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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与当事人主义的关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当事人主义,是指对于民事诉讼审理所需的内容、资料以及诉讼程序的运行,由当事人居于支配和主导地位的原则。如果对辩论原则采广义的理解,将处分原则包含在内,则当事人主义在内容上包括辩论原则和当事人进行原则。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之当事人主义,实际上也就是前文所述的“对抗制原则”,或者说,就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主义和对抗制原则实质上指的是同一问题。

(二)辩论原则与当事人主义的关系

所谓当事人主义,是指对于民事诉讼审理所需的内容、资料以及诉讼程序的运行,由当事人居于支配和主导地位的原则。从内容上来看,当事人主义包括狭义的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和当事人进行主义(当事人进行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主义在内涵上包括:作为法院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证据,应当由当事人予以主张和提出;作为法院裁判对象的诉讼标的和请求,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的为限;在程序的运行上,也主要应当由当事人来主导;法官对于审理的对象、诉讼资料以及诉讼程序的运行则处于消极、被动和中立的地位。如果对辩论原则采广义的理解,将处分原则包含在内,则当事人主义在内容上包括辩论原则和当事人进行原则。

因此,辩论原则与当事人主义的关系在于,辩论原则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关于诉讼资料提出问题上的当事人主义,也即“当事人提出主义(当事人提出原则)”。实践中,一些学者有时用辩论原则来指称当事人主义,实际上是指有关诉讼资料提出方面的当事人主义,并不能涵盖当事人主义的全部内容。

在大陆法系国家之近代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形成的初期,由于受自由主义思潮的深刻影响,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当中都十分强调当事人支配的要素,法、德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即是其代表。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又开始认识到,诉讼制度的运作并非仅仅涉及私人,其间还包含着如何更加有效地加以运行这一国家所关心的内容。如果过分地承认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自由和支配权、主导权,则很可能造成诉讼的延滞。故此,又出现了对当事人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当事人进行主义)予以一定限制以适当强化法院职权主义要素的倾向。例如,晚于德国民事诉讼法20年制定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就鲜明地强调了这一方向,德国、日本等国后来对民事诉讼法所作的修订也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奥地利的民事诉讼法。[124]

在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主义的贯彻较之于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全面和彻底,主要表现在程序的运行上,当事人也起着主导的作用。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之当事人主义,实际上也就是前文所述的“对抗制原则(adversary system)”,或者说,就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主义和对抗制原则实质上指的是同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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