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费标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费标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从事的具体诉讼事项由委托人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写明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就是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法律依据,接受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就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是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相比,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特点:

1.参与诉讼是基于委托和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其代理诉讼的权限、范围和事项也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基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权。

2.诉讼代理权限由委托人具体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从事的具体诉讼事项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人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比如收集证据、辩论、质证等,也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一些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权利,如和解、撤诉、承认诉讼请求等。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无论是程序性权利还是实体性权利,具体内容都只能由委托人来决定。

3.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的证明文书,是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依据,也是法院判断诉讼代理人权限范围的依据。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在我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比较广泛。根据二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相比,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可以委托法律专业人员为其诉讼服务,可以委托取得律师营业执照的专职或兼职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诉讼,是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另外,有关法律还赋予律师某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其有效地履行律师的职务。律师某些权利是非律师人员所不能享有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日益完善,律师的诉讼代理活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运用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欠缺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不少地方甚至县城都没有具有相应资格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我国立法允许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法律服务机构,相应的,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早期,我国法律资源严重不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2012年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一样,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依据,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防止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公民干扰诉讼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相互之间比较信任,他们对案情也比较了解,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诉讼。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指当事人为法人或单位的情况下,其工作人员可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与当事人联系较为紧密,相关人员可能比较了解案件,立法允许社区和单位推荐有关人员代理当事人诉讼,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利于纠纷的解决。与当事人有关、或对当事人负有一定保护职责的社会团体,如妇联组织、残联组织或共青团组织,与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一样,这些社会团体也可以推荐诉讼代理人。社区、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诉讼代理人,反映了基层组织等对其成员利益的关心,以及对其成员诉讼活动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严格来讲,除了以上人员,其他人不得接受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我国法律不再允许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充当民事诉讼代理人,这样可以净化法律服务市场,防止不具备法律服务资格的人揽案骗取钱财。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委托二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分别记明代理诉讼的事项和权限。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我们可以根据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与实体权利的联系,将其分为一般诉讼代理权限与特殊诉讼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只能代为一些程序性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答辩、申请回避、提交证据、质证、辩论等;而特殊诉讼代理权,则指当事人可以代为与实体权利处分相关的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此外,某些对诉讼程序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如撤诉、上诉等诉讼行为,也是需要特别授权的特殊诉讼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具体授权范围。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写明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但一般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行使一般诉讼代理权,无需委托人一一列明,诉讼代理人应该可以从事一般诉讼行为的代理活动,如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质证和参加辩论等。但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对诉讼程序有重大影响的特别诉讼行为,要求委托人在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载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从事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代理行为。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司法解释之所以严格规范诉讼代理权的授权,目的是避免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代理可能给被代理人或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防止因代理人诉讼代理权限不明而出现新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限,并不等于被代理人就此失去了从事相应诉讼行为的权利,无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什么样的诉讼代理权,被代理人仍然可以与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诉讼,并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无论有多大代理权限,在诉讼中其始终居于诉讼代理人地位,为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提供帮助和服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取得类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鉴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作了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终是否愿意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等方面的考虑,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重大决断不应完全由他人代理做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出庭,既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准确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断,也有利于法院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不成时,确定是否准予离婚。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是委托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诉讼代理,首先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要达成合意。《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这就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行为。委托诉讼代理权就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托人、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授予代理权是单方行为,授权范围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自行决定。在诉讼存续期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变更授权,可以扩大或缩小原授权范围。代理权限的大小,关系到对方当事人利益和整个诉讼程序的合法推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变更代理权限后,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且同样要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变更授权委托书,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为保证诉讼代理权限有据可查,也为便于诉讼材料归档,立法要求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亲自签名或者盖章。此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诉讼代理人不仅是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与人民法院也直接发生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应审查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否适宜于代理诉讼。

委托代理权限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诉讼代理任务完成,诉讼结束。一个案件的诉讼具体到什么时候,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任务才算结束,需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合同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一审的诉讼代理任务就算结束,若委托合同中没有上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代理授权,委托代理人就没有代理相应行为的权利;(2)委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3)委托人解除委托;(4)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

本章小结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取得诉讼代理权,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法定诉讼代理权以监护权为基础,其产生、消灭与监护权的取得、消灭同步。法定诉讼代理制度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具体代理权限也由法律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行使着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具体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委托人须在委托书中明确载明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思考题

1.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2.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什么样的特点?

3.法定诉讼代理人有什么特征?监护人之间若互相推诿,具体的诉讼代理人如何确定?

4.代理离婚案件有什么特别规定?法律为何作此特别规定?

5.简述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在适用范围、代理权限、诉讼地位、代理权发生根据以及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等方面有何不同。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反诉被告)A法律服务所诉称:2009年6月14日,王×及其母贾××到A法律服务所要求办理委托诉讼事宜,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办理了授权委托书,该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2009年6月17日,贾××要求针对委托代理合同作出修改,只在特别授权的委托书上加上一般代理。因本案实际情况,王×、贾××未在法定期间内同意提出王×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导致超过法律规定的鉴定申请期限。2009年10月9日,A法律服务所经与王×母亲贾××电话联系,贾××同意撤回诉讼,另行办理司法鉴定。A法律服务所经王×、贾××同意,于2009年11月27日再次以王×为原告诉至法院,并于2010年1月20日参加公开开庭审理并提出司法鉴定。贾××参加诉讼并在司法鉴定申请书中加盖指印。2010年4月30日,A法律服务所鉴于王×母亲贾××精神状况及其多次反复无常的表现,要求贾××将已经身患精神分裂症的王×本人带到A法律服务所核对,但至今王×的母亲贾××拒不提供王×的确切地址和生存状况。该案于2010年5月13日因贾××无法将王×带到法院配合司法鉴定,致使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事后,贾××以未经其书面授权委托为名,擅自解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于2010年9月27日以王×名义另行委托提起诉讼,导致委托代理合同无法履行,贾××已经严重违约。……

被告(反诉原告)王×、贾××辩称:关于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的叙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于2009年6月14日到原告处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签订了委托书,并于2009年6月17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中均约定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在代理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变更代理权限,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反诉原告)王×、贾××反诉称: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与事实不符且反诉被告所提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反诉被告诉称反诉原告擅自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与事实不符,真正的事实是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于2009年6月14日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并于2009年6月17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委托合同的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反诉被告在代理过程中擅自变更代理权限,违背反诉原告的意思表示,撤回了反诉原告的诉讼,侵犯了反诉原告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反诉被告在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期间内,存在擅自变更代理权限的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严重侵犯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

原告(反诉被告)A法律服务所辩称:1.反诉原告所述的反诉被告不是A法律服务所,且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李×,请求法庭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判决书链接:

http://ws.hncourt.org/paperview.php?id=576806

问题:

1.A法律服务所于2009年11月27日以王×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中,王×,贾××与A法律服务所可能是什么样的诉讼法律关系?

2.本案中,如果A法律服务所陈述的以下情况属实:2009年6月14日,王×及其母贾××向A法律服务所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2009年6月17日,贾××要求针对委托代理合同作出修改,只在特别授权的委托书上加上一般代理。

你如何认识王×、贾××的授权以及修改委托代理合同行为的诉讼法律效力?

3.如果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你会怎样裁判认定该案各当事人之间此前的法律关系?请论述你的裁判理由。

延伸阅读

1.朱妙春著:《商业秘密诉讼案代理纪实(续)》,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2.(美)柯芬著,傅郁林译:《美国上诉程序——法庭·代理·裁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注释】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9:457.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于2000年3月31日由司法部第59号令发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