具体的案件联系起来,或者说如何将本案的事实具体适用于法律,对于这一点,甚至于有时候代理律师也很难作出准确的把握和判断。因此,法院阐明权的行使的关键在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向当事人提示抽象内容的举证通知书或诉讼风险提示书。

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的主张、陈述存在不明确、不充分、不完备时,法官应当在审前准备程序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地、适当地对当事人进行阐明。然而,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及其法官所重视的往往是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内容上较为宽泛、抽象的书面文件,认为这已经是尽了阐明之权责,在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进行诉讼行为时,即轻率地认定当事人没有尽到主张和举证之责并裁判其败诉,而对于涉及本案的某些关键的具体问题可能并未予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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