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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立法的含义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上的档案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法律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的,但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各类档案立法,只有依法有权从事某项立法的国家机关即立法主体才能开展特定的档案立法工作。档案立法的形式主要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如《档案法》就授权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规章。
档案立法的含义_档案法制与标准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或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国家通过总结档案事业建设发展的规律,采取立法的方式来体现国家管理档案的意志,因而档案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专门活动,是管理档案事业的重要方式。

狭义上的档案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法律的活动。本章主要从广义上进行阐述,即档案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一)档案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档案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从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两种。这两种国家机关又有不同的层次,如国家层面的机关和地方层面的机关。

立法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的,但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各类档案立法,只有依法有权从事某项立法的国家机关即立法主体才能开展特定的档案立法工作。档案立法具有严肃性,立法权必须由特定的主体掌握。

(二)档案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立法主体虽有立法权,但也不能随意立法,而要依据规定的职权在一定的范围内立法。立法主体不依自己的职权立法,就有可能超越或滥用职权,或者在立法上不作为。档案立法的形式主要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立法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立法。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立法法》对有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都有明确的规定。授权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如《档案法》就授权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规章。

(三)档案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档案立法是一项复杂的活动,需要一套必要的规范和程序。现代立法一般要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完善立法等阶段。立法的程序性是由法的本质及其作用的特殊性决定的。只有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立法,才能保证立法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四)档案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一门科学,要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重视立法技术。明智的立法者一般都比较重视立法技术;不重视立法技术,立法就缺乏科学性,就会有许多弊端,立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立法技术在不同时代和国情之下有很大差别,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是指一定的立法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如何使所立的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是在制定和变动法律法规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五)档案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制定,通常指有权的国家机关直接进行的立法活动,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档案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等;认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国际条约或其他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则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变动现行法的活动。档案立法的结果是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产生,不论是何种立法机关,也不论是职权立法还是授权立法,其结果都是有关档案事务中普遍性行为规则的确立,即这些行为规则并不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者具体操作事项,而是普遍适用于规则所指向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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