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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关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关于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肯纳尊崇自然法的基本原理,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市民仍然有权自由处分其私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同样要贯彻司法领域内的私人自治原则。具体而言,由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是与作为诉讼目标的实体关系相关的原理,因此与私法自治原则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处分原则是关系到现代私法及民事诉讼本质的原则。

(一)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辩论原则在狭义上是指有关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应当由当事人主导的原则,而处分原则则是指当事人对诉讼对象或曰诉讼标的享有自由处分的原则,也即是指在有关诉讼的开始、审理对象(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的终了等问题上,承认当事人享有主导权和自由处分权的原则。但是,关于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1.从广义上理解辩论原则,将处分原则包含在辩论原则之内

对于辩论原则,一些学者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进行理解的,即认为辩论原则包括了处分原则,“系指当事人未声明之事项,法院不得加以裁判,当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实、证据,法院不得加以斟酌,当事人不争执之事实,无待于心证,即迳以之为裁判之基础。”我国台湾地区有不少学者是从这种广义角度来认识辩论原则的。[118]

2.从广义上理解处分原则,将辩论原则包含于处分原则之内

关于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处分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处分原则与当事人主义相同,其内容除了狭义的处分原则之含义外,还包括所谓当事人进行原则和辩论原则之意义在内。[119]从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关系来说,处分原则可以说是辩论原则的上位概念。处分原则本系于私法自治原则而来,在私法自治原则之下,处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权利处分的问题,即要不要行使或主张权利,乃当事人的自由;二是诉讼资料的收集问题,即一旦发生了诉讼,当事人要自己想办法提出证据、资料,法院不会替当事人去收集,在此意义下,就产生了辩论原则的问题。[120]

3.从狭义上进行理解,对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作出明确的区分

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学中,多数学者将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辩论原则是相对于事实和证据而言的,而处分原则是相对于诉讼请求或曰诉讼标的而言的。

一般认为,对辩论原则和处分权原则之区别的认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开始的。在德国普通法时期,还没有认识到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有明确的区别,二者都被认为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在诉讼上的表现和形式。例如,最先使用“辩论主义(辩论原则)”这一词语的诉讼法学者肯纳(G9nner),即在包括处分权主义在内的比较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辩论主义”的概念。[121]在当时的德国,私法诉权说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占据统治地位,民事诉讼法的任务被视为保护私权,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保护私权的规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肯纳尊崇自然法的基本原理,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市民仍然有权自由处分其私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同样要贯彻司法领域内的私人自治原则。故此肯纳具体指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事项之场合,法官应当停止活动。法官仅仅认定事实,而事实问题及范围完全受争执之当事人所提出的内容拘束。[122]

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区分,是在随着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明确分离,加上当时逐渐抬头的公法学理论的影响而推行公法诉权学说之过程中,而逐渐被认识的。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处分原则应在与实体法的关系上来把握,即诉讼的实体关系、程序的开始、发展、终了以及其内容范围任由当事人自由处分;与此相对,辩论原则具有程序性质,在诉讼系属中,裁判资料(诉讼资料)的收集任由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活动来完成。这就是二者本质的不同。具体而言,由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是与作为诉讼目标的实体关系相关的原理,因此与私法自治原则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现代诉讼法是以原告、被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主义来进行构造的,在这种诉讼构造中,私法自治原则就表现为从程序的开始、发展、终了到诉讼目标的内容和范围之界定都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处分原则。因此处分原则是关系到现代私法及民事诉讼本质的原则。与此相对,辩论原则则完全是关于诉讼资料收集的原则,具有诉讼技术的性质,与作为诉讼目标的实体关系没有直接的关联。辩论原则虽然与私法自治原则有密切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不可分的,并不排斥在必要时职权主义的介入,在关于诉讼行为理念的公法诉权学说中二者是平行的关系。私法诉权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理想是,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资料为基础发现形式的真实。而公法诉权学说认为,诉讼有其公法的一面,民事诉讼不仅仅是当事人私权的实现,还是国家的制度,因此,应就实体真实做出正确的裁判。由于辩论原则要就事实真实进行认定,因而还被认为是诉讼资料收集的最佳方法。[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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